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A.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某在其名片上印着“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对当事人称自己所代理的案件的承办法官是自己的学生B.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在媒体上作广告,宣称自己是本市最好的律师事务所C.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钱某热衷于打 “一元钱公益官司”,寻求快速出名D.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为承揽业务,承诺给他人提供回扣

题目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

A.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某在其名片上印着“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对当事人称自己所代理的案件的承办法官是自己的学生

B.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在媒体上作广告,宣称自己是本市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C.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钱某热衷于打 “一元钱公益官司”,寻求快速出名

D.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为承揽业务,承诺给他人提供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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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B.律师沈某经请主办法官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

    C.律师刘某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编造的,仍向法院提交

    D.律师韩某的名片上印有“某法院经济庭前庭长”


    正确答案:BCD
    [考点]律师行为规范
    [答案及解析] BCD。依《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依第19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第25条规定,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B、C、D三个选项中的律师做法都违反了律师职业行为规范。选项A中,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这是律师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委托人利益,勤勉执业的表现,是符合律师行为规范的。

  • 第2题: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

    A.某律师以给他人介绍费的方式获取业务来源

    B.某律师事务所因与某业务部门关系密切,请求该部门发文要求其下属单位所发生的法律事务均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处理

    C.某律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介介绍了该事务所的业务特长

    D.某律师在当事人面前炫耀自己,贬低其他律师


    正确答案:C

    「考点」律师的不正当竞争「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l44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第145条规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二)
        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

  • 第3题: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

    A.某律师事务所通过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介绍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特长
    B.某律师总结自己的执业经验,发表学术论文
    C.某律师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社区普法宣传工作中
    D.某律师事务所邀请专家学者参与研讨会,探讨律师制度改革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律师执业推广。

  • 第4题:

    律师赵某在办理—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中,因对该案件中的某些专业问题不太熟悉,就邀请了另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协助办理。办案期间,赵某突然生病,于是就将案件全部交陈律师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赵某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A.在邀请陈律师协助办理案件时,赵某与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赵某本人承担,并告知委托人B.赵某因生病将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后,将情况向委托人作了说明C.赵某通过其律师助理,与陈律师办理了相关的移交手续D.赵某与陈律师约定,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正确答案:ABCD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是律师执业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A项错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5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第56条规定,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第57条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因此BCD也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CD。

  • 第5题:

    律师赵某在办理一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中,因对该案件中的某些专业问题不太熟悉,就邀请了另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协助办理。办案期间,赵某突然生病,于是就将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赵某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A.在邀请陈律师协助办理案件时,赵某与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赵某本人承担

    B.赵某因生病将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后,将情况向委托人作了说明

    C.赵某通过其律师助理,与陈律师办理了相,关的移交手续

    D.赵某与陈律师约定,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正确答案:ABCD

    「考点」律师代理业务的转委托「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l4条的规定,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因此,若律师赵某邀请陈律师协助办理案件,应由赵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陈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同时还要告知委托人。A项中,赵某本人与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赵某本人承担是不妥当的。"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这是律师执业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88条的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第89条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律师赵某若把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必须事先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在B项中,律师赵某把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后,才向委托人汇报是不妥当的  同时根据第89条的规定。即使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也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所以,C项中赵某通过其律师助理,与陈律师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0条的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所以,赵某与陈律师直接约定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也是不妥当的,必须要经委托人同意。因此,D项也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