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题目
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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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乡政府批准刘某建房申请,刘某施工时,李某认为其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二人发生争执,刘某认为自己有批文,不予让步,李某对乡政府的批准行为可否起诉?()

    A.不可以,乡政府未对李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B.可以起诉,因为李某是乡政府批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C.不可以,李某的宅基地是受刘某行为侵害,他只能以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不可以,李某因相邻权受侵犯,只可向乡政府要求改变原审批


    参考答案:B

  • 第2题:

    2004年8月21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8月27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乡政府应当当场告知刘某补正

    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乡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D.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如果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乡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正确答案:B

  • 第3题:

    村民张某与村委会就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应村委会要求,乡政府指派工作人员丈量有争议的土地时,毁坏了地里的青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B.乡政府的量地行为属于行政调解中的调查取证
    C.乡政府介入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缺乏法律依据
    D.村委会应当对毁坏的青苗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 项、 C 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规定: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和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 调解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B 项正确, 行政调解, 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 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 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 通常称为政府调解。 乡政府的量地行为是现场勘察和固定证据的行为, 是调查取证。D 项错误, 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 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 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 不能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 村委会对毁坏青苗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

  • 第4题:

    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
    问题:(1)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什么?
    (2)李某如认为县政府的《决定》不合法,应如何要求法院审查?
    (3)本案属于何种形式的共同诉讼?为什么?
    (4)如法院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并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该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应为乡政府向李某等的集资行为,该行为为可诉行政行为,且是原告起诉的对象。(2)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或抽象行政行为,李某等人如认为不合法,不能直接起诉。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普通的共同诉讼。本案中,乡政府向李某等10人分别作出收取100元的决定,属于因同类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形成的共同诉讼。
    (4)不正确。因本案的被诉乡政府的决定所依据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违法即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应予撤销。但本案起诉人未直接提出返还收取的每人100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

  • 第5题: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王某与某村委员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后,县政府向王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果园原承包人李某不服
    B:朱某与张某就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请求乡政府处理。乡政府认定该土地使用权归朱某所有。张某不服
    C:县政府决定征收老爷庙村的荒地20亩用于扩建某中学。老爷庙村不服
    D:村民李某向乡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许可。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决定不予批准。李某不服

    答案:A,B
    解析: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 第6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7题:

    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国土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国土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国土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国土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2005年7月县国土局答复张某以后,县国土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起诉期间仍从2005年4月起算。被诉行为应是2005年4月县国土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7月的行为并未对4月的行为产生影响。

  • 第8题:

    2004年8月21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8月27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乡政府应当当场告知刘某补正
    • 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 C、乡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 D、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如果不能当场作出的,乡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正确答案:B

  • 第9题:

    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如法院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并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该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正确。因本案的被诉乡政府的决定所依据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违法,即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应予撤销。但本案起诉人未直接提出返还收取的每人100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

  • 第10题:

    问答题
    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国土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国土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国土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国土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如果2009年市国土局撤销了县国土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国土局撤销县国土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人民法院如果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要求具备什么条件?

    正确答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CD
    【考点】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
    【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本案中,市规划局并为实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A说法错误,不选。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属规划局的职权范围,县土地局和乡政府属于越权行为,B正确,应选,同理,C应选。在规划局通知张某停工后张某仍继续施工,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应选。

  • 第14题:

    村民李某向乡政府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乡政府在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前应履行一定的职责。下列做法中,不属于乡政府履行职责范畴的是( )。

    A.确定实际补助水平
    B.调查李某的家庭经济情况
    C.核查李某的收人
    D.将民主评议和审核意见进行公示

    答案:A
    解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人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

  • 第15题:

    为改善甲村的交通,乡政府决定对甲村村民每人征收300元,在向县政府报备后,委托甲村村委会收取。村会计张某上门向李某收取了该费用,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应是( )

    A.县政府
    B.甲村村委会
    C.乡政府
    D.县政府、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乡政府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一般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所以诉讼主体是乡政府,故C项正确。因此,选择C选项。A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政府没有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以不是诉讼主体,故A项错误。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所以甲村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诉讼主体。故B项错误。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县政府没有作出该行政行为,不是诉讼主体,故县政府、乡政府是共同被告说法错误。故D项错误。

  • 第16题:

    张某于2009年2月份购买了一辆中巴,从事个体运营,但是并未办理税务登记、营运手续和申报纳税。经乡政府税务干部核对,张某应缴纳税款400元。但张某在限期内未及时缴纳,乡政府于是将张某的中巴扣押,后张某缴清了税款而乡政府仍旧不交还车辆,给张某造成了损失。下列关于张某的救济措施,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只能先向乡政府提出,因为乡政府实施了违法行为
    B.张某应当在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出,由复议机关一并解决
    C.张某只能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张某既可以先向乡政府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答案:D
    解析:
    行政赔偿请求既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复议机关或者是法院通常先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

  • 第17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人民法院若维持土地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理由:
    (1)证据确凿,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
    (2)适用法律正确。
    (3)符合法定的程序。

  • 第18题:

    经当地群众举报,某乡人民政府对李某与杨某作出非婚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征收夫妻超生费3000元,收取计划外怀孕费500元。但李某、杨某拒绝执行上述决定,乡政府申请当地派出法庭强制执行,但因法院案件较多,无暇顾及,乡政府遂自己组织乡联防队员和干部,对李某、杨某进行强制执行。关于乡政府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乡政府有权强制执行
    • B、乡政府应当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 C、乡政府有权扣押李某、杨某财物以缴抵征收费用
    • D、乡政府有权划拨李某、杨某银行存款以缴抵征收费用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 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 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A,B,D

  • 第20题:

    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国土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国土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国土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国土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如果2009年市国土局撤销了县国土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国土局撤销县国土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21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第22题:

    单选题
    乡政府批准刘某建房申请,刘某施工时,李某认为其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二人发生争执,刘某认为自己有批文,不予让步,李某对乡政府的批准行为可否起诉?()
    A

    不可以,乡政府未对李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B

    可以起诉,因为李某是乡政府批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C

    不可以,李某的宅基地是受刘某行为侵害,他只能以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

    不可以,李某因相邻权受侵犯,只可向乡政府要求改变原审批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张某之夫因一次车祸不幸身亡,事过3年,张某与邻村李某相爱,并打算结婚,但张某的夫家亲属却多方阻挠,要求她还清四千多元债务。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也以张某债务未清偿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张某与李某毅然来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乡政府以张某没有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后经人指点,张某与李某对乡政府拒绝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因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

    B

    因为结婚证书并不属于“许可证、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C

    结婚证属于广义上的“许可证和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当受理张某与李某的起诉

    D

    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正确答案: D,B
    解析:
    对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许可证和执照”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它代表整个行政许可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各种表现形式,结婚证也在其中。

  • 第24题:

    问答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