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世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请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律》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

题目
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世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请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律》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 依照唐《户律》的规定,不动产、动产等各种遗产都由诸儿子均分;儿子中有死亡的,可以由死者之子进行代位继承;如果儿子全部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未婚儿子除均分得到家财外另可得到一份聘财;未婚女儿和姐妹也可得到一份嫁妆,其数额为儿子聘财的一半;守寡的儿媳若无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份额。

(2) “户绝”是指无男性后代承继后嗣的家庭。对于户绝之家,死者过世后由其近亲属将其所有财产变卖,在支付了丧葬及应作功德等各项费用后,剩余财产由女儿继承。

(3) 根据上述材料可知,唐律中关于继承法律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① 继续重男轻女的传统,无论是在诸子均分财产、嫁妆数额分配还是户绝之家方可由女儿继承这几点,都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传统,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女性的权利,对于未嫁女和户绝女以及未改嫁的寡妇均进行了有限度的保护。② 从唐律中规定了代位继承等方面内容可知,唐律着重保护了子孙的财产继承,基本排除了旁系继承的情况。③ 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得比较详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唐代财产关系和私有化的发展程度。

唐代继承法律制度的特点如下:首先,法律规定完备,反映了唐代经济的发展和私有权观念的深化;其次,继承关系中注重保护子孙的继承权,基本排除旁系亲属的继承,以保证财产在本家族内的集中;最后,法律赋予了女儿等女性家庭成员有限的继承权利,对于无子嗣的家庭或者守寡妻妾给予了一定的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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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唐《户今》:“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来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不动产及动产遗产.由儿子均分;儿子中有死亡的,由死者之子代位继承;如果儿子都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未婚儿子除均分得家财外.另可得到一份聘财;未婚女儿和姐妹也可得到一分妆奁,其数额相当于儿子聘财的一半;儿子的守寡妻妾若无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份额。

    (2)“户绝”是指家庭中无男性后代承继后嗣。户绝之家,由死者的近亲属(五服内)将其所有财产变卖,在支付了丧葬及应作功德等项费用后,所余财产由女儿全部继承。

    (3)由上述所引材料,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特点可大致总结为:其一,继承法律规定比较详备,反映了唐朝财产关系的发展和私有权观念的深化;其二,法律着重保护子孙后代的财产继承权,基本排除了旁系亲属的继承权,以保证财产在本家族内的集中;其三,法律一方面突出保护男性后嗣继承人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女儿等女性家庭成员以有限的继承权利。

  • 第2题:

    ()是指妻的血亲而言,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等。其在唐、宋以前均包括在外亲之内;明、清律则分出另立妻妾。

    A.母族

    B.父族

    C.妻族

    D.夫族


    参考答案:C

  • 第3题:

    唐前期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后期则规定:“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其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户法置。”由此可见唐后期(  )。

    A.市的建置制度已有所调整
    B.县不满三千户绝不许设市
    C.市的交易不再受官府监管
    D.只有州县所在地才许设市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古代中国的商业——唐代“市”的变迁与城市的发展。
    【答案】A。
    【解析】对于市的建置制度,唐朝前期不准设市,后期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中县户满三千以上),可见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制度做了相应的调整,故A项正确;从题中“其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可知县不满三千户不许设市官,而不是不许设市,故B项错误;官府对于市的监督相对宽松要到宋朝以后,故C项错误;“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户法置”,可知除了州县外,路也可以设市,故D项错误。

  • 第4题:

    材料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材料二:“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唐律疏议·名例》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1)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哪一种刑罚适用原则?


    答案:
    解析:
    (1)体现了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或同居相为隐、亲属相隐、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

  • 第5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朝的自首原则。自首制度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存在,唐朝继承了历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并使之进一步完备。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犯罪未被告发而自首的,免其罪。因轻罪被告发而自首其重罪的,免其重罪;因此罪被审而另言别罪的,免其别罪……自首不真实或者不彻底的,按照其所隐瞒的罪行和情节处刑;但是应当处死刑的,减刑一等。知道他人将要告发,或者同伙亡叛将要案发而自首的,减刑二等;亡叛的虽未自首,但是能够返回当初亡叛之处的,减罪二等。但是对于杀伤他人、不能返还原物、案发后逃亡、无公文过关以及强奸和私自研习天文的,不在自首范围。
    (3)唐律关于自首及其处断原则的法律规定,意在巩固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4)唐律关于自首原则无比详尽的规定,不仅表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也说明了唐朝用刑持平和立法技术的高超。

  • 第6题:

    (2006年真题)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律》
    问题:(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3)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同居相为隐不为罪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是以儒家“父子相隐”思想为渊源的,并由西汉时期“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发展而来的。
    (2)对犯谋反、谋大逆以及谋叛者,禁用此律。可见在“忠”、“孝”不能两全时,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便被置于首要地位。
    (3)唐律这一规定,是儒家学说入律和唐律以礼为准绳的突出表现,旨在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家庭制度。

  • 第7题:

    ()是指妻的血亲而言,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等。其在唐、宋以前均包括在外亲之内;明、清律则分出另立妻妾。

    • A、母族
    • B、父族
    • C、妻族
    • D、夫族

    正确答案:C

  • 第8题:

    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是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 A、《户令·应分条》
    • B、《户绝法》
    • C、《丧葬令》
    • D、《户绝条贯》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公元前4世纪中叶,秦国颁行“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即分家)者,倍其赋”。也就是说,“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财”,实行“诸子有份”。此规定:()

    • A、是分封制影响的产物
    • B、推动了郡县制的建立
    • C、冲击了传统的宗法制
    • D、有利于加强君主专制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仁政”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董仲舒提倡的“天人感应”继承了这一思想的表现是()

    • A、“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四使并进”
    • B、“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 C、“臣事居,子事父,妻事夫„„此天下之常道也”
    • D、“与天同者,大治;与天异者,大乱”

    正确答案:D

  • 第11题:

    下列言论中不符合封建统治者长期执行的经济思想的是()

    • A、“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
    • B、“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
    • C、“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 D、“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正确答案:B

  • 第12题:

    问答题
    翻译: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粮不三载,取用于国,因粮于敌,故军食可足也。国之贫于师者远输,远输则百姓贫;近师者贵卖,贵卖则百姓财竭,财竭则急于丘役。力屈财殚,中原内虚于家,百姓之费,十去其七;公家之费,破军罢马,甲胄矢弓,戟盾矛橹,丘牛大车,十去其六。

    正确答案: 善于用兵的人,不用再次征集兵员,不用多次运送军粮。武器装备由国内供应,从敌人那里设法夺取粮食,这样军队的粮草就可以充足了。国家之所以因作战而贫困,是由于军队远征,不得不进行长途运输。长途运输必然导致百姓贫穷。驻军附近处物价必然飞涨,物价飞涨,必然导致物资枯竭,物财枯竭,赋税和劳役必然加重。在战场上,军力耗尽,在国内财源枯竭,百姓私家财产损耗十分之七。公家的财产,由于车辆破损,马匹疲惫,盔甲、弓箭、矛戟、盾牌、牛车的损失,而耗去十分之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封建社会婚姻的实际内容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在封建等级制度下,家世的不同、门第的高低给男女通婚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唐律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所谓婚姻论财,即女家常以婚嫁为名向男家索取()。

    A.聘礼

    B.彩礼

    C.嫁妆

    D.订金


    参考答案:A

  • 第14题:

    《唐律·户婚律》中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简要分析这段话的含义.


    正确答案:
    (1)这是唐律中关于婚姻成立的规定。
    (2)唐律对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第二,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的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刑六十
    (3)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家长的极大支配权,是“夫为子纲”在封建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 第15题:

    材料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材料二:“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唐律疏议·名例》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2)与材料一相比较,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案:
    解析:
    (2)材料二中的该刑罚适用原则发生的变化有:第一,扩大了亲属隐匿的范围,甚至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匿;第二,取消了尊长隐匿卑幼的限制,无需上请;第三,对所隐匿案件的性质作了范围的限制。对于谋叛以上危害皇权专制的重罪案件,亲属之间不允许隐匿。

  • 第16题:

    《唐律疏议.杂律》“违令”条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才》“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运用法律史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材料中律文的主要规定是什么?(2)律文与疏议之间是何关系?(3)唐代的律令式三者是何关系?


    答案:
    解析:
    (1)唐朝令、式中禁止且律有相应规定的行为,按照律的规定处罚。唐令、式中禁止但是律无相应规定的行为,以“笞五十”或“减一等”即笞四十,被追究刑事责任。(2)“疏议”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疏议”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3)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既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履行的制度、准

  • 第17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贼盗律》:“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母、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辞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朝规定的十恶中的谋反罪和谋大逆罪。谋反和谋大逆罪属于“十恶”罪中处刑最重的两罪。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属于谋反、大逆,本犯不分首从都处斩刑。本犯的父亲及年满16岁以上的男性都处绞刑,其他家属或者没入官府为奴婢,或者处流刑三千里,家财也没入官府。谋反的,即便言语道理不能煽动群众,威信、力量不能统领人们,也一律处斩,其父子,母女,妻妾一并流三千里,但家财不没入官府;预谋大逆的,处绞刑;甚至对口说要造反的话语,本心无造反的意图,同时也找不到真正造反证据的人,也流二千里。
    (3)这段文字表明,唐律将谋反大逆之罪置于“十恶”的前列,表现了统治阶级对这些犯罪的高度重视;同时,从处刑上盾,凡是涉及谋反的犯罪,最高处斩刑;最低处流刑二千里,处刑极重。这也说明,由于该罪直接危害君主专制制度,出于对统治阶级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极力维护,唐律规定的处刑极重。因此,谋反大逆之罪,为“常赦所不原”。
    (4)唐律关于谋反大逆的规定,不适用八议、官当、同居相为隐等刑法原则。
    (5)唐律关于谋反等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唐朝立法技术高超的特点。

  • 第18题:

    (2008年真题)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不动产及动产遗产,由儿子均分;儿子中有死亡的,由死者之子代位继承;如果儿子都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未婚儿子除均分得家财外,另可得到一份聘财;未婚女儿和姐妹也可得到一份妆奁,其数额相当于儿子聘财的一半;儿子的守寡妻妾若无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份额。
    (2)“户绝,,是指家庭中无男性后代承继后嗣。户绝之家,由死者的近亲属(五服内)将其所有财产变卖,在支付了丧葬及应作功德等项费用后,所余财产由女儿全部继承。
    (3)由上述所引材料,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特点可大致总结为:其一,继承法律规定比较详备,反映了唐朝财产关系的发展和私有权观念的深化;其二,法律着重保护子孙后代的财产继承权,基本排除了旁系亲属的继承权,以保证财产在本家族内的集中;其三,法律一方面突出保护男性后嗣继承人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女儿等女性家庭成员以有限的继承权利。

  • 第19题:

    封建社会婚姻的实际内容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在封建等级制度下,家世的不同、门第的高低给男女通婚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唐律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所谓婚姻论财,即女家常以婚嫁为名向男家索取()。

    • A、聘礼
    • B、彩礼
    • C、嫁妆
    • D、订金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材料:人皆知重敛之为可以得财,而不知轻敛之得财愈多也。重敛则人贫,人贫则流者不归,而天下之人不来。由是,土地虽大,有荒而不耕者,虽耕之而地力有所遗。人日益困,财日益匮,是谓弃天之时,遗地之利,竭人之财……轻敛则人乐其生,人乐其生则居者不流,而流者日来。居者不流,流者日来,则土地无荒,桑柘日繁,尽力耕之,地有余利,人日益富,兵日益强,四邻之人归之如父母。虽欲驱之而去,其可得耶? ——摘自唐李翱(772~841年)《平赋书》 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李翱观点产生的历史背景。


    正确答案: 背景:①唐朝中后期统治腐朽,农民赋税沉重。
    ②李翱受传统儒家民本主义、人道主义思想影响。
    ③为达到百姓富足安康、天下太平的理想境界。

  • 第21题:

    一般认为,唐朝以前,法律规定嫡子才拥有财产继承权。至宋代实行“诸应分田者及财务,兄弟均分”。明清更是规定:在分配遗产时,“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从家庭内部权力关系来说,上述变化反映出()

    • A、嫡长子继承制逐渐解体
    • B、庶子与嫡子关系逐渐趋于平等
    • C、三纲五常观念受到冲击
    • D、妻妾地位逐渐处于平等的地位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材料:人皆知重敛之为可以得财,而不知轻敛之得财愈多也。重敛则人贫,人贫则流者不归,而天下之人不来。由是,土地虽大,有荒而不耕者,虽耕之而地力有所遗。人日益困,财日益匮,是谓弃天之时,遗地之利,竭人之财……轻敛则人乐其生,人乐其生则居者不流,而流者日来。居者不流,流者日来,则土地无荒,桑柘日繁,尽力耕之,地有余利,人日益富,兵日益强,四邻之人归之如父母。虽欲驱之而去,其可得耶? ——摘自唐李翱(772~841年)《平赋书》 根据材料,指出李翱的主要观点。


    正确答案: 观点:①反对重税,使地荒人穷。
    ②主张轻徭薄赋,使民富国强。

  • 第23题:

    古代某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一顷,……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结合所学判断,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政府按性别、年龄把土地分给农民
    • B、国家不再收回其中百分之二十的世田
    • C、法令意在缓和古代土地兼并现象
    • D、该法令造成了地权与劳动者分离

    正确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