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购买1万台电脑的合同,后来双方对于合同价款发生了争议,则我国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A公司在北京有可供扣押的财产B.A公司在上海设有代表机构C.该合同在广州签订D.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

题目

美国A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购买1万台电脑的合同,后来双方对于合同价款发生了争议,则我国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A公司在北京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B.A公司在上海设有代表机构

C.该合同在广州签订

D.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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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下列有关住所的说法,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A、自然人张某在中国、法国和加拿大均有住所,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住所
    B、甲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但主要控股股东为中国公司,则甲公司属于中国公司
    C、某美国全球500强公司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依照美国法确定
    D、甲公司没有营业所,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将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拟以甲公司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


    【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

  • 第2题:

    中国甲公司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美国乙公司化工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甲公司欲以美国乙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因提供不合格化工材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下列哪些地点在中国,则可由中国的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A:合同履行地
    B:标的物所在地
    C:美国乙公司的代表机构
    D:合同签订地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牵连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C、D项都正确。

  • 第3题:

    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协议购买一批美国产电脑。在该批电脑从美国向中国运输途中,A公司又将其卖给了英国C公司。双方协议该批电脑的物权问题适用尼加拉瓜法。后A公司和C公司因该批电脑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A公司遂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所涉电脑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无效,因尼加拉瓜和本案没有任何联系
    B.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C.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美国法
    D.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首先,我国关于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其次,之前曾经讲过,《〈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所选择的法律不需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所以A项中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第一可以选,第二不需要有联系。所以双方的选择是有效的。选项C错误。很多同学这个选项做错是没有仔细读题。运输中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而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目的地法。题干中特别说明该批货物从美国运往中国。所以不能适用美国法。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中国是目的地,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适用中国法。

  • 第4题:

    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由乙公司美国分公司在美国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双方约定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B、法院开庭审理后,双方不得改变约定适用的法律
    C、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援引了美国法律且均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D、辩论终结前,双方可以协议改变适用的法律

    答案:A
    解析:
    【考点】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要求明示即可,与明示的形式是否为书面无关,故A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一审辩论终结前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选择或变更适用的法律,因此B、D项错误。该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情况,当事人已经选择适用法律不适用该款,因此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 第5题:

    以下合同中,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

    A、中国甲公司向韩国乙公司购买船舶的合同
    B、中国甲公司收购美国乙公司股票的合同
    C、中国甲公司与英国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但是英国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所购买的家具是用于甲公司董事长的家庭装饰
    D、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的飞机买卖合同

    答案:C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本题中,A项的标的物船舶、B项的标的物股票以及D项的标的物飞机,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至于C项,虽然家具的用途是用于家庭装修,但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则可以适用公约,所以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