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华服装厂的厂长.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绀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05月17日某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退回某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某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共被羁押了9个月.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3月起停产.9月1日,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

题目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华服装厂的厂长.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绀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05月17日某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退回某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某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共被羁押了9个月.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3月起停产.9月1日,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法院

B.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C.李某可以对羁押达9个月和被吊销营业执照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D.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羁押期间的营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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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
86.【答案】AB 【考点】 国家赔偿【解析j 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法院,要注意在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上新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这是今年司考特别容易考查的一个知识点,A正确.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本案复议机关没有加重损害,作出维持决定,故而赔偿机关是原行政机关.B正确. C选项的两项损害不能一并提起赔偿诉讼.因为两项赔偿属于不同的性质,而且第1项赔偿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不属于诉讼范围.故而C不当选.羁押期间的营业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因为这种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故而李某无法获得该项赔偿,D错误.
更多“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华服装厂的厂长.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绀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建筑公司发生以下事件:职工李某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王某因偷窃自行车一辆而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职工徐某因与他人同居而怀孕;职工陈某被派往境外逾期未归;职工张某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刑。对此,建筑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A、李某
    B、王某
    C、徐某
    D、陈某
    E、张某

    答案:D,E
    解析:
    2018新教材P135《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2题:

    李某系某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公众关注的名人。2010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区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2010年7月17日,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并释放李某。由于新闻媒体的持续关注,李某精神状况也因被羁押受到极大损害。李某遂请求国家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对公安分局的拘留,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人民检察院没有违法行为,国家对批准逮捕张某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C.李某有权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D.李某最迟应当于2012年7月17日要求国家赔偿


    答案:A,C,D
    解析:
    A、C、D
    考点:刑事醅偿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醅偿请求权时效
    讲解: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规定:“行使侦査、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此,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且其后决定不起诉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李 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很显然该刑事拘留不符合《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拘留条件。另外,本题中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即李某无罪。故选项A表述正确。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 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 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逮捕实行无罪赔偿规则,只要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该逮捕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而不考虑该逮捕决定采取时是否违法,故选项B表述有误。注意,结合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项,第17条第2项中所称不起诉决定,是指“存疑不起诉”,而非“法定不起诉”和“酌 定不起诉”。本题是“存疑不起诉”。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 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若应予国家赔偿的侵犯人 身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 中,“李某精神状况也因被羁押受到极大损害”,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选项C表 述正确。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D项正确。

  • 第3题:

    某建筑公司发生以下事件:职工李某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王某因偷窃自行车一辆而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职工徐某因与他人同居而怀孕;职工陈某被派往境外逾期未归;职工张某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刑。对此,建筑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A.李某
    B.王某
    C.徐某
    D.陈某
    E.张某

    答案:D,E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133页
    《劳动合同法》第3 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 6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4题: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10年11月21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12月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2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李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则:

    A: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B: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公安分局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C:应当适用新《国家赔偿法》
    D:应当适用旧《国家赔偿法》

    答案:A,C
    解析: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国家赔偿法》,故选项C正确。

  • 第5题:


    李某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振兴服装厂是江西省某市(地级市)的一家私营企业,厂长是李某。2009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09年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2009年5月17日检察院提出公诉。 2009年6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李某无罪。 2009年9月1 3日,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09年1 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并释放了李某。2009年6月1 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致使振兴服装厂停产。李某于2009年6月15日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


    1.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若违法羁押给李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则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3.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4.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承担何种告知义务?


    5.李某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以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直到2010年5月1日也没作出答复,此时李某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
    解析:

    1.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它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区工商局提出;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三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李某最迟可以在201 1年1 1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而且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自李某知道侵权事由的2009年2月27日起算,至201 1年1 1月27日止。


    4.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李某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李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李某应以区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被告。


    6.至2010年5月1日复议期限已过期,但复议机关仍未作出答复属于不作为,李某可以区工商局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