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题目

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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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正确答案:A

  • 第2题:

    甲14周岁零9个月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刚满15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5万元。则甲构成何罪?( )
    A.构成一个抢夺罪,犯罪数额3万元;构成一个抢劫罪,犯罪数额5万元
    B.构成抢劫罪,犯罪数额8万元
    C.构成抢劫罪,犯罪数额5万元,不再构成别的犯罪
    D.不构成任何犯罪


    答案:B
    解析:

  • 第3题:

    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答案:A
    解析:
    【考点】犯罪数额的计算【详解】在刑法理论上,数罪存在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之分。异种数罪是指一人犯了数个不同种类的罪行,同种数罪是指一人犯了数个相同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同种数罪,原则上不数罪并罚。对于多次触犯同种财产性犯罪的情形,就涉及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问题。A选项,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抢劫罪。因此甲15周岁时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既然同为抢劫罪,就应将两次犯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叠加,甲的犯罪数额为5万元。A项正确。B选项,受贿罪的特点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当被告人私下收受他人财物的时候,受贿行为就已经既遂了。即使后来行为人再将受贿款用于单位的公务开支,也并不能改变其已经非法占有的性质。因此不应当在受贿数额中除去用于公务开支的部分。B项错误。C选项,行为人使用后一次诈骗所得钱款补偿第一次诈骗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尽管其在形式上实施数次诈骗行为,而且每次行为都单独构成了犯罪,但它事实上是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行为人在实质上可被视为仅实施了一个诈骗行为。这种形式下的诈骗犯罪,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非意图将全部诈骗所得据为己有,而是只想占有其中的一部分;从客观上看,受骗人财物被骗,失去的并非是全部被骗财物,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计算此类案件的犯罪数额时应当除去已归还的犯罪数额。丙的诈骗数额应被认定为6+12-6=12万元。故C项错误。D选项,丁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构成诈骗罪。但是在计算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时,应当刨去手机本身的价值,因为对于丁窃取手机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丁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并不另行构成犯罪。故丁的诈骗数额不是1万元,而是4,000元。D项错误。故答案为A。

  • 第4题: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系着领带抢夺他人财物,领带能够勒死他人,因此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成立抢劫罪
    B:乙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趁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乙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
    C:丙明知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甲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加重情节
    D:出租车司机丁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丁的行为属于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成立抢夺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抢夺罪。详解:A选项: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所谓性质上的凶器即枪支、管制刀具等在性质上就是用于伤害、杀害他人的器物。用法上的凶器是指本来不是凶器,但被行为人用来作为犯罪工具的器物。例如,菜刀、石块等。根据一般社会观念,领带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并未达到凶器的程度,因此系着领带抢夺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不构成抢劫罪,选项A错误。B选项:管制刀具应认定为“凶器”,乙携带管制刀具并直接针对财物使用管制刀具进行抢夺的,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B选项正确。C选项: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选项C错误。D选项: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属于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乘客仍然在现场,因此财物在刑法上的占有者仍然是乘客。选项D错误。

  • 第5题:

    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在1995年1月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995年2月年抢夺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 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答案: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