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详解】
《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檻,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还完善了假释适用的条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即,两类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没有不得假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