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因涉嫌侵占罪于2002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 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1月3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5年3月20 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高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裁定: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2005年10月10日高某被取保候审理。2006年9月3日,某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判决,认定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某不服,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12月16日

题目

高某因涉嫌侵占罪于2002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 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1月3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5年3月20 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高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裁定: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2005年10月10日高某被取保候审理。2006年9月3日,某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判决,认定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某不服,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12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某区人民法院认定高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撤销了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告高某无罪,并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高某提出国家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为二审改判无罪,应以一审法院和决定逮捕的检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本案赔偿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从2002年10月12日羁押之日起至2005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之日止

C.本案赔偿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从2002年10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05年l0月10 日取保候审之日止

D.如高某在羁押中造成残疾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考点]国家赔偿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严格地贯彻了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所以应当以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A选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l7条的规定,对错误拘留采取违法归责原则,而对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采取结果归责原则,而题中没有提到在拘留过程中有第17条所列的违法情形,所以赔偿期间的起算点从高某被逮捕时开始计算,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所以D选项错误。
更多“高某因涉嫌侵占罪于2002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 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CD

  • 第2题:

    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考点】国家赔偿范围【详解】因为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王某在未满16岁的时候盗窃,不负刑事责任。根据1996年《国家赔偿法解释》第1条规定,依照刑法第14、15条(修订后为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王某在未满16岁的时候盗窃,依照现行刑法第17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国家对其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从2006年12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不予赔偿。对判决确定后已经执行的羁押,即从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3月2日期间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国家应予赔偿。据此,选项A正确,该题应选B、C、D。

  • 第3题:

    赵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后被批捕,被看守所羁押半年后,赵某精神出现异常,被鉴定为精神病人,检察院随后对其案件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乙县检察院

  • 第4题:

    童某涉嫌绑架杀人,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关于逮捕的执行程序,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逮捕童某,由公安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一起执行
    B.逮捕童某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送交看守所羁押
    C.逮捕童某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D.逮捕童某后,应当立即讯问, 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故, A 项错误。 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 91 条第 2 款规定,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由此可知, 逮捕后, 应当是“ 立即” 送看守所羁押, 而非“在 24 小时内” 。 故, B 项错误, C 项正确。 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92 条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 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由此可知, 并非应当“ 立即讯问” , 故, D 项错误。

  • 第5题:

    在审判阶段,有关部门对王某因涉嫌受贿罪执行逮捕后,下列哪个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王某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王某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A: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B: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
    C:负责羁押的部门
    D: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答案:A
    解析: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