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夜晚,张某搭乘电梯回家,电梯刚开始运行正常,可快到达4楼时,突然失去控制坠落到了1楼,张某当场昏迷过去。1个小时以后,张某被人发现,才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由于出现了头晕、吐血的症状,医院诊断为应急性胃溃疡并内出血。 问题: 1.常见电梯的种类包括哪些? 2.电梯系统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当电梯发生故障时,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怎么应急处理? 4.根据案例分析,本次事故的责任是否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题目
2009年5月10日夜晚,张某搭乘电梯回家,电梯刚开始运行正常,可快到达4楼时,突然失去控制坠落到了1楼,张某当场昏迷过去。1个小时以后,张某被人发现,才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由于出现了头晕、吐血的症状,医院诊断为应急性胃溃疡并内出血。


问题:


1.常见电梯的种类包括哪些?


2.电梯系统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当电梯发生故障时,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怎么应急处理?


4.根据案例分析,本次事故的责任是否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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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被告人:张某,男,28岁,司机。被告人:关某,女,26岁,农民,张某之妻。2000年10月12日早晨,天还未亮,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家运货卡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因车灯不亮,张某之妻关某在驾驶室帮助丈夫监视路面情况。6点20分左右,当车沿宝平公路行驶时,遇上上学的学生刘某、黄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张某因犯困打盹未发现,卡车将刘某、黄某当场撞倒。被告人张某见状赶忙踩刹车将车停住,并下车观察。结果发现,刘某已经没有呼吸,而黄某尚在呻吟。此时,关某说:“现在没人,赶紧跑。要是被抓住,不但要坐牢,还要倾家荡产。”张某闻听此言后,遂又驾车逃离了现场。后经查,刘某被撞之后已当场死亡。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若关某未指使张某逃逸而是在张某驾驶车辆时指使其违章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关某对此是否负刑事责任?

    3.若张某在将刘某、黄某撞倒并停车观察后,曾决定将刘某、黄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在驶往医院的过程中,关某提出:“还是别往医院送了,送到医院肯定就会被人发现。这样我们不但要坐牢,还要支付没底的医药费。”于是,张某遂将车驶往郊区,途中张某、关某一起将刘某、黄某抬下车扔到距马路300米开外的田野里,然后驾车逃走,致使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问此时张某、关某构成何罪?

    4.假如张某的卡车坏了,他拦一辆出租车带黄某去医院,行至半路,张某又后悔了,他让出租车司机停车,说要去附近的家里拿钱,而后一去不返。出租车司机等了一会儿,怕自己担责任,就把受伤的黄某放到路边,自己开车离去。后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此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5.如果案发后,张某回到家里,与其弟商量,让其弟为其顶罪,后其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则其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张某就此行为是否与其弟构成共犯?

    6.如果张某驾车时遇见仇人丁某,故意撞丁,致使丁死亡,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7.如果张某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8.如果张某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逸而高速驾驶又连续撞死、撞伤不特定的多人,对此应如何处理?

    9.如果张某为了报复社会而在街道或者广场等地横冲直撞,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构成何罪?

    10.如果张某是一工厂的司机,在工厂仓库内倒车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将另一名工人撞死,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1.张某的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
    2.关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关某指使张某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3.此时张某、关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4.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5.其弟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张某与其弟不构成包庇罪的共犯。
    6.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7.如果张某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
    8.张某的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9.张某的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此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第2题:

    犯罪嫌疑人张某酒后与朋友李某发生口角并打斗,李某被张某用菜刀砍伤头部、胸部,昏迷不醒,被人送往医院。张某回家酒醒,后悔万分,给李某家人打电话道歉并愿意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同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传唤张某,如不到案将其拘传至公安机关

    B.直接拘传张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办理取保候审

    C.直接签发拘留证拘留张某,在拘留期间办理取保候审

    D.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押后,经其律师申请办理监视居住


    答案:AB

  • 第3题:

    2003年4月1日张某被李某打了一顿,张某当时只觉得疼痛,后来由于疼痛难忍,张某于2003年5月1日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肋骨骨折,2003年5月10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拒绝赔偿,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直至2004年1月8日张某才被解救出来,2004年9月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BD

  • 第4题:

    2003年4月1日张某被李某打了一顿,张某当时只觉得疼痛,后来由于疼痛难忍,张某于2003年5月1日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肋骨骨折。2003年5月10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拒绝赔偿。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直至2004年1月8日张某才被解救出来。2004年9月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5月1日起算
    B:2003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C:2003年9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D:2004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答案:B,D
    解析:
    20年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是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4月1日起算,不应当从5月1日起算,所以A选项不正确。2003年5月10日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即要求李某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张某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3年5月10日开始计算。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不能行使请求权,但是2003年9月10日距离2004年5月10日还有8个月,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此2003年9月10日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张某被绑架的事实持续存在,直至2003年11月10日仍持续存在,2003年11月11日开始诉讼时效中止,所以C选项不正确。2003年11月11日诉讼时效中止,2004年1月8日张某被解救,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从2004年1月8日起再继续计算6个月,即截至2004年7月8日,张某于2004年9月5日提起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所以D选项正确。

  • 第5题:


    张某、关某交通肇事案


    被告人:张某,男,28岁,司机。被告人:关某,女,26岁,农民,张某之妻。2009年10月1 2日早晨,天还未亮,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家运货卡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因车灯不亮,张某之妻关某在驾驶室帮助丈夫监视路面情况。6点20分左右,当车沿宝平公路行驶时,遇上学的学生刘某、黄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张某因犯困打盹未发现,卡车将刘某、黄某当场撞倒。被告人张某见状赶忙踩刹车将车停住,并下车观察。结果发现,刘某已经没有呼吸,而黄某尚在呻吟。此时,关某说:“现在没人,赶紧跑。要是被抓住,不但要坐牢,还要倾家荡产。”张某闻听此言后,遂又驾车逃离了现场。后经查.刘某被撞之后已当场死亡。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若关某未指使张某逃逸而是在张某驾驶车辆时指使其违章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关某对此是否负刑事责任?


    3.若张某在将刘某、黄某撞倒并停车观察后,曾决定将刘某、黄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在驶往医院的过程中,关某提出:“还是别往医院送了,送到医院肯定就会被人发现。这样我们不但要坐牢,还要支付没底的医药费。”于是,张某遂将车驶往郊区,途中张某、关某一起将刘某、黄某抬下车扔到距马路300米开外的田野里,然后驾车逃走,致使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问此时张某、关某构成何罪?


    4.假如张某的卡车坏了,他拦一辆出租车带黄某去医院,行至半路,张某又后悔了,他让出租车司机停车,说要去附近的家里拿钱,而后一去不返。出租车司机等了一会儿,怕自己担责任,就把受伤的黄某放到路边,自己开车离去。后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此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5.如果张某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6.如果张某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逸而高速驾驶又连续撞死、撞伤不特定的多人,对此应如何处理?


    7.如果张某是一工厂的司机,在工厂仓库内倒车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将另一名工人撞死,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案:
    解析:

    1.张某的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


    2.关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若关某未指使张某逃逸,而是指使张某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3.此时张某、关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4.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5.如果张某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


    6.张某的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7.此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案例中的难点,就是对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的问题的理解和分析。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不构成犯罪。此处,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怎样理解,仍然是理论上的一个争论点。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解释已经将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明确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应当注意的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如果实施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单独主体。


    考生还应当注意,交通肇事罪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竞合。如驾驶员驾车进入企业,违反规定撞伤他人,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此时如何定罪量刑?这就要看驾驶员违反的是哪项规定以及事故是在哪些范围内发生,如果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企业内部的安全规定,就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就定交通肇事罪。


  • 第6题:

    甲出租车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王某在运送旅客张某的过程中,突遇车外行人李某向出租车上仍BB机,致旅客张某眼睛受重伤。为及时救助旅客,驾驶人员王某立即将旅客张某送往附近医院。经医院尽力救助,旅客张某的眼睛仍然残疾。救助旅客张某共花去医疗费等15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甲出租车公司救助旅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 第7题:

    甲出租车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王某在运送旅客张某的过程中,突遇车外行人李某向出租车上仍BB机,致旅客张某眼睛受重伤。为及时救助旅客,驾驶人员王某立即将旅客张某送往附近医院。经医院尽力救助,旅客张某的眼睛仍然残疾。救助旅客张某共花去医疗费等15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救助旅客张某共花去的医疗费是积极损失,还是消极损失?


    正确答案:积极损失。

  • 第8题:

    2011年4月6日中午12点10分,赵某(女,15岁)放学骑自行车回家,因遇一下坡路,车速极快,在一转弯处将张某(男,68岁)撞到,赵某连人带车一并砸在张某身上,张某当场昏迷过去。赵某急忙大声呼救,赶来的群众急忙送张某去医院抢救。张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赵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赵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赵某15周岁,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不属于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内,因此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 第9题:

    李某与张某是多年未见的好友,一日路上偶遇,二人上前热烈拥抱,李某兴高采烈地打了张某腹部一拳,嚷着:“小子,这些年跑哪儿去了?”话音未落,张某就痛苦地捂着腹部倒在地上,李某连忙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结果张某在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患有脾肿大,因李某击打一拳造成脾破裂而死。张某的家人、同事等均不知其患有此病。对张某的死亡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李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结果,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第10题:

    公安派出所民警根据举报当场查获刘某卖淫、张某嫖娼,询问结束后将刘某和张某带到医院由医生进行性病检查。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1题:

    张某(男,23岁)与邻居李某有宿怨。2009年3月,张某胁迫孙某(男,20岁)和他一起殴打李某,致李某当即鼻血直流,被人送医院包扎处理,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并询问了张某。经查,张某5个月前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询问后,张某因害怕负法律责任,跑到外地打工,直至2010年春节回家过年时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有哪些从重处罚的情节?


    正确答案: 张某有以下从重处罚情节:
    第一,张某胁迫孙某实施违法行为,张某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第二,张某实施殴打李某行为之前,在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 第12题:

    单选题
    胡某因为男友张某对她不忠而心生恨意,决定杀了他。一日胡某把张某引到家中将毒药掺入酸奶中让其喝下。张某昏迷之际,胡某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备自杀。徘徊之际,胡某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张某,发现张某已被家人送往医院,并脱离生命危险。此案例中对胡某的处罚应()。
    A

    按既遂犯处罚

    B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D

    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医院医生李某在为患者张某进行阑尾炎手术时,不慎将一块纱布遗留在张某的体内,张某在手术后疼痛难忍数日并再次检查时才发现纱布,这给张某的身体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关于张某的损害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B.应由医院承担责任

    C.应由李某和医院各自承担50%的责任

    D.应由医院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故选项B正确。

  • 第14题:

    张某因受伤昏迷急需输血治疗,但其家人还未赶到医院,对张某输血时采取的以下措施哪项符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A、据张某所在单位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B、在张某家人赶到同意后再输血

    C、报医院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D、报经治医师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E、在张某单位领导同意后再输血


    参考答案:C

  • 第15题:

    王某因患病在本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突然病情恶化,医院紧急将其送往省会医院,省会医院确认病情后认为需立即手术治疗,由于王某家在偏远的山区,送往省会医院无家属陪同。省会医院手术医生只好将手术风险告知陪送前来的当地医院主治医生张某:由于患者体质较弱,手术后有可能导致败血症死亡。张某考虑到手术较急,无法通知患者家属立即到场,认为治病要紧,便代表患者家属在术前谈话记录上签字。王某手术后,终因败血症医治无效死亡,为此,王某之父要求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张某的签字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B:张某的签字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的签字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D:张某的签字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但应给予王某之父适当补偿

    答案:C
    解析:
    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成立除要求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且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外,还要求管理人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本题中张某代病人家属在医院谈话记录上签字,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但是在为避免病人的利益有更大的损失而管理病人的事务,虽进行手术有导致患者死亡的危险,但也只有尽快进行手术才有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也就是说被告有管理的意思,而其管理的事务确为病人的利益而非为自己的利益,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成立排除了无权代理和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且只要管理人尽了注意义务,就无需赔偿本人的损失。因此,C项正确。

  • 第16题:

    2003年4月1日张某被李某打了一顿,张某当时只觉得疼痛,后来由于疼痛难忍。张某于2003年5月1日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肋骨骨折,2003年5月10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拒绝赔偿,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直至2004年1月8日张某才被解救出来,2004年9月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5月1日起算
    B.2003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C.2004年3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D.2004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答案:B,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4月1日起算,不应当从5月1日起算.所以A选项不正确。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B选项正确。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张某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3年5月10日开始计算,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不能行使请求权,但是2003年9月10日距离2004年5月10日还有8个月,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此2003年9月10日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张某被绑架的事实持续存在.直至2003年11月10日仍持续存在,2003年11月11日开始诉讼时效中止.所以C选项不正确。
    2003年11月11日诉讼时效中止,2004年1月8日张某被解救,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从2004年1月8日起再继续计算6个月,即截至2004年7月8日,张某于2004年9月5日提起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所以D选项正确。

  • 第17题:

    成某(男,19岁)与张某(男,17岁)原系初中同学。成、张二人初中毕业后,一直待在家里,没有上班。成、张二人具有赌博、盗窃等恶习。2005年5月16日夜晚,成、张二人打起了初中时本班校花林某(16岁)的主意,预谋强奸林某。于是,成某、张某当晚约林某出来,谎称是初中同学聚会,将林某骗至成某家中。成某先提出与林某发生性关系,遭林某拒绝后强行将林某按倒在地,使用暴力将林某强奸。林某被强奸后大声哭喊。成某与张某害怕被人发现,遂用毛巾将林某的嘴堵住。之后,张某又强奸了林某,林某再次被奸后,仍然啼哭不止。于是,成某与张某密谋将林某杀掉以灭口。成某即狠勒林某的颈部,将林某勒昏。尔后,张某提议将林某放到附近的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林某卧轧自杀的假象。随后,成、张二人拿走林某身上的手表及少量人民币,用布袋将昏迷中的林某移至附近的铁轨上。不久,林某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成某、张某二人作案后逃离现场,不久被抓获归案。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与张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成某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都是主犯。由于成某与张某二人是轮奸,应当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是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与张某合谋后将被害人放置于铁轨上,导致被害人被火车撞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成某与被告人张某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3)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与张某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利用被害人处于昏迷的状态,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成某与张某的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4)由于被告人成某与张某都是一人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三罪,所以应当数罪并罚。
    (5)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犯罪时不满l8周岁,系未成年人,所以对于张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18题:

    甲出租车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王某在运送旅客张某的过程中,突遇车外行人李某向出租车上仍BB机,致旅客张某眼睛受重伤。为及时救助旅客,驾驶人员王某立即将旅客张某送往附近医院。经医院尽力救助,旅客张某的眼睛仍然残疾。救助旅客张某共花去医疗费等15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设甲出租车公司适当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则甲出租车公司是否应当对旅客张某的伤残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即是承运人尽力救助了,也不能免除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 第19题: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因楼层渗水发生口角,张某将李某打伤。案件受理后,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A、李某被打肿了脸,到医院检查后无碍,放弃了伤势鉴定。公安机关应强迫李某进行鉴定,否则无法依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
    • B、李某被打肿了脸,到医院检查后发现牙齿松动,张某认为李某的牙齿松动不是其殴打行为所致,双方发生争执。公安机关应以医院病历为依据进行处罚
    • C、李某接到鉴定委托书后,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李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去鉴定,公安机关应视其拒绝鉴定
    • D、李某被打肿了脸,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耳膜破裂。公安机关发现其伤势较重可能为轻伤。但由于张、李二人已私下调解,可不必要求李某进行伤情鉴定

    正确答案:A,B,D

  • 第20题:

    某电梯厂王某,张某校验一台电梯控制屏,王某身穿短袖上衣,短裤,风凉鞋,在检查控制屏线路,而张某则去调整制动器,大约十分钟,突然听到王某的叫声,张某看见王某的膝盖碰在电阻版上,张立即把电源切断,将王某送至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

    • A、维修电梯时没有穿工作服和绝缘鞋
    • B、带电作业时没有人在旁监护
    • C、触电后没有在现场进行抢救
    • D、触电后没有立即切断电源

    正确答案:A,B,C

  • 第21题:

    张某五李某系邻居,因楼层渗水而发生口角,张某将李某打伤。案件受理后,公安机关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李某被肿了脸,到医院检查后无碍,放弃了伤情鉴定。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一定要进行鉴定,否则无法作出处理
    • B、李某被打肿了脸,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耳膜破裂。公安机关发现其伤势较重可能为轻伤以上。但由于张、李二人欲私下和解,不必要求李某进行伤情鉴定
    • C、李某被打肿了脸,到医院检查后发现牙齿松动,张某认为李某的牙齿松动不是其殴打行为所致,双方发生争执。公安机关应以医院病历为依据进行处理
    • D、李某接到鉴定委托书后,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李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去鉴定,公安机关视其拒绝鉴定

    正确答案:A,B,C

  • 第22题:

    张某(男,23岁)与邻居李某有宿怨。2009年3月,张某胁迫孙某(男,20岁)和他一起殴打李某,致李某当即鼻血直流,被人送医院包扎处理,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并询问了张某。经查,张某5个月前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询问后,张某因害怕负法律责任,跑到外地打工,直至2010年春节回家过年时才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是否超过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未超过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依法不再处罚。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后,李某即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并询问了张某,故不属于“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的情况,公安机关仍然能够追究张某的违法责任。

  • 第23题:

    问答题
    案例三  2015年4月10日夜晚,张某搭乘电梯回家。电梯刚开始运行正常,可快到达4楼时,突然失去控制坠落到了1楼,张某当场昏迷过去。1个小时以后,张某被人发现,才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由于出现了头晕、吐血的症状,医院诊断为应急性胃溃疡并内出血。事后调查发现,电梯仍然在保修期内,电梯公司赔偿了张某的损失。经过此次事故后,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问题】  1.设施设备事故的类别和性质分为哪些?  2.共用设施与场地包括哪些内容?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与场地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4.试述设备使用的守则。

    正确答案: 1.(1)设施设备事故的类别
    设施设备故障所造成的停机时间或修理费用达到规定限额者为设施设备事故。其分类包括:
    ①一般事故,修理费用一般设备500~5000元,重要设备1000~10000元,造成停电、停水、停气、停冷(暖)10~30分时,为一般事故;
    ②重大事故,修理费用一般设备在5000元以上,重要设备10000元以上,造成停电、停水、停气、停冷(暖)30分以上时,为重大事故;
    ③特大事故,修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停电、停水、停气、停冷(暖)两天以上时,为特大事故。
    (2)设施设备事故的性质的分类
    ①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称责任事故;
    ②因设备的设计制造、维修质量不良和安装、调试不当引起的事故,称质量事故;
    ③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称自然事故。
    2.共用设施与场地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健身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与场地管理的注意事项包括:
    (1)要通过物业管理的日常巡视,及时发现房屋使用中的问题,随时安排维修保养,确保使用功能及安全;
    (2)遇到灾害天气,要加强管理,灾害过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解决;
    (3)出现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护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及员工人员的安全;
    (4)特别专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求得主管部门的支持。
    4.共用设备使用的守则包括:
    (1)定人、定岗、定机,凭证上岗操作;
    (2)建立交接班制度,制定各项规程;
    (3)建立设备的“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设备)、“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五项纪律”(凭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规程;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维护、润滑;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管好工具、零、附件,不得丢失;发现异常,及时排除或报告。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