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法院助理审判员,其妻子赵某为该县食品加工厂质检员。2009年3月该县银行干部余某因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被依法逮捕,余某之妻徐某找到同厂好友赵某,请求赵某让李某帮忙,想办法将余某放出来,并表示将给予重谢。赵某回家后对李讲了这件事,但李拒绝说:“此案不在我手里,我不能做到。”赵听到后很生气,骂李某没用,死脑筋,送上门来的钱都不要。李仍然不答应,说:“我不是不想要钱,而是不能要,弄不好自己要坐牢的。”赵听后大哭大闹,并声称要与李离婚,李听后说:“那听你的,看她愿意拿出多少钱。”赵上班后告知徐某,徐某回家后,拿出家中密藏的未被检察院查出的现金1万元,又向邻居借了1万元,于当晚送到了赵家,赵、李收下了2万元现金。被告人李某拿到钱后,想方设法把余的案子争取到由自己办,并在提审被告人余某时,支走同去的书记员,告诉余某如何在法庭上回答问题,由于徐某借钱的事被其同厂一个职工知晓,而该职工又与赵某不和睦,于是该职工写检举信给李某所在法院的领导,法院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2009年6月退赃时,被告人赵某和李某退出赃款2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是有身份者,被告人赵某是无身份者,本案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所以赵某应依李某的行为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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