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侦查人员说,他和李某在喝酒时,李某曾经无意中提起其曾经强奸过一个女孩的经过。张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属于下面哪种证据?A.间接证据B.传来证据C.有罪证据D.言词证据

题目

张某向侦查人员说,他和李某在喝酒时,李某曾经无意中提起其曾经强奸过一个女孩的经过。张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属于下面哪种证据?

A.间接证据

B.传来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相似考题
更多“张某向侦查人员说,他和李某在喝酒时,李某曾经无意中提起其曾经强奸过一个女孩的经过。张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向李某借款,李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分别找到友人甲、乙、丙、丁,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担保的有( )。

    A.甲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甲”
    B.乙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李某表示接受
    C.丙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没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本人负责”
    D.丁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
    解析: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如选项A。(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如选项B。(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如选项C。本题中,选项D属于抵押而非保证。

  • 第2题:

    ★ 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A,B,D
    解析:
    。《行诉若干解释》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不过,此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是3个月,李某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未过3个月的诉讼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

  • 第3题:

    唐某与其妻张某在某餐馆就餐时,张某因琐事与餐馆老板李某发生冲突,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火锅把李某烫成重伤,李某则用凳子把张某打至轻微伤。后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起诉,李某不构成犯罪没有立案。以下关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李某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

    B.李某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误工费

    C.张某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

    D.张某赔偿当天用餐费用


    D D【解析】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依债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停车场为王某洗车虽然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行为。但是停车场洗车行为不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因此,停车场与王某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题中,王某并未与某饭店订立洗车合同,因此。不成立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本题中,尽管王某获得了车辆被清洗的利益,但是并没有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综上.王某与饭店之间既没有基于合意产生的意定之债,也没有基于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定之债,因此饭店要求王某支付10元洗车费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无须支付10元。

  • 第4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A: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B:张某和李某在对刘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李某突发恻隐之心,自动停止自己的行为离开现场,张某独自完成强奸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C:张某唆使14周岁的少年实施盗窃,张某是教唆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D:张某胁迫司机李某参与抢劫银行,李某开始不愿意,后积极主动参加,其行为不应当再按照胁从犯处理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的分类。详解:选项A中,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故选项A正确。选项B涉及共同犯罪人的中止问题。在共同犯罪中,除了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李某只是自己离开了现场,并未阻止张某的强奸行为,因此并不成立中止。故选项B错误。选项C,即使被教唆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如果确实对犯罪行为有认识能力,教唆者与其构成共同犯罪,成立教唆犯。同时,张某在客观上仍然教唆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因此仍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故选项C正确。选项D,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事先因为被胁迫参加,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应认定为主犯。所以选项D正确。

  • 第5题:

    王某为了杀害张某,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李某,并骗李某说枪里没有子弹,让李某向张某开枪,李某开枪将张某打死。王某和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