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二人对村里的某块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了纠纷,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土地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向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县政府据此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张某对此决定不服,他可以通过(  )方式寻求救济。A.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B.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C.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题目
张某和李某二人对村里的某块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了纠纷,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土地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向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县政府据此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张某对此决定不服,他可以通过(  )方式寻求救济。

A.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B.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C.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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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张某寻求法律救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B.张某可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C.张某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张某既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正确答案:D

  • 第2题:

    下列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

    A.张某和王某是邻居,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打架斗殴,经公安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B.李某向环保局申请设立垃圾焚烧站,环保局以影响环境为由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C.张某因卖淫被县公安局处以10日行政拘留,1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起诉
    D.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于没有拘束力,所以不属于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选项B属于行政许可,选项C属于行政拘留,选项D属于行政协议案件,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 第3题: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王某与某村委员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后,县政府向王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果园原承包人李某不服
    B:朱某与张某就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请求乡政府处理。乡政府认定该土地使用权归朱某所有。张某不服
    C:县政府决定征收老爷庙村的荒地20亩用于扩建某中学。老爷庙村不服
    D:村民李某向乡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许可。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决定不予批准。李某不服

    答案:A,B
    解析: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 第4题:

    李某和吴某是邻居,两家因为一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便提请县政府裁决,县政府调查后作出裁决该土地使用权归吴某所有,并责令李某把一直占用的土地腾让给吴某。李某认为县政府的裁决侵犯了自己已有的土地使用权,便继续占用该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对县政府的裁决,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B.如果李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复议和诉讼,则县政府可以在李某起诉期限届满后18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30日之内由执行庭组成合议庭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D.如果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吴某有权在9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D
    解析:
    【 解析】D。考点:本题主要考查复议前置和复议决定的作出
    解析A项错误,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项错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向基层法院申请。C项错误,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30日之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D项正确,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5题:

    对下列哪些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

    • A、某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王某邻居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经获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 B、高某因为超范围经营被工商部门处罚,对处罚决定不服
    • C、孙某与顾某打架,派出所对顾某作出处罚,顾某不服
    • 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

    正确答案:A

  • 第6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7题:

    甲餐厅不服某县卫生局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准备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但因突发洪灾使张某不能申请,在洪灾结束后的10天内,张某可以申请延期,但应由县政府决定是否批准。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第9题:

    问答题
    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国土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国土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国土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国土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如果2009年市国土局撤销了县国土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国土局撤销县国土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王某向甲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但甲县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黄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在组织王某与黄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决定,认定土地属于王某。黄某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由其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本案应由甲县法院管辖

    B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甲县政府为王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C

    黄某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D

    若王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管辖、行政案件的审查及行政诉讼第三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对全案进行审查,不仅仅对甲县政府为王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所以选项B错误。本题不属于复议前置案件,黄某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选项D正确。 【该题针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1题:

    多选题
    张某可以通过(  )方式要回自己的承包地流转费。
    A

    找李某协商

    B

    请县政府出面调解

    C

    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

    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B,A
    解析:
    “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化解机制,即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行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可裁可诉),仲裁裁决后还可提起诉讼(裁后可诉)的制度安排。具体选择何种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这与商事仲裁不同,商事仲裁为尽快确定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实行“或裁或诉”“一裁终局”的制度安排。对于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2题:

    问答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人民法院如果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要求具备什么条件?

    正确答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孔某向某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但某县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张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在组织孔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决定,认定土地属于孔某。张某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由其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

    B.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县政府为孔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C.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D.若孔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D

  • 第14题:

    吴某、崔某、申某属于某村村民,三人对村东的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了争议,于是请求乡政府解决,乡政府派土地管理员刘某办理此事,刘某经过调查,认为该块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属于吴某所有,崔某、申某不服,申请复议,经过复议后,不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维持原决定,崔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改变原决定,土地管理员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D
    解析:
    原决定如被维持,则可能造成对申某和崔某权益的损害,因而申、崔二人可作为原告起诉。如果改变原决定,可能对吴某的权益造成损害,吴某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D项中刘某的行为是代表乡政府的,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没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故刘某是不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

  • 第15题:

    共用题干

    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
    【考点】刑事赔偿程序【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A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的适格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一审判决的县人民法院,无须经过司法复议程序,可直接进入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B选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题目中已经作出假设,如果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法院即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
    【考点】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根据行政行为的有限性原则以及司法制度中的“不告不理”传统,复议机关须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出复议决定,相对人未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除《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行政赔偿外),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决定,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来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因此复议机关县政府为本案的被告。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乙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得之前乡政府的决定不再产生效力,因此乡政府不具有第三人资格,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选BC。

  • 第16题:

    共用题干

    张某、李某两农民的耕地相邻,由于两块耕地之间的界碑损坏,难以分清各自耕地范围,因而产生纠纷,于是,张某、李某向镇土地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因镇土地管理部门内处理该纠纷的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比较熟,因而在划分两家的地界时,有偏袒张某的行为。李某如果对镇土地管理部门的行为不服,其正确的做法是:
    A:必须先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还不服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决定为终局性裁决,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
    解析:
    本题关键在于认定镇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的性质。在本案中,王某的处理行为属于镇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A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规定,因此是正确的;BCD均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
    复议前置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正确。注意,《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第55条(原第53条)规定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而非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本题中,D项容易入选,但考生须注意勿漏选A项。
    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包括维持、履行、变更、撤销、确认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五种。其中,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依据,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依据;(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因此,A项应选。撤销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错误,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条款;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法规等;(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决定可以全部撤销,也可以部分撤销;可以简单撤销,也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C项应选。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的,只能用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因此,D项也符合题干的要求。

  • 第17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人民法院若维持土地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理由:
    (1)证据确凿,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
    (2)适用法律正确。
    (3)符合法定的程序。

  • 第18题:

    王某和张某,是同一村住宅相邻的两户农民。两户关于宅基地的划线已有多年纷争。他们曾在当地乡政府的主持下达成协议。2003年5月,王某翻建住宅,两家矛盾再次爆发。乡政府多次协调不成,张某天天上县政府上访。该县政府直接出面协调,最后作出《关于王某与张某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内容:“双方宅基地的中界线以王某家东房山后墙外线向东量4.5寸为一点,以东房山前角外线为另一点,两点连成一条直线向南延长到两户南院墙,线以东归张某家使用;线以西归王某家使用。”王某与张某收到县政府《决定》后,均表示不服,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 B、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属于行政调解行为
    • C、王某和张某对县政府的处理不服,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 D、王某和张某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正确答案:A,C,D

  • 第19题:

    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国土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国土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国土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国土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如果2009年市国土局撤销了县国土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国土局撤销县国土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20题:

    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 E、法院审理该案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正确答案:B,C,E

  • 第21题:

    单选题
    王某、李某的耕地相邻,但因耕地范围不清而产生纠纷,于是向县土地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县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划分了两家的地界。但王某对县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可以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行政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

    王某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王某必须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

    王某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

    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

    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

    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E

    法院审理该案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委托及决定、行政诉讼被告及第三人。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不需要确定系争土地权属。所以选项A错误。乙是本案的第三人,但是乡政府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所以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