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以每瓶3元价格购得100瓶八宝粥,在公路中拦截并强行登上深圳开往重庆 的卧铺车,手持铁棒、柴刀,威胁强迫车上每位乘客以50元的价格各购买一瓶八宝粥。甲、乙、丙、丁 的行为不构成下列何罪?( )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招摇撞骗罪 D.强迫交易罪

题目

甲、乙、丙、丁四人以每瓶3元价格购得100瓶八宝粥,在公路中拦截并强行登上深圳开往重庆 的卧铺车,手持铁棒、柴刀,威胁强迫车上每位乘客以50元的价格各购买一瓶八宝粥。甲、乙、丙、丁 的行为不构成下列何罪?( )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招摇撞骗罪 D.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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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多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关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本题中甲、乙、丙、丁四人迫使乘客交出50元钱买八宝粥的行为与八宝粥的合理价格相差悬殊,故对张三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更多“甲、乙、丙、丁四人以每瓶3元价格购得100瓶八宝粥,在公路中拦截并强行登上深圳开往重庆 的卧铺车, ”相关问题
  • 第1题:

    已知甲、乙、丙、丁四人具有以下直系、旁系血亲关系:甲是乙的父亲,丙是甲的弟弟,丁是丙的母亲。则甲、乙、丙、丁四人中年龄最大的是( )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D
    解析:
    本题要找年龄最大的,甲是乙的父亲得知 甲>乙,所以乙不能是年龄最大,排除B;丙是甲的弟弟,说明 甲>丙,排除丙,而且甲、丙属于同辈份的。丁是丙的母亲,说明丁是甲丙的长辈,年龄肯定>甲,所以选D。

  • 第2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假设丙现在想转让自己的份额,案外人戊愿意出价250万,甲乙丁三人均愿意按照250万元价格予以购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
    B.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
    C.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
    D.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份额的比例购得丙的份额

    答案:D
    解析:
    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候的解决方式: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 第3题:

    有甲、乙、丙、丁四人,均申报买入×股票,申报价格和时间如下:甲的买入价10.75元,时间为13:40;乙的买人价10.40元,时间为13:25;丙的买入价10.70元,时间为13:25;丁的买人价10.75元,时间为13:38。那么他们交易的优先顺序应为( )。

    A.丁>甲>丙>乙
    B.丙>乙>丁>甲
    C.丁>丙>乙>甲
    D.丙>丁>乙>甲

    答案:A
    解析:
    证券交易遵循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在买和卖的报价相同时,在时间序列上,按报价先后顺序依次成交。价格优先原则是指价格最高的买方报价与价格最低的卖方报价优于其他一切报价而成交。根据“价格优先”,优先顺序为:甲=丁>丙>乙;再根据“时间优先”,最终优先顺序为:丁>甲>丙>乙。

  • 第4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假设丙现在想转让自己的份额,案外人戊愿意出价250万,甲乙丁三人均愿意按照250万元价格予以购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
    B.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
    C.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
    D.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份额的比例购得丙的份额

    答案:D
    解析:
    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候的解决方式: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提醒考生注意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思考:按份共有中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如何界定共有人内部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人为三人以上,其中两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 第5题:

    甲、乙、丙三人共谋犯罪。一天,三人拦截了一辆出租车,并对出租车司机丁使用暴力强行抢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和一张银行借记卡。甲、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之后带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又对丁进行殴打,之后丁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甲、乙、丙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
    本案中应该如何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抢劫罪既遂的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他人不能反抗,从而 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 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迫使丁无法反抗,强行抢走 丁的现金和银行借记卡,在三人取得现金和银行借记卡时,他们的行为就巳经构成了 抢劫罪既遂。对于抢劫罪的认定,是没有数额的限制的。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实施了冒用丁的银行借记卡并从卡内取出5000元现金的行为,由于银行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所以,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由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是甲、乙、丙三人在抢劫了丁的信用卡之后进行的,实质上是抢劫信用卡后的使用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不再单独定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