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甲的朋友丙刚好路过此地,甲向丙告知了事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丙照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B.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C.二人对乙重伤的结果都要承担刑事责任D.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题目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甲的朋友丙刚好路过此地,甲向丙告知了事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丙照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B.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C.二人对乙重伤的结果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D.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8.答案: B 考点:抢劫罪的事中共犯讲解:所谓事中的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后行为人对其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造成的结果并不承担责任。本题中,甲与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丙不对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有甲对乙的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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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家里养了一条非常凶猛的狼狗,为了防止狗出来伤人,甲用铁链将其拴在自己家中。乙丙两人素来有仇,丙一直寻机报复。后丙发现乙每天去上班都要从甲家门口经过,于是偷偷的潜入甲家,将其狼狗放开,第二天,乙去上班,经过甲家,最终被狼狗咬成重伤,对此,(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甲
    B.乙
    C.丙
    D.甲、丙共同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受到伤害是由于丙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2题:

    甲和乙商量晚上到邻村盗窃耕牛。晚上,甲和乙进入丙家将耕牛牵出,丙随即发现追赶,甲和乙放下耕牛分头逃跑,但丙仍然追赶甲,甲捡起一块砖头砸向丙,丙被砸成重伤。对于甲和乙的行为,以下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乙共同构成抢劫罪
    B.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和乙共同构成盗窃罪
    D.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答案:D
    解析:
    两个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 第3题:

    甲和乙商量晚上到邻村盗窃耕牛。晚上,甲和乙进入丙家将耕牛牵出,丙随即发现追赶,甲和乙放下耕牛分头逃跑,但丙仍然追赶甲,甲捡起一块砖头砸向丙,丙被砸成重伤。对于甲和乙的行为,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甲和乙共同构成抢劫罪

    B.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和乙共同构成盗窃罪

    D.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D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详解】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通说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另外,精神病人袭击甲时他正在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由此可见甲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尚不能认定甲已经在实施不法侵害,因此甲可以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因此A正确,BCD错误。
    【考点】承继的共同犯罪【详解】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如果各共犯人是在刚着手实行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前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依照刑法通说,甲意欲抢劫而将丁砍成重伤,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丁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丁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不过,乙虽然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乙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在甲造成丁重伤这一结果之时,乙尚未参与到犯罪中来,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乙自然无需对甲的单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AC正确,BD错误。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乙预谋抢劫出租车。二人骗租丙驾驶的小型出租车,途中甲、乙用事先预备的橡胶锤将丙击昏,抢得丙的汽车、手机、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以及信用卡1张。甲与乙见丙昏迷不醒,遂谋划活埋丙灭口。丙佯装昏迷,趁甲寻找挖掘工具离开之机,告知乙信用卡密码,以此为条件哀求乙放其逃走。乙同意掩埋时挖浅坑、少埋土,并告知掩埋时将丙的脸朝下。甲拿把铁锹返回,乙向甲称其一人挖坑掩埋即可,让甲到车上休息。乙挖了一个浅坑,并按与丙约定的方式将丙掩埋。甲、乙离开后,丙爬出土坑获救。后经鉴定,丙所受损伤为轻伤。抢劫后甲由于不知信用卡密码猜了两次不符合而将信用卡抛弃,乙在旁也佯装不知,趁甲不注意拾走信用卡并根据丙提供的密码在提款机上提款3次共获得现金15000元,事后独吞。则对甲、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二人系抢劫罪共犯,并属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结果加重犯
    B:甲、乙二人系故意杀人罪共犯,并且甲系犯罪未遂,乙系犯罪中止
    C:乙使用抢来的信用卡提款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参与抢劫的数额为12000元,乙参与抢劫的数额为27000元

    答案:B,D
    解析:
    绑架罪的实质是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本案正是这样,甲逼迫乙拿出10万元,并没有逼迫乙的妻子,乙妻也不知道乙被绑架,因此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
    张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也采取了窃取的方法,但是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张某将窃取的2万元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里,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其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该笔款项的控制,故成立犯罪既遂:
    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来就不是经常进行商业活动,而且采用强度较大的暴力行为,强迫别人以显著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强迫交易罪。本案甲、乙、丙3人先以劣质茶叶冒充极品龙井,属于诈骗行为,在罪行暴露之后实施暴力,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本案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因为甲挟持保安的目的是当场取财,其挟持保安是为了对银行职员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迫使其当场交付钱款。这和3人同行,劫匪对其中一人实施暴力,逼迫另外两人当场交付身上钱款一样。而后者显然是抢劫。另外,甲要求的也不是保安的赎金,而是储蓄所现场的营业款。本案的抢劫是既遂。其原因不在于甲在乙脖子上划了一刀,是否给乙造成了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抢劫致人轻伤以上或者劫到财物,均为既遂),而在于甲已经因为其暴力行为获得了财物。
    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并实施抢劫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小型出租车不属于交通工具,因而甲、乙不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错误。甲与乙谋划活埋丙灭口,但是并未达到目的,原因在于乙的放弃行为,对此,甲不知,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乙是中止,B选项正确。C选项中,乙抢来信用卡并使用只构成抢劫罪一罪,类似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中,盗窃不知密码的信用卡未提取现金,信用卡中数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而乙抢劫后得知密码,相当于拿到保险柜钥匙。
    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既然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其成立就要求占有行为符合客观要素(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素(主观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一般来说是人与财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关系。占有状态与财物的形状、性质休戚相关。在权利人直接把持、监守该财物的场合,占有权由其行使,排斥他人的占有。甲作为私营速递公司的卸货员,其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甲不具有受委托保管、监管、占有、控制财物的职责,因为该公司雇请专人进行监督,甲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而非自己保管、占有的他人财物。甲是在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进行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既遂之后,伪造被盗现场,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冶某扒上大轿车,窃取乘客行李,属于盗窃罪,但当罪行被人发觉后,二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砸坏车辆,打伤乘客及失主多人,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而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