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杰,男,1923年8月生,喜好收藏古董,他有一子一女,儿子范子衡,女儿范晓艳。1988年12月,范文杰当着儿子和儿媳的面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收集的古字画140幅在其死后传给儿子和儿媳梁倩。范文杰的妻子于1986年去世,在那以后,范文杰和已经退休的同单位的职工李玉芹产生感情,两人准备结婚,他们的儿女也都很支持。但没想到1993年6月28日,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范文杰突发心脏病,生命垂危,被送进医院抢救,李玉芹每天都到医院看望,并按时送饭。7月26日上午,范文杰在弥留之际,当着子女和三位护士的面,将自己

题目
范文杰,男,1923年8月生,喜好收藏古董,他有一子一女,儿子范子衡,女儿范晓艳。1988年12月,范文杰当着儿子和儿媳的面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收集的古字画140幅在其死后传给儿子和儿媳梁倩。
范文杰的妻子于1986年去世,在那以后,范文杰和已经退休的同单位的职工李玉芹产生感情,两人准备结婚,他们的儿女也都很支持。但没想到1993年6月28日,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范文杰突发心脏病,生命垂危,被送进医院抢救,李玉芹每天都到医院看望,并按时送饭。7月26日上午,范文杰在弥留之际,当着子女和三位护士的面,将自己的一张6000元的存折连同密码一起交给李玉芹,说感谢多年来她对自己的照顾,这些钱是自己的一点心意。李玉芹开始执意不收,但见范文杰态度坚决,害怕会刺激他发病,就收下了,当天晚上,李玉芹在给范文杰送饭时,不慎从楼梯上跌下,当场死亡。范文杰获悉此消息后,病情加剧,于7月31日去世,四天后,儿媳梁倩在一场车祸中遇难。
在继承问题上,范子衡认为1993年7月26日范文杰将存折交给李玉芹的行为无效,因为李玉芹先于范文杰死亡了,所以该笔存款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那140幅古字画应由自己全部继承;李玉芹的儿子袁波反对,说既然存折已经交给他母亲,就应该由他继承;范晓艳认为,梁倩是外姓人,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1988年12月的遗嘱无效,字画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自己有权继承其中的一部分;梁倩的父亲梁子雄主张自已有权继承140幅古字画中属于自己女儿的那部分。各方无法达成协议,便向区人民法院起诉。问:
(1)范文杰于1988年12月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何认定范文杰于1988年12月所立遗嘱的性质?为什么?
(3)梁倩是否可以得到财产?为什么?
(4)梁倩的父亲梁子雄关于继承140幅古字画中属于自己女儿的那部分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5)李玉芹的儿子袁波是否有权获得范文杰给予李玉芹的6 000元存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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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范文杰于1988年12月所立的遗嘱是有效遗嘱,因为该遗嘱是范文杰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范文杰立此遗嘱时不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形,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2)范文杰于1988年12月所立的遗嘱属于以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因为范文杰的儿子范子衡是法定继承人之一,而梁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为受遗赠人。
(3)梁倩不能得到遗赠财产,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受遗赠人在“2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梁倩在遗赠人死亡后2个月内并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认定为梁倩放弃接受遗赠。
(4)梁倩的父亲梁子雄关于继承140幅古字画中属于自己女儿的那部分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梁倩死亡前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其父梁子雄无权继承该笔财产。
(5)李玉芹的儿子袁波有权依照法定继承获得其母李玉芹所留的6 000元存折。因为范文杰将存折给李玉芹的行为属于赠与而不是遗赠,6 000元存折的所有权已经转归李玉芹,而袁波是李玉芹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有权根据法定继承继承李玉芹的遗产。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是《继承法》第25条(接受继承和放弃受遗赠)。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立遗嘱人)死亡的,他是否仍然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由于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则不存在受遗赠人,考生应当格外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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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退休职工老张育有两个儿子,他曾立下遗嘱,死后财产由两个儿子均分。过了几年,老张中风瘫痪,卧床不起,大儿子一直在身旁照顾,而小儿子却对老张不闻不问。后来,老张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考虑到自己情况危急,他当着医生和护士的面交待,自己死后的全部财产都归大儿子所有。后抢救无效,老张死亡。关于老张的小儿子的继承权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小儿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老张口头交待遗产全部由大儿子继承
    B.小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是法定继承人,老张无权立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
    C.小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老张在危急情况下的口头交待无效,应以以前的遗嘱为准
    D.小儿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未对老张尽赡养义务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老张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他在危急时刻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 第2题:

    下列遗嘱中,无效的是:( )

    A.李某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家耕地的所有权留给儿子李甲
    B.16岁的小明立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手机留给同桌小丽
    C.林某仅有一个儿子在外留学,其邻居王某欺骗林某其儿子在国外赌博成瘾,林某遂立下书面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邻居王某
    D.黄某死前留下遗嘱将所居住房屋留给其女儿黄梅,其儿子发现后私自将遗嘱内容改为将房屋留给黄某儿媳黄梅丽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无效的问题。《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耕地,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故A选项中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故BCD选项中的遗嘱均为无效。正确答案为ABCD。

  • 第3题:

    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生成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Ⅰ.代位继承

    Ⅱ.遗嘱继承

    Ⅲ.法定继承

    Ⅳ.遗赠

    A、Ⅰ、Ⅱ、Ⅲ
    B、Ⅰ、Ⅲ
    C、Ⅰ、Ⅱ
    D、Ⅲ、Ⅳ

    答案:A
    解析:
    A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第4题:

    南宋孝宗时期,范员外年事已高,膝下仅有一女,已经出嫁,范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 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范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范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
    B.范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范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C.范员外1/3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D.因为继子过继时范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范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答案:C
    解析:
    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 “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故A项错误。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故B项错误。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只有在室女的(未嫁 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故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5题:

    范某与保姆包某签订协议:包某照顾范某的衣食住行直至范某去世,范某死后所有遗产归包某所有。该协议的性质是( )。

    A.普通的合同
    B.遗嘱
    C.遗赠协议
    D.遗赠扶养协议

    答案:D
    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扶养该公民,该公民死亡后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 第6题:

    蒋先生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女儿都已成家,但均未生育子女。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女儿成家后一直与蒋先生夫妇共同居住。5年前,女儿因车祸不幸去世,女婿便承担起了对蒋先生夫妇的主要赡养义务。目前,蒋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任何遗嘱。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上述亲属中有关继承蒋先生遗产的是(  )。

    A.妻子、儿子、儿媳
    B.妻子、女婿
    C.妻子、儿子、儿媳、女婿
    D.妻子、儿子、女婿

    答案:D
    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者没有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7题: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元的存款。田某生有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意外不治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下列人员中,可以继承田某遗产的有( )。

    A.二儿子
    B.女儿
    C.小儿子
    D.小儿子之女
    E.大儿子之子女

    答案:A,B,C,E
    解析:
    本题考核法定继承。二儿子、小儿子、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田某的遗产。所以选项A、B、C正确。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即发生转继承。此时小儿子之女是小儿子的继承人,其继承的是小儿子的遗产,而非田某的遗产。所以选项D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大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继承的是田某的遗产。所以选项E正确。

  • 第8题:

    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孙子)戊,儿子于2000年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乙于2005年先后死亡,留下房屋3间。谁可继承甲乙的财产?


    正确答案:儿媳丁和孙子戊。因为《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以甲乙的女儿不能继承甲乙的财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所以甲乙的财产由其儿媳丁和其孙子戊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儿子先于父母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母亲死亡,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 第9题:

    70岁的范某亲笔留下遗嘱:“长女工作稳定,有固定收入,但儿子尚无正式工作,因此,自己死后全部财产由儿子继承。”遗嘱立下后不久范某去世,对该遗嘱效力说明正确的是()。

    • A、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则,所以无效
    • B、无见证人,所以无效
    • C、未经公正,所以无效
    • D、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法有效。继承按照其遗嘱进行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王先生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女儿叫王华,两个儿子是大王和小王。长子大王1995年因病死亡,大王的儿子和母亲张某在一起生活。1998年,王先生患病不起,亲笔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女儿王华和儿子小王继承。王先生死亡后,王华和小王分割了王先生的遗产。此时王先生的大儿媳张某提出王先生生前的遗嘱无效,声称她和大王的儿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对张某所作的遗嘱界定,错误的有()。

    • A、无效,张某有权分割遗产
    •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大王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儿子和张某继承
    • C、部分无效,应给大儿子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 D、无效,但张某无权分割遗产,应由大王的儿子代张某继承遗产
    • E、具有法律效力,大王的儿子和张某无权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B,C,D,E

  • 第11题:

    多选题
    郑阿姨中年丧偶,含辛茹苦将三个儿子拉扯成人。大儿子成年结婚后生下大孙子。大儿子、小儿子和母亲性格不合,很少与母亲来往,孝顺的二儿子因车祸身亡,二儿媳和其女小萌主动长期照料郑阿姨生活起居,大孙子也经常探望郑阿姨。郑阿姨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的一半留给二儿媳。下列人员中,有权法定继承郑阿姨另一半遗产的有(  )。
    A

    郑阿姨的大儿子

    B

    郑阿姨的小儿子

    C

    郑阿姨的二儿媳

    D

    郑阿姨的孙女小萌

    E

    郑阿姨的大孙子


    正确答案: A,B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李某有儿子、儿媳、孙子和未婚女儿,李某的儿子已于去年病故。依据我国《继承法》,待李某死亡时,其儿子应继承的那份遗产由下列何人代位继承?(  )
    A

    李某的儿媳

    B

    李某的兄弟

    C

    李某的孙子

    D

    李某的女儿


    正确答案: C
    解析: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李某儿子应继承的那份财产应由李某的孙子继承。因此C项正确。

  • 第13题:

    郑阿姨中年丧偶,含辛茹苦的把三个儿子拉扯成人,大儿子成年婚后生下大孙子,大儿子,小儿子和母亲性格不合,很少与母亲来往,孝顺的二儿子因车祸去世,二儿媳和其女小萌主动照顾郑阿姨生活起居,大孙子也经常照顾,郑阿姨生前订立遗嘱将一半的财产赠给二儿媳。下列人员中,有权依法继承郑阿姨另一半遗产的是()。

    A:郑阿姨的大儿子
    B:郑阿姨的小儿子
    C:郑阿姨的二儿媳
    D:郑阿姨的孙女小萌
    E:郑阿姨的大孙子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第14题:

    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声称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
    ①代位继承
    ②遗嘱继承
    ③法定继承
    ④遗赠

    A.①③
    B.③④
    C.①②
    D.①②③

    答案:D
    解析:
    ①项,李某的儿子先于自己死亡的,由李某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即李某的孙子代位继承;②项,李某病重时亲笔立下遗嘱,属于遗嘱继承;③项,李某的儿女属于李某法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涉及法定继承。

  • 第15题:

    孙先生有女儿、儿子、儿媳、孙子,某年儿子出车祸意外身故,孙先生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把财产都留给女儿。孙先生的儿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孙先生财产。此例中涉及到()。
    Ⅰ.法定继承
    Ⅱ.遗嘱继承
    Ⅲ.代位继承
    Ⅳ.赠予

    A.Ⅰ、Ⅱ
    B.Ⅱ、Ⅲ
    C.Ⅰ、Ⅱ、Ⅲ
    D.Ⅰ、Ⅲ、Ⅳ

    答案:C
    解析:
    孙先生的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先生的儿子先于自己去世,孙子就有了代替儿子继承孙先生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但孙先生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此时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 第16题:

    范某与保姆包某签订协议:包某照顾范某的衣食住行直至范某去世,范某死后所有遗产归包某所有。该协议的性质是(  )

    A、普通的合同
    B、遗嘱
    C、遗赠协议
    D、遗赠扶养协议

    答案:D
    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扶养该公民,该公民死亡后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 第17题:

    薛某在弥留之际立下E1头遗嘱,其财产分别由儿子和女儿继承。薛某立口头遗嘱时,在场人员有儿子、女儿、儿媳和医生、护士。依照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能够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的是(  )。


    A.儿子

    B.女儿

    C.儿媳

    D.医生、护士

    答案:D
    解析:
    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符合题意的只有选项D,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熟记《继承法》的规定,特别是对“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 第18题:

    周老先生用多年积蓄盖了5间平房,与老伴、儿子及儿媳共住,产权人是周老先生。因修机场拆迁,周老先生得到60多万元补偿款。他在市里买了一套房,让大家继续住,但产权人仍然是周老先生自己。因儿媳与儿子不和,所以不久前,儿媳忽然向法院起诉公公、婆婆,要求公婆给自己30万元拆迁补偿款。据此该房屋产权应当是()。

    A:周老先生自己的
    B:周老先生和儿子的
    C:儿子与儿媳的
    D:周老先生与儿子儿媳共有的

    答案:A
    解析:
    家庭共同财产主要来源于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个人私有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这个案例中,拆迁补偿款是给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所以这些拆迁补偿款只是周老先生原有私房价值的转移与再现。被拆除的旧房屋是周老先生单独购置的,儿子、儿媳并没有参与房屋的购置过程。所以,大家虽然一直都在旧房屋内共同居住,但旧房屋并不是所有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置的,不符合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条件,因此不是家庭共有财产。儿媳无权要求分割这部分私有财产。

  • 第19题:

    季老先生的大儿子于多年前身故,之后季老先生一直由大儿媳赡养。近日季老先生去世,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季老先生去世时仅有大儿媳、大孙子(大儿子的小孩)、二儿子、二儿媳和小孙子(二儿子的小孩)几个亲人,若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二儿子可继承其遗产的()。

    • A、全部
    • B、1/2
    • C、1/3
    • D、1/4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刘正风的哪个儿子贪生怕死?

    • A、刘芫
    • B、刘芹
    • C、刘英
    • D、刘范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王大爷和张大娘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娶妻李某,生有一子,女儿小王已出嫁。但儿子不幸于2009年遇车祸死亡。王大爷和张大娘都已经年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国,无法就近照顾老人,两位老人主要依靠儿媳李某供养。2014年,王大爷和张大娘先后去世,留下房屋3间,此时女儿小王回来要求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案例中儿媳李某可以作为公、婆的()法定继承人。

    • A、第一顺序
    • B、第二顺序
    • C、第三顺序
    • D、第四顺序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多选题
    王先生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女儿叫王华,两个儿子是大王和小王。长子大王1995年因病死亡,大王的儿子和母亲张某在一起生活。1998年,王先生患病不起,亲笔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女儿王华和儿子小王继承。王先生死亡后,王华和小王分割了王先生的遗产。此时王先生的大儿媳张某提出王先生生前的遗嘱无效,声称她和大王的儿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几种继承关系不是本案涉及的有()。
    A

    代位继承

    B

    遗嘱继承

    C

    转继承

    D

    法定继承

    E

    遗赠


    正确答案: E,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某死后留下三套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两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

    二儿子和女儿

    B

    小儿子

    C

    小儿子之女

    D

    大儿子之子女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