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柑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题目

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柑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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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不得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不得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甲构成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B
    [考点]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答案及解析] B。甲乙丙丁间的三方关系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所以B项错误。同时甲乙丙间的三方关系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所以A项正确。债务承担之后,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若丙不对甲清偿,则甲不得要求乙清偿;若乙对甲清偿,则甲构成不当得利,故CD项正确。三方协议兼具有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性质,因此丙享有双重抗辩权。这是司法考试不可多得的好题目,实际上是把实践中的民事案件法言法语化,但巧妙地考察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知识点的结合。

  • 第2题:

    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D.“沦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正确答案:C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特点是根据儒家的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如果仅以主观动机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也会为司法官吏主观判断提供依据。综上可知,本题选C。

  • 第3题: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这时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A.乙与丙 B.乙 C.丁 D.甲父


    答案:C
    解析:
    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该合理期间我国法律只是对房屋买卖规定了3个月期限,对其他财产未规定具体期限,依照法理,该具体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本题中,甲在3个月前就通知乙、丙,乙明确放弃,丙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故乙、丙已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甲已将份额卖给了丁,且接受了丁交付的款项,表明份额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丁,交付已经完成。其父是在知道甲转让份额后,欲取得该份额,因该份额已经转让给丁,故甲父不能取得该份额所有权。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4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 )

    A.甲有一部斧头手机,乙不慎将之损毁,甲要求乙赔偿时乙主张以自己的小米手机抵偿
    B.甲欠乙一百元,借期届满后甲以乙前不久也欠自己一百元未还为由予以拒绝
    C.甲是毒贩,乙、丙两位“瘾君子”从甲处购得黑市价格三千元的毒品,一直未付款,甲请求乙、丙偿还时,乙、丙以贩毒违法为由予以拒绝
    D.甲于2003年向乙借款2000元,2人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年。后甲一直未还钱,乙也未向甲主张还款。2008年,乙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甲还钱,甲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还钱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抗辩权与近似概念的区分。诉讼抗辩可以分为权利未生效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权利阻止抗辩。权利未生效抗辩的事由是权利自始没有产生;权利消灭抗辩的事由是权利已经归于消灭:权利阻止抗辩的事由是存在可以对抗相对人的给付请求权的情形。只有权利阻止抗辩才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A选项中,乙的主张并不具有对抗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意思,仅是就偿债方式提出自己的主张,故不选。B选项中,甲提出的抵销请求是在消灭债权,属于权利消灭抗辩而非抗辩权,故不选。C选项中的债权并不受法律保护,乙丙二人是在主张债权自始不存在。属于权利未生抗辩而非抗辩权,故不选。对抗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亦无从谈起,故亦不选。D选项中甲以诉讼时效经过拒绝还款属于行使永久抗辩权。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5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答案:C
    解析:
    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甲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同时,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乙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也不能要求乙清偿。若乙对甲清偿,构成代为清偿。

  • 第6题:

    《通典》记载?甲有子乙,以乞丙,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我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这反映了何种制度?


    A.亲亲得相首匿 B.十恶不赦 C.收养 D.春秋决狱


    答案:D
    解析:

  • 第7题: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 5000 元,且已实际交付乙 2000 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 6 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 2000 元

    答案:A,D
    解析: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①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有效。”乙将甲之子丙殴打成重伤,符合第一种情况,因此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A项正确。 《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因为乙的行为并未造成赠与人甲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丙无权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B、C错误。 《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所以D项正确。

  • 第8题:

    《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 A、文字狱
    • B、春秋决狱
    • C、秋审
    • D、三司推事

    正确答案:B

  • 第9题:

    甲、乙、丙共有房屋一套,甲欲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买,甲未通知乙转让之事。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甲接受了丁的购房款,此时,丙、乙均要求以同一价格购买甲的份额,甲父也要购买,甲的份额应当转让给()。

    • A、乙与丙
    • B、丁
    • C、乙
    • D、甲父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下列关于春秋决狱的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 B、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根据犯罪人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来决定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 C、以《春秋》经义决狱的原则在汉代已经代替了传统的司法和审判
    • D、春秋决狱与司法擅断存在一定的联系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单选题
    甲父乙与丙相斗,丙以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但误伤其父乙。依汉律,殴父罪应判枭首之刑。董仲舒认为,按《春秋》之义,对甲()
    A

    判徒刑

    B

    判枭首

    C

    不应坐罪

    D

    判斩左趾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

    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

    甲应在丙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正确答案: D,A
    解析: (1)选项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2)选项B:赠与人的撤销权不能由其近亲属行使;(3)选项C://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4)选项D://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第13题: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不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甲应在丙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参考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第14题:

    《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


    参考答案:B

  • 第15题:

    甲受乙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向甲交付标的物之后,因乙未将货款交给甲,甲无法将货款交付给丙。于是甲告知丙“乙是委托人”,丙遂以乙为相对人,但不久即发现乙经济状况恶化而甲很有钱,便又提出以甲为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不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B.丙可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C.在违约之初,丙既可以要求甲,也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丙有选择权
    D.丙可以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冬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 第16题:

    甲将乙(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父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和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B.甲和丙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和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和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
    解析:
    甲、丙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甲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 第17题:

    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答案:C
    解析: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特点是根据儒家的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入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如果仅以主观动机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也会为司法官吏主观擅断提供依据。综上可知,本题选C。

  • 第18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价款一次付清。下列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乙、丙有权主张优先购买
    B.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甲应当征得乙、丙同意
    C.如果甲、丁未通知乙、丙即完成份额转让,乙、丙有权主张甲、丁之间的转让无效
    D.如果乙、丙也想购买,乙、丙、丁三人应当按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分别购入甲转让的份额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CD: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选项B:不论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还是对内转让,都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要求。

  • 第19题:

    ()发端于西汉武帝时期,到隋唐时,才完成其使命退出司法实践。

    A“原心定罪”

    B“论心定罪”

    C“春秋经义”

    D“春秋决狱”


    D

  • 第20题:

    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正确的?()

    •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正确答案:A,B,D

  • 第21题:

    甲、乙共购了一间街铺,经营饮食。甲欲转移其份额。丙知道此事后支付甲8千元,欲购买。甲父知道此事后,也欲购买。乙也欲以8千元购买。依法甲的份额应转让给()。

    • A、丙
    • B、乙
    • C、甲父
    • D、丙或乙或甲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单选题
    ()发端于西汉武帝时期,到隋唐时,才完成其使命退出司法实践。
    A

    “原心定罪”

    B

    “论心定罪”

    C

    “春秋经义”

    D

    “春秋决狱”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

    文字狱

    B

    春秋决狱

    C

    秋审

    D

    三司推事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