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公司会计沈某,自2008年2月起至2009年10月先后五十余次共挪用一百余万元公款用于赌博。2008年10月6日沈某再次挪用公款进行赌博,后共赢了七万余元。当日沈某见赢了大量现金,心里十分高兴,便委托赌场老板为其找一名幼女供其嫖宿,后该老板提供给沈某一女孩并告知沈某该女孩只有13岁,沈某表示同意并支付嫖资5000元后案发。问题:沈某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罚,为什么?

题目

某国有公司会计沈某,自2008年2月起至2009年10月先后五十余次共挪用一百余万元公款用于赌博。2008年10月6日沈某再次挪用公款进行赌博,后共赢了七万余元。当日沈某见赢了大量现金,心里十分高兴,便委托赌场老板为其找一名幼女供其嫖宿,后该老板提供给沈某一女孩并告知沈某该女孩只有13岁,沈某表示同意并支付嫖资5000元后案发。问题:沈某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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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以下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是( )。

    A.某国有企业领导挪用公款5万元,并以自己的名义将其借给朋友开的企业(有法人资格)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

    B.国有企业领导林某以单位名义将公款30万元借给朋友开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

    C.国有医院药剂科科长包某在药品采购中收受三家制药企业手续费共15万元

    D.村委会主任唐某用虚假发票将村集体的公款(系村办企业的利润)10万元据为己有


    正确答案:A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4月28日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注意:(3)是公对公借,即单位借给单位。如果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把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此罪。这种借用行为本身也不构成犯罪。
    因此,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私人、单位使用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个人决定;(2)谋取个人利益。因此选项A构成此罪,选项B不构成。选项C是受贿罪,选项D是职务侵占罪。

  • 第2题:

    下列哪种情形是贪污罪:

    A.国有公司会计甲,没有做假帐,直接将收取的单位公款100万存入个人秘密帐户后潜逃
    B.国有公司会计乙挪用公款30万元炒股,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30万元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C.国有公司会计丙截取单位收入50万元不入帐,非法占有,使该50万元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
    D.国有公司会计丁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30万元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条第(八)项的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 第3题:

    李某被某国有金融机构派往某非国有期货公司任职,在职期间,李某擅自挪用公司的公款用于自己购买股票,但由于李某操作不当最终无力归还。李某的行为构成( )。

    A.挪用资金罪
    B.泄露内幕信息罪
    C.贪污罪
    D.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七条,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挪用公款罪。故本题答案为D。

  • 第4题:

    共用题干

    李某多次挪用公款,第一次挪用3万元用于自家房屋的装修,2个月后挪用3万元用于归还第一次挪用的公款,第三次又挪用5万元用于赌博,期间李某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2万元贿赂。对李某如何定罪处罚?()
    A:认定李某挪用公款5万元
    B:认定李某挪用公款8万元
    C:认定李某受贿2万元
    D:认定李某共挪用公款11万元

    答案:B,C
    解析:
    【考点】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详解: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曾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界定为贪污罪。但1997年《刑法》第384条第1款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法定量刑情节,规定这种情形下,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不包括主观上不想归还。B选项的“不退还”是由于客观原因,C选项的“不退还”则是由于主观原因,因此B和C都错误。该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A选项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BCD都错误,A正确。D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客观行为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依据,但不能说只要有平账行为其主观上就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B选项,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乙并没有与甲共谋,也没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不构成共犯,故B选项错误,不入选。D选项,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选项,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考点】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认定。详解: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所以李某共挪用公款8万元。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李某收受他人2万元,构成受贿罪,故C项正确。

  • 第5题:

    李某被某国有金融机构派往某非国有期货公司任职,在职期间,李某擅自挪用公司的公款用于自己购买股票,但由于李某操作不当最终无力归还。李某的行为构成( )。

    A.挪用资金罪
    B.泄露内幕信息罪
    C.贪污罪
    D.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七条,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挪用公款罪。故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