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7日,户H在甲区的张洪向户口在乙区的陈庆借款5万元整,2001年年底之前归还。2001年9月,张洪为照顾其年迈的父母,搬至其父母所在的丙区居住。2002年5月20日,因张洪一直未还所借的5万元钱,陈庆向张洪的户口所在地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洪归还所借的5万元。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张洪自2001年9月起即居住于丙区,于是以丙区为张洪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丙区人民法院。丙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张洪自2001年9月搬至丙区居住,但张洪2002年1月在丁区购买商品房后实际上即居住在丁区。此时,丙区人民法院应当:( )
A.将案件移送给张洪现在居住地丁区人民法院
B.报请自己与甲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将案件退回甲区人民法院
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题:
A.本证
B.反证
C.直接证据
D.书证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2005年8月,户籍在甲区的小张向户籍在乙区的小李借款3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2006年3月起,小张一直在丙区其父母家中居住。2008年6月,小李向丙区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归还3万元。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07年9月小张就已搬回甲区,于是以丙区未形成小张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在开庭审理前,因工作关系,小张的户籍已迁至丁区住进单位宿舍。此时,甲区法院的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
A.甲区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丙区法院
B.甲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丁区法院
C.甲区应继续审理案件
D.甲区法院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