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丙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哪些抗辩权?( )A.丙可以乙对甲的抗辩权对甲行使B.丙可以自己对乙的抗辩权对甲行使C.丙可以对甲行使先诉抗辩权D.丙可以对甲行使乙未诉自己的抗辩权

题目

设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丙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哪些抗辩权?( )

A.丙可以乙对甲的抗辩权对甲行使

B.丙可以自己对乙的抗辩权对甲行使

C.丙可以对甲行使先诉抗辩权

D.丙可以对甲行使乙未诉自己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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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现甲对乙的债权到期。乙对丙的债权亦到期,但怠于行使。乙为逃避对甲的债务,以50万元将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卖给了丁。甲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请回答下列题。?

    在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材料

    A.甲提起诉讼,将使甲对乙的债权、乙对丙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B.若甲胜诉,诉讼费由乙承担
    C.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乙承担
    D.若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为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则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答案:B
    解析:
    《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A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故诉讼费应由丙负担,B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乙负担。故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D选项正确。

  • 第2题:

    甲借给乙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1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乙对丁还享有8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向丙主张20万元,向丁主张8万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自己的名义,以丙为被告,可以将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且在代位诉讼中,丙可以向甲主张丙对乙的抗辩和乙对甲的抗辩
    D.乙、丙约定了仲裁条款,不影响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甲向次债务人丙提起诉讼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都中断

    答案:A,B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性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本题中,乙对丁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甲不得代位。同时,《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甲对丙行使代位权的,只能主张10万元,故A错误,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据此,虽然,乙曾经向丙发过催收通知,但是依然构成怠于行权,故B错误,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代位诉讼债权人甲是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丙,可以将债务人乙列为第三人,若未列,法院可以追加,在甲诉讼丙时,丙对乙的抗辩以及乙对甲的抗辩,丙均可向甲主张,故C正确,不当选。乙、丙之间的仲裁条款只排除乙和丙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上述《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有仲裁条款而不提仲裁的,为怠于行权,此处正是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诉讼的条件,故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代位权诉讼没有影响。一旦债权人甲起诉了丙,则相当于甲既向乙主张了权利,也相当于乙向丙主张了权利,故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时效均中断,故D正确,不当选。

  • 第3题:

    【单选题】甲欠乙的钱10万元,乙欠丙的钱20万元,均已到期,由于乙迟迟不行使债权,现在丙向法院提起对甲的代位权诉讼,而丙曾欠甲5万元也已到期未还。则下面关于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向丙主张抵销权,并可附条件

    B.甲可以在乙提出代位权诉讼时在诉讼中向丙主张抵销权

    C.甲只能在代位权胜诉之后才能向丙主张抵销权

    D.丙对乙的债权不成立的抗辩只能由乙对丙行使,而不能由甲行使


    如甲和乙约定,由甲将10万的货款支付给丙,但甲可以因乙的交货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不向丙履行10万元的付款义务;如果乙和丙约定,乙欠丙的10万元材料款由甲按时向丙支付。当丙请求甲支付时,甲有权拒绝支付。;若甲和丙约定,乙欠丙的10万元材料款由甲向丙支付。如果甲按时向丙付了款,不管乙追不追认,该付款行为都是有效的。

  • 第4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代位权的行使【详解】《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该规定,甲公司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其对乙享有合法的受法律强制保护的债权,丙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A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所以,丙公司有权主张其对乙公司的抗辩,B选项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符合实体法、程序法的要求,所以,丙公司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C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丙公司无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D选项错误。

  • 第5题:

    2017年4月1日,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将乙撞伤,因该事故乙对甲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无力偿还该债务。此时乙调查得知,丙欠付甲到期货款10万元未偿还,甲虽然没有对丙提起诉讼,但是已书面通知丙偿还该债务;丁在2016年4月1日将甲打伤,甲对丁享有5万元债权,丁一直不予偿还,甲已经对丁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因甲已经书面通知丙偿还债务,乙不得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B.因甲已经对丁提起诉讼,乙可以对丁提起代位权诉讼
    C.甲对丁的债权属于专属债权,乙不得对丁提起代位权诉讼
    D.因乙对甲的债权专属于自身,乙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D
    解析:
    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选项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