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购买l万台电脑的合同,后来双方对于合同价款发生了争议,则我国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行使管辖权的情况有:( )A.A公司在北京有可供扣押的财产B.A公司在上海设有代表机构C.该合同在广州签订D.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

题目

美国A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购买l万台电脑的合同,后来双方对于合同价款发生了争议,则我国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行使管辖权的情况有:( )

A.A公司在北京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B.A公司在上海设有代表机构

C.该合同在广州签订

D.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

【考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美国A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购买l万台电脑的合同,后来双方对 ”相关问题
  • 第1题:

    美国A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购买1万台电脑的合同,后来双方对于合同价款发生了争议,则我国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A公司在北京有可供扣押的财产B.A公司在上海设有代表机构C.该合同在广州签订D.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


    正确答案:AB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A、B、C项当选。

  • 第2题:

    中国甲公司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美国乙公司化工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甲公司欲以美国乙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因提供不合格化工材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下列哪些地点在中国,则可由中国的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A:合同履行地
    B:标的物所在地
    C:美国乙公司的代表机构
    D:合同签订地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牵连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C、D项都正确。

  • 第3题:

    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协议购买一批美国产电脑。在该批电脑从美国向中国运输途中,A公司又将其卖给了英国C公司。双方协议该批电脑的物权问题适用尼加拉瓜法。后A公司和C公司因该批电脑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A公司遂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所涉电脑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无效,因尼加拉瓜和本案没有任何联系
    B.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C.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美国法
    D.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首先,我国关于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其次,之前曾经讲过,《〈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所选择的法律不需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所以A项中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第一可以选,第二不需要有联系。所以双方的选择是有效的。选项C错误。很多同学这个选项做错是没有仔细读题。运输中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而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目的地法。题干中特别说明该批货物从美国运往中国。所以不能适用美国法。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中国是目的地,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适用中国法。

  • 第4题:

    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由乙公司美国分公司在美国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双方约定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B、法院开庭审理后,双方不得改变约定适用的法律
    C、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援引了美国法律且均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D、辩论终结前,双方可以协议改变适用的法律

    答案:A
    解析:
    【考点】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要求明示即可,与明示的形式是否为书面无关,故A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一审辩论终结前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选择或变更适用的法律,因此B、D项错误。该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情况,当事人已经选择适用法律不适用该款,因此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 第5题:

    以下合同中,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

    A、中国甲公司向韩国乙公司购买船舶的合同
    B、中国甲公司收购美国乙公司股票的合同
    C、中国甲公司与英国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但是英国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所购买的家具是用于甲公司董事长的家庭装饰
    D、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的飞机买卖合同

    答案:C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本题中,A项的标的物船舶、B项的标的物股票以及D项的标的物飞机,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至于C项,虽然家具的用途是用于家庭装修,但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则可以适用公约,所以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