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了拖欠其巨额债务的乙公司宣告破产致使该巨额债务无法收回的内容;丙证券公司以包销的方式为甲公司发售股票,该股票上市后不久,有关媒体披露乙公司上述情况,致使甲公司的股票行情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投资者的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A.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B.丙证券公司C.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保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丙两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题目

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了拖欠其巨额债务的乙公司宣告破产致使该巨额债务无法收回的内容;丙证券公司以包销的方式为甲公司发售股票,该股票上市后不久,有关媒体披露乙公司上述情况,致使甲公司的股票行情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投资者的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

A.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B.丙证券公司

C.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保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丙两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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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考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责任
【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本题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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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了拖欠其巨额债务的乙公司宣告破产致使该巨额债务无法收回的内容。丙证券公司以包销的方式为甲公司发售股票,该股票上市后不久,有关媒体披露了乙公司上述情况,致使甲公司的股票行情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的

    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A.甲股份有限公司

    B.丙证券公司

    C.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承担赔偿责任时采“过错推定原则”

    D.甲、丙两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
    [考点] 违反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依《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该规定,本题选A、B、C项。

  • 第2题:

    下列哪种情况下甲可以向法院要求进行督促程序?( )
    A.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产品,乙公司拒绝提供合 同中的售后服务
    B.乙拖欠甲1万元现金至今未还,乙在国外,但 是乙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C.乙拖欠甲巨额到期债务,总额超过5000万元
    D.乙拖欠甲一定数额的货款已经到期,但是由于 其他一些事由,该货款的最终数额双方还未最终确定


    答案:C
    解析:
    。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 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属于非诉程序。本题中的A项 不属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依 据《民诉意见》第218条可知B项不符合题意;《民诉 意见》第215条规定请求给付的金钱数额确定,所以D 项也不符合题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 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督促程序规定》)第1条 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 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所以C项正确。

  • 第3题:

    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发行股票前,在其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了为X公司担保3000万元贷款的内容。Y证券公司在知道H公司存在数额巨大的担保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股票的按期发行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K律师事务所商量,决定暂时不公开这一信息,并且以包销的方式为H公司发行股票。该股票上市后不久,H公司即被X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并且败诉需立即替X公司清偿3000万元的债务。这一结果致使该股票价格大跌,大量投资者遭受了损失。请问: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应由下列哪些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H股份有限公司
    B:Y证券公司
    C:K律师事务所
    D:H股份有限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信息公开制度。详解:《证券法》第69条规定了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题中承担虚假信息责任的主体是发行公司(H公司)、承销证券公司(Y证券公司)以及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A、B、D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因此,本题中A、B、C、D四项正确。

  • 第4题:

    ( )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做出陂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A.招股说明书

    B.股票发行公告

    C.招股说明书摘要

    D.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正确答案:A

  • 第5题:

    上市公司甲在招股说明书中故意隐瞒公司股权置换项目,乙证券公司作为承销人,丙为甲公司的发行保荐人。甲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告该股权置换,结果造成其 股票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则可能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甲公司
    B.乙证券公司
    C.对上市公司公告具有监管职责的证券交易所
    D.丙证券公司

    答案:A,B,D
    解析:
    C选项,证券监管机构无需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三个选项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 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 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