更多“论述法律与经济的基本关系。”相关问题
  • 第1题:

    论述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答案:
    解析:
    (1)法律的正义价值
    1)正义表现为一种法律的价值目标。
    2)正义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3)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2)通过法律实现正义
    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规范化、明确化,从而促进和保障权利分配的正义
    2)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罚非正义行为,以促进和保障正义的实现。
    3)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裁决纠纷,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 第2题: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


    答案:
    解析: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俗、习惯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要更强有力的、更广泛的、普遍的标准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就应运而生。法律的现,并非由此结束道德的历史使命,道德仍然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对社会重大的、全局性的关系进行规范调整,它们在这方面是一致的,如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对守法行为的奖;道德对善的褒扬和对恶的评价。犯罪行为一般是违反道德的,守法行为一般是符合道德的。我们可以这样概括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关系:
    (1)道德所禁止或许可的,也为法律所禁止或许可。在日常生活中,如杀人、盗窃、同违约、欺诈等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而诚实信用、尊老爱幼、见勇为等是道德上许可的,法律上也是许可的。
    (2)道德上不许可,但是法律上是许可的。如法律规定某一些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了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即不再受法律保护。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法律是许可的。从道德上讲,这种权利是不可能失效的,应当得以实现。
    (3)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是不许可的。如前所述,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方仍然要提起诉讼,在道德上是可以的,但就诉讼结果而言,法律是不保护其利益的。再如复,在法律上是禁止的,而在道德意义上却是许可的。(4)进入法治社会,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取向产生了巨大的差异,道德已由其渊源——习俗和习惯甚至从其本身“认可”的法律中完全超然出来,形成一种理想化的价值,其指向是高标准的。一般来说,道德以他人利益为基点,强调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矛盾时,道德通常都是以个人利益为他人利益或集体益做出一定牺牲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 第3题:

    论述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


    正确答案: 法律实效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
    法律效果指行为产生的有效的结果、成果。
    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1、从法律效果包括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来说,法律效果包括法律实效。一般说来,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只有实现法律实效,才可能实现法律效果。
    2、但是二者不完全相同,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法律虽有实效,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但却没有应有的法律效果,或者收效甚微,或者法律实施的结果违背法的目的和立法者的初衷。

  • 第4题:

    试述教育与社会流动的基本关系。


    正确答案: 1、社会流动的方式影响着个体角色与地位的获取途径;
    2、社会流动方式的不同影响着教育的价值与功能,使教育目标与内容发生变化;
    3、社会流动的频率或数量也与教育的价值和功能存在密切关系。
    4、社会用人制度影响教育改革的方向。

  • 第5题:

    论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 (1)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法律地位,包括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即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建立法律和执行法律;遵守公约义务。
    (3)其他国家的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及相应义务。

  • 第6题:

    论述西周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正确答案:法律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刑兹无赦”。西周吸取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的教训,发展为敬天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则要求统治者以德教化民众,施行仁政。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及各诸侯国国君。西周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将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紧密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分配权利义务。
    立法活动:1.周公制礼。西周初期,为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其很多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2.吕侯做刑。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说明周初的九刑以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周穆王遂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其通篇体现“明德慎刑”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 第7题:

    论述制度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区别与联系。


    正确答案: 1、制度经济学不满意传统经济学孤立的经济人假说,认为决定经济成果的关键是形成相互冲突关系的人群和阶级的集体力量。
    2、制度经济学反对传统经济学的数量分析方法,认为不能通过概括人的普遍性倾向并在形式上用最优模式来分析人的经济行为。认为必须研究具体的经济制度对人的行动的影响。
    3、制度经济学反对传统经济学的静态均衡分析方法,认为应用动态的不均衡模式来探索经济发展的特点。
    4、制度经济学不满意传统经济学关于“狭义经济学”的假设,要求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相结合。

  • 第8题:

    举例论述艺术与经济的关系?


    正确答案:(1)经济决定艺术的发生任何艺术的发生,都以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前提。经济创造了艺术发生的条件,经济创造了艺术发生的动因,经济甚至决定了艺术的内容与形式。还是以原始艺术的出现为例子,如果没有经济的物质生产的需要,也不会出现早期艺术的创作内在动因。
    (2)经济决定艺术的性质经济决定了艺术的不同的阶级性质。由于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在生产关系中地位不同,有人占据着统治阶级的地位,有人处于被统治阶级的地位。因而必然有表现统治阶级思想感情的艺术,也有表现被统治阶级思想感情的艺术。例如,十八世纪法国的路易十五终生奢糜,纸醉金迷,愉快优雅奢华感就成了统治阶级的普遍追求,于是以布歇《蓬巴杜夫人》、弗拉格纳尔《秋千》为代表的崇尚奢华、精致、装饰性甚至轻佻的洛可可风格的艺术应运而生。显然洛可可艺术代表的是封建统治阶级的经济地位和阶级性质;法国新古典主义画家大卫《马拉之死》,他的绘画经常带有宏大的意味、简洁的形式和主题的英雄性。
    (3)经济决定艺术的发展艺术是发展的,推动艺术发展的决定力量是经济的发展。举例来看,在中国古代,当奴隶制的生产关系确立之后,一个充满了剥削、压迫、流血的社会产生了,与此相适应,青铜器上狞厉恐怖的饕餮纹张开了它吃人的大口。
    (4)艺术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艺术繁荣与经济高涨,并不总是如影随形、亦步亦趋的绝对平衡的关系,而是复杂的、包含差别的关系,这就是艺术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宗白华先生写道:“汉末魏晋六朝是中国政治上最混乱、社会上最苦痛的时代,然而却是精神史上极自由、极解放、最富于智慧、最浓于热情的一个时代。王羲之父子的字,顾恺之和陆探微的画,云岗、龙门壮伟的造像,东晋大诗人陶渊明的田园诗,无不是光芒万丈,前无古人。

  • 第9题:

    从公共行政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在以下论述中,正确体现“职责”与“责任”间基本关系的论述是()。

    • A、“责任”是对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作出的回应
    • B、组织制度界定各种具体的“责任”
    • C、“责任”为确认行为的“职责”设定主体性前提
    • D、两者没有内在联系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问答题
    论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

    正确答案: 1.国际法有关规范,国际社会为处理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或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的争端,特别是经济争端签订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分为a关于司法和仲裁的国际条约b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c双边经贸条约的有关规范。
    2.国内法有关规范,各国立法普遍主张对本国境内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管辖权,一些国家还通过涉外经济立法和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国际经济争议的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方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论述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法人特征要求公司应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独立财产来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的法律特征有:
    (1)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由股东出资组建,股东按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享有股东权,这既区别于财团法人,又区别于诸如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这类独资性质的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性法人。营利为设立企业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公司与公益性法人、从事行政管理的机关法人和从事教学科研的事业法人相区别的关健所在;
    (3)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公司的设立必须依照商法或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依法组织、登记、成立,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经济管理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基本关系。

    正确答案: 首先,很多经济管理活动都蕴含着伦理道德因素。这要求管理者不仅从实际经济利益出发,也必须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来进行,否则就会引起被管理者的不满或社会公众的不认同甚至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伦理道德一方面规范制约着经济管理,另一方面又促成了经济管理目标的实现。他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协调要求经济管理行为必须遵循而不能僭越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使道德的经济管理行为得到发扬,不道德的经济管理行为受到抑制,控制着人们经济管理行为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论述法律的意志性与法律的规律性。


    答案:
    解析:
    法学史上很多法学家都论述过法律是一种意志。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认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只是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不能不表现人的意志。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法律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但是,法律的意志性绝对不是任意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规律是客观规律和科学规律的统称,通常指的是客观规律,即客观事物内部的联系。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我们不能把法律等同于规律。因为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观地规定一些规律之外,也可能有意识地为克服规律而规定一些内容,有些法律规定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所决定的。

  • 第14题:

    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的基本关系有?


    正确答案: 1、人们要适应社会环境;
    2、社会环境影响个人行为;
    3、社会环境和生物遗传共同对人类行为产生影响;
    4、人类能够改变社会环境;
    5、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关系的非平衡性(社会环境>人类行为)

  • 第15题:

    简述经济管理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基本关系。


    正确答案:首先,很多经济管理活动都蕴含着伦理道德因素。这要求管理者不仅从实际经济利益出发,也必须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来进行,否则就会引起被管理者的不满或社会公众的不认同甚至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伦理道德一方面规范制约着经济管理,另一方面又促成了经济管理目标的实现。他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协调要求经济管理行为必须遵循而不能僭越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使道德的经济管理行为得到发扬,不道德的经济管理行为受到抑制,控制着人们经济管理行为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 第16题:

    收益与风险的基本关系是:收益与风险相对应。()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7题:

    论述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关系。


    正确答案: 对于课程与教学之间的关系,由于两者词义上的模糊,中外专家的不同认识,也由于文化传统特别是教育传统的影响,至今仍未有比较一致的见解。汇总起来,有这样一些看法:
    ⑴“小课程与小教学观”:课程与教学分离
    这种观念认为课程和教学各自相对独立,互不交叉。并阐述了课程与教学“两者相互独立和相互分离”的观点。这具体表现为课程是在教学过程之前、教学情境之外预设的目标、内容与计划,因而课程是规定的、制度化的文本;教学则是教师的事,教学是忠实地执行课程计划、传授教学内容的方法、手段与过程。
    ⑵“大教学观”:教学包含课程
    认为教学是上位概念,课程是包含于其中的,只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在这种对课程与教学的理解中,课程往往是教学内容的代名词,属于教学的一部分;课程也往往被具体化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这样三部分。
    ⑶“大课程观”:课程包含教学
    与前者相反,这种看法认为课程所涵盖的范围要宽于教学,教学只不过是课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课程几乎囊括了教育的所有问题,课程即教育,教育即课程。“大课程观”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影响,如在改革实践中,教改是作为课改的落实环节来进行的。
    ⑷“整合观”:课程与教学论
    课程与教学整合的观念发端于二十世纪初杜威的实用主义教育思想。他指出,课程与教学分离问题的根源在于认识论上的对象与活动、目的与手段、内容与过程的二元对立。针对此,他提出了认识的“连续性”原则来消解上述的二元对立,并系统地阐述了以“经验”为基础将儿童与学科统一起来、将课程与教学整合为一体的思想。20世纪课程与教学的重新整合:提出“课程教学”的理念,把重心置于理解活生生的教学情境,课程与教学再一次融合起来。

  • 第18题:

    论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1)一方面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等。
    (2)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

  • 第19题:

    论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


    正确答案:1.国际法有关规范,国际社会为处理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或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的争端,特别是经济争端签订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分为a关于司法和仲裁的国际条约b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c双边经贸条约的有关规范。
    2.国内法有关规范,各国立法普遍主张对本国境内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管辖权,一些国家还通过涉外经济立法和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国际经济争议的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方式。

  • 第20题:

    论述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法人特征要求公司应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独立财产来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的法律特征有:
    (1)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由股东出资组建,股东按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享有股东权,这既区别于财团法人,又区别于诸如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这类独资性质的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性法人。营利为设立企业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公司与公益性法人、从事行政管理的机关法人和从事教学科研的事业法人相区别的关健所在;
    (3)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公司的设立必须依照商法或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依法组织、登记、成立,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 第21题:

    问答题
    论述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

    正确答案: 法律实效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
    法律效果指行为产生的有效的结果、成果。
    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1、从法律效果包括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来说,法律效果包括法律实效。一般说来,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只有实现法律实效,才可能实现法律效果。
    2、但是二者不完全相同,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法律虽有实效,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但却没有应有的法律效果,或者收效甚微,或者法律实施的结果违背法的目的和立法者的初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论述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关系。

    正确答案: 对于课程与教学之间的关系,由于两者词义上的模糊,中外专家的不同认识,也由于文化传统特别是教育传统的影响,至今仍未有比较一致的见解。汇总起来,有这样一些看法:
    ⑴“小课程与小教学观”:课程与教学分离
    这种观念认为课程和教学各自相对独立,互不交叉。并阐述了课程与教学“两者相互独立和相互分离”的观点。这具体表现为课程是在教学过程之前、教学情境之外预设的目标、内容与计划,因而课程是规定的、制度化的文本;教学则是教师的事,教学是忠实地执行课程计划、传授教学内容的方法、手段与过程。
    ⑵“大教学观”:教学包含课程
    认为教学是上位概念,课程是包含于其中的,只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在这种对课程与教学的理解中,课程往往是教学内容的代名词,属于教学的一部分;课程也往往被具体化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这样三部分。
    ⑶“大课程观”:课程包含教学
    与前者相反,这种看法认为课程所涵盖的范围要宽于教学,教学只不过是课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课程几乎囊括了教育的所有问题,课程即教育,教育即课程。“大课程观”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影响,如在改革实践中,教改是作为课改的落实环节来进行的。
    ⑷“整合观”:课程与教学论
    课程与教学整合的观念发端于二十世纪初杜威的实用主义教育思想。他指出,课程与教学分离问题的根源在于认识论上的对象与活动、目的与手段、内容与过程的二元对立。针对此,他提出了认识的“连续性”原则来消解上述的二元对立,并系统地阐述了以“经验”为基础将儿童与学科统一起来、将课程与教学整合为一体的思想。20世纪课程与教学的重新整合:提出“课程教学”的理念,把重心置于理解活生生的教学情境,课程与教学再一次融合起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论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 (1)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法律地位,包括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即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建立法律和执行法律;遵守公约义务。
    (3)其他国家的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及相应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