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李某在执勤时,发现—辆轿车闯红灯,便将该车拦住。李某向车主出示了自己的证件,随后告 诉车主周某闯红灯应该罚款30元,并告诉周某,如果不服可向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周某不愿掏罚款,在李某要开罚单时,用手拉住李某的手央求李某不要开罚单,反复强调自己是无意的,而 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由于李某还要继续执勤,对周某的行为特别反感,遂推开周某的手,并以其态度不好 为由,加罚了10元,开了一张40元的罚单,并当场将罚款收缴。下列有关本案的分析中正确的是:( ) A.李某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

题目

交警李某在执勤时,发现—辆轿车闯红灯,便将该车拦住。李某向车主出示了自己的证件,随后告 诉车主周某闯红灯应该罚款30元,并告诉周某,如果不服可向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周某不愿掏罚款,在李某要开罚单时,用手拉住李某的手央求李某不要开罚单,反复强调自己是无意的,而 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由于李某还要继续执勤,对周某的行为特别反感,遂推开周某的手,并以其态度不好 为由,加罚了10元,开了一张40元的罚单,并当场将罚款收缴。下列有关本案的分析中正确的是:( ) A.李某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至少应当是2人在场 B.李某当场收缴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 C.李某对周某加罚10元的行为是违法的 D.李某的处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罚程序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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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青年张某在马路上骑车,迎面飞驰过来一辆奔驰,结果张某被撞倒,奔驰畏罪开走。过路人李某见义勇为,将张某送到医院,还垫付了1300元的医药费。同时在场的还有马某,后者细心记下了奔驰的车牌号码,并为此事义愤填膺。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青年张某被撞伤住院,自然有资格状告奔驰车主赔偿医药费,即使他尚不知车主姓名也是一样
    B:见义勇为的李某垫付了1300元的医药费,但是他无权起诉奔驰车主,只能向张某讨还这笔钱
    C:马某是一名记者,他记下车牌号码,并最终找到了奔驰车主,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告后者,从而为社会和为张某讨还公道,也给自己创造了绝佳的新闻题材
    D:本案张某和李某其实都有权起诉奔驰车主,因为他们都与本案有联系

    答案:B
    解析:
    在这起车祸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是张某,李某只是救助和垫付了医药费,他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如果张某怠于起诉的话,他可以以无因管理起诉张某,由张某偿还他垫付的医药费,因此B正确而D错误。马某虽然记下车牌号码,并最终找到了奔驰车主,但他只是一个旁观的路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资格作为原告,C错误。至于A,张某明显是原告,但民事诉讼的前提是知道明确的被告,甚至要提供法院明确的送达地址,审理才有可能,而张某不知被告身在何方,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不妨碍公安部门进行刑事诉讼的程序,这也是两种诉讼的区别之一。

  • 第2题:

    某市辖区的交警李某以王某闯红灯当场作出50元罚款的决定,并要求王某当场缴纳。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交警李某无权当场收缴
    B:对王某的罚款决定书,李某无需签名或者盖章,由区交管局盖章
    C:交警李某收缴王某50元罚款,须出具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D:李某应当向王某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答案:D
    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08条第2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据此,只要交警当场作出200元以下罚款,且受处罚人无异议的,即可当场收缴。A项称绝对无权当场收缴的说法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必须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故B项错误。根据上述第1款规定,D项显然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据此,罚款收据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故C项错误。

  • 第3题:

    黄某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民警小刘、小宁在对黄某步行跟踪侦查过程中,黄某拦下一出租车乘车离开,两位民警随即截停了一辆私家轿车,出示证件后征用了该车,圆满完成了跟踪侦查任务,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不慎将该车右侧后视镜损坏。对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

    A.主动联系车主归还车辆
    B.向车主支付适当使用费用
    C.协调车主报保险维修车辆
    D.向车主所在单位致感谢信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两位民警因执行职责而使用黄某的车辆,用完之后应当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故AB项说法正确;黄某车辆受损,应当赔偿,修理车辆,车主有保险可以申报保险修理车辆,C项正确;向车主所在单位致感谢信表彰黄某支持民警工作的行为,D项正确。因此,选择ABCD选项。

  • 第4题:

    交警李某将违规停放在路边且影响通行的丁某的轿车拖移至附近停车场后,丁某发现车不在原地,就问仍在执勤的李某。李某告知停放地。丁某到停车场将车开走了。李某的拖车行为属于:()

    A: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处罚
    C:代履行
    D:直接执行

    答案:C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据此,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或者行为的暂时限制或控制。李某的拖车行为,并没有控制丁某的轿车,故排除A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李某拖车,是为了丁某的轿车不影响交通,不是为了惩罚,故排除B项。《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丁某违规停放的轿车,显然属于该条所称“需要立即清除道路的障碍物”。李某拖车行为,属于该条所称立即代履行。故C项正确,D项错误。特别注意:立即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特殊情形。普通的行政强制执行,是先有作为执行根据的基础行政决定,再有行政强制执行。在立即代履行情形下,无作为执行根据的基础行政决定。

  • 第5题:

    某县城一交通警察王某在执勤时,发现一辆轿车闯红灯,便将该车拦住。王某向车主出示了自己的证件,随后告诉车主刘某闯红灯应该罚款30元,并告诉刘某,如果不服可向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刘某不愿掏罚款,在王某要开罚单时,用手拉住王某的手央求王某不要开罚单,反复强调自己是无意的,而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由于王某还要继续执勤,对刘某的行为特别的反感,推开刘某的手,以其态度不好为由,加罚了10元,开了一张40元的罚单,并当场将罚款收缴。下面对本案分析正确的选项是:()

    A:王某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至少应当是2人在场,因而王某的处罚程序不合法
    B:王某当场收缴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
    C:王某对刘某加罚10元的行为是违法的
    D:王某的处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罚程序是合法的

    答案:C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的违法事实确凿,罚款数额在50元以下,因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选项A错误。《行政处罚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本案不存在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况,而且罚款数额为40元,因而不适用当场收缴的规定。故选项B错误。《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选项C正确。本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得当场收缴罚款,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