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贝童装厂是一家由林某个人投资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林某任厂长,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2年9月,县政府认为贝贝童装厂经营不善,决定由本县另一家服装厂低价兼并该厂。林某非常气愤,认为县政府无权这样做,全厂职工也表示反对。对此可以提起诉讼的是( )
A.贝贝童装厂
B.林某
C.职工代表大会
D.职工代表张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非国有企业原告资格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贝贝童装厂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行政机关无权强行将其兼并,因此该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李某都可以提起诉讼。
第1题:
张先生自己创办了一家化工生产厂并担任厂长,他可以被称为这个化工生产厂的( )。
A.法人代表
B.法人
C.法定代表
D.法定代表人
第2题:
第3题:
【单选题】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