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货款。甲公司乘乙公司经理到甲公司办事的机会,将乙公司经理安排在本公司招待所贵宾室住宿,每天以高标准招待。但派人看守,要求乙公司经理不得随便外出。只有将所欠货款全部还清,才能放回。则甲公司的行为()。A、构成非法拘禁罪B、不构成犯罪,只是正常的讨债行为C、如果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主体是甲公司D、如果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主体是甲公司与甲公司的负责人

题目
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货款。甲公司乘乙公司经理到甲公司办事的机会,将乙公司经理安排在本公司招待所贵宾室住宿,每天以高标准招待。但派人看守,要求乙公司经理不得随便外出。只有将所欠货款全部还清,才能放回。则甲公司的行为()。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不构成犯罪,只是正常的讨债行为

C、如果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主体是甲公司

D、如果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主体是甲公司与甲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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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6万元货款,乙公司欠甲公司3万元装修费。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以乙公司欠款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予以装修费冲抵货款。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公司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公司债务已过期,不得抵销


    参考答案:BCD

  • 第2题: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主张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甲公司承认张某为本公司业务员,但其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乙公司向法庭出具了盖有甲公司印章的委托授权书以及张某出具的收款凭证。乙公司应当对下列哪些事项承担证明责任

    A.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
    B.张某是甲公司业务员
    C.张某有权代理甲公司收取货款
    D.张某已经将货款交回甲公司

    答案:A,C
    解析:
    本案中A选项乙公司是否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属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这一事实已经由甲公司自认,自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乙公司无需对其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属于张某是否有代理权的事实,应当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C选项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乙公司只需要证明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且张某有代为收取货款的代理权即可证明已经履行义务,至于张某是否将货款交回甲公司则属于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是本案待证事实,不需要证明,D选项表述错误。

  • 第3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货款未付。丙公司是甲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协议,约定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该债务转移给丙公司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经乙公司同意才能生效

    B.通知乙公司即可生效

    C.直接生效

    D.直接生效,但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债务的转移。债务人(甲公司)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丙公司)的,应当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

  • 第4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到期,甲公司有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100吨一级大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150吨二级大米,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对甲公司的债务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甲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
    D: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通知乙公司20日后甲公司用自己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通知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答案:A
    解析:
    抵销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但是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入主张抵销。A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B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因此不能抵销,所以B选项不正确。(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虽然《合同法》规定双方债权均应届履行期,但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偿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4)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抵销是单独法律行为,自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抵销不能附期限或者条件,因为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如果允许抵销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销的效力不确定,就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D选项中甲公司的抵销主张附期限,不应发生抵销的效力,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5题:

    (2010年)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50万元,尚未偿还。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起诉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庚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