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7日,户H在甲区的张洪向户口在乙区的陈庆借款5万元整,2001年年底之前归还。2001年9月,张洪为照顾其年迈的父母,搬至其父母所在的丙区居住。2002年5月20日,因张洪一直未还所借的5万元钱,陈庆向张洪的户口所在地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洪归还所借的5万元。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张洪自2001年9月起即居住于丙区,于是以丙区为张洪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丙区人民法院。丙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张洪自2001年9月搬至丙区居住,但张洪2002年1月在丁区购买商品房后实

题目

1999年9月27日,户H在甲区的张洪向户口在乙区的陈庆借款5万元整,2001年年底之前归还。2001年9月,张洪为照顾其年迈的父母,搬至其父母所在的丙区居住。2002年5月20日,因张洪一直未还所借的5万元钱,陈庆向张洪的户口所在地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洪归还所借的5万元。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张洪自2001年9月起即居住于丙区,于是以丙区为张洪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丙区人民法院。丙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张洪自2001年9月搬至丙区居住,但张洪2002年1月在丁区购买商品房后实际上即居住在丁区。此时,丙区人民法院应当:( )

A.将案件移送给张洪现在居住地丁区人民法院

B.报请自己与甲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将案件退回甲区人民法院

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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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1999年9月27日,户H在甲区的张洪向户口在乙区的陈庆借款5万元整,2001年年底之前归还。200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起诉乙归还借款一万元,乙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写的"收到乙归还借款一万元"的收条。此收条不属于的是()。

    A.本证

    B.反证

    C.直接证据

    D.书证


    参考答案:A

  • 第2题:

    家住在A市A区的张某于2016年3月1日向家住在A市B区李某借款,双方在A市C区签署了借贷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0%,借款期限为1年。张某和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就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在A市D区的市级公证处办理了公证。1年后,张某仍然没有归还李某人民币5万元及相关利息,李某多次催促之下,张某仍然没有主动归还,李某在2017年5月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本金及利息。

    本案所涉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法院,是哪个法院:( )

    A.A市A区法院
    B.A市B区法院
    C.A市C区法院
    D.A市D区法院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债务人张某家住A市A区,所以答案为A项。

  • 第3题:

    2005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6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张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外,2007年1月起,李某即开始丁区居住。2008年3月.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李某应当向()法院起诉。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丁区人民法院
    D.丙区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4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条的区别.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张某作为被告已在丙区监狱服刑一年以上,因此李某应向丙区法院起诉。答案为D

  • 第4题:

    2005年8月,户籍在甲区的小张向户籍在乙区的小李借款3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2006年3月起,小张一直在丙区其父母家中居住。2008年6月,小李向丙区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归还3万元。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07年9月小张就已搬回甲区,于是以丙区未形成小张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在开庭审理前,因工作关系,小张的户籍已迁至丁区住进单位宿舍。此时,甲区法院的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

    A.甲区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丙区法院

    B.甲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丁区法院

    C.甲区应继续审理案件

    D.甲区法院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正确答案:C
    [考点]移送管辖
    [答案及解析] C。移送管辖即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需注意以下程序问题:(1)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一次。为保证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2)管辖恒定问题。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同时,也不得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考生须注意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第5题:

    2010年5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与户口在乙区的李某结婚后即居住在乙区。婚后,因李某经常酗酒,两人感情不和。2012年3月的一天,李某因工作需要到甲区购买货物,同当地的何某发生争议,李某出手将何某打伤。甲区法院于当年9月以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关押在甲区的监狱中。2013年6月,张某决定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应向甲法院起诉.因为甲区是李某的被监禁地
    B:张某应向甲区或者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C:张某应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被告李某的住所地
    D:张某应当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D
    解析: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8条,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