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朱某的助理,在上任l年内,朱某先后接受送来的贿赂l0多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朱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朱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朱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关于张某为朱某和行贿人之问介绍行为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受贿罪
B.行贿罪
C.介绍贿赂罪
D.斡旋受贿罪
第1题:
第2题:
案情:
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
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
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题:
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
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第3题:
第4题:
朱某受贿案
甲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市长朱某在2006年至2012年担任甲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甲市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证实朱某有收受贿赂的重大嫌疑,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院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决定不通知家属。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朱某委托辩护律师张某作为辩护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通过对朱某进行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及对其通信监控等活动,侦查部门发现朱某有转移赃款销毁证据的迹象,遂提请本院审查逮捕部门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张某会见朱某时,与朱某核实了有关证据,被在场的检察人员看到,认为张某是在引诱朱某作伪证,决定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在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一周,朱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朱某的犯罪所得赃款15 10万余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院长在7日内决定没收朱某的犯罪所得赃款1510万余元,上缴国库。
【问题】
1.检察院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有哪些不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2.检察院逮捕朱某的程序是否合法?
3.请分析辩护律师张某与朱某核实有关证据和会见时检察人员在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4.若查证辩护律师张某涉嫌作伪证,应当由哪一机关进行办理?
5.评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6.如果朱某的近亲属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没收处理的做法不服应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
1.检察院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有以下不合法之处:(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检察长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2)检察机关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决定不通知家属的做法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检察院逮捕朱某提请本院审查逮捕部门批准不合法,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辩护律师张某向朱某核实有关证据的做法合法,辩护律师会见时,检察人员在场不符合法律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4.若查证辩护律师张某涉嫌作伪证,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5.中级人民法院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院长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作出处理错误。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院长在7日内作出处理错误。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3)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用“决定”错误。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裁定予以没收。6.对于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的没收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关于强制措施中可以不通知的情形,考生要学会总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只能是无法通知的情形;拘留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情况是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有碍侦查;逮捕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情况是无法通知。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