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民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合法地采用了邮寄送达的方式,那么自邮寄之日起多长时间,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A、3个月B、4个月C、5个月D、6个月

题目
如果人民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合法地采用了邮寄送达的方式,那么自邮寄之日起多长时间,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A、3个月

B、4个月

C、5个月

D、6个月


相似考题
更多“如果人民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合法地采用了邮寄送达的方式,那么自邮寄之日起多长时间,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保险许可证送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中国保监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保险许可证,可以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邮寄送达。

    B、中国保监会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困难的,可以公告送达。

    C、中国保监会公告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2个月,即视为送达。

    D、邮寄送达的,必须保留邮寄凭证。邮寄凭证上注明的邮寄日期为凭证发出日期。


    参考答案:D

  • 第2题:

    如果人民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合法地采用了邮寄送达的方式,那么自邮寄之日起多长的期限,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A:3个月
    B:4个月
    C:5个月
    D:6个月

    答案:A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所以,A项正确。

  • 第3题:

    关于审计决定生效有关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必须邮寄送达

    B.直接送达的,可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C.邮寄送达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

    D.审计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答案:B
    解析:
    考察审计程序。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4题:

    共用题干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A、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B、都可通过邮寄送达
    C、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D、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


    【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 第5题:

    原告李明与被告陈刚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和被告均向法院提供了送达地址,被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即其住所地因被告搬家而变更,但被告并未及时通知法院。下面关于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A:法院若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B:法院若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邮件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C:法院若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D:法院若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交给被告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即视为送达

    答案:B,D
    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中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简易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可知选项B、D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