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那么他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A.有新的证据证明胡某案发时不在现场的B.有证据证明控方主要证人收受好处的C.法院判决时适用了过期的司法解释的D.书记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题目

胡某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那么他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A.有新的证据证明胡某案发时不在现场的

B.有证据证明控方主要证人收受好处的

C.法院判决时适用了过期的司法解释的

D.书记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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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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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对下列哪些罪犯可以假释?( )

    A.张某犯了侮辱罪,因为是累犯,被从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
    B.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C.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D.赵某因放火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对哪些犯罪人不允许假释。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第2题:

    高某因抢劫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生效后,高某的哥哥认为判决有错误,提出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某的哥哥:()

    A:不得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B:可以提出申诉,但是不得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C: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D:可以提出申诉,同时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答案:B
    解析:
    【考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申诉权及其申诉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影响。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哥哥”属于近亲属范围,故高某的哥哥可以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但是不得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3题: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A.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B.李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C.朱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D.周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答案:A,C,D
    解析:
    解析: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强奸的犯罪分子,“可以”而不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4题: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累犯?()

    A:张某17岁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后出狱。出狱第2年,他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B:王某在21岁时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出狱第4年,他又犯抢劫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C:刘某在21岁时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执行12年后被假释。在被假释的第6年,刘某又犯贩毒罪,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
    D:孙某犯叛逃罪5年徒刑期满,3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答案:C,D
    解析:
    【考点】累犯。详解: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对于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对于特别累犯,《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选项A:张某犯第一个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不构成累犯。选项B:王某的第一个罪是过失犯罪,所以不构成累犯。选项C:刘某的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4年,满足一般累犯的时间要件。其他要件也符合。所以,刘某构成累犯。选项D:由于孙某后来所犯罪名并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任一类罪,因此,孙某并不成立特别累犯。但后罪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3年所犯,因此成立一般累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

  • 第5题:

    胡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下列有关判决的执行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

    A: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胡某免除刑事责任,如果胡某在押,则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胡某
    B: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胡某6个月拘役,则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C: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有期徒刑年,则应当立即将胡某交付监狱执行
    D: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有期徒刑年,而交付执行之前已经羁押10个月了,应当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答案:C
    解析:
    【考点】刑事执行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以后应当立即释放。可见,A项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B、D项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可见,不应在第一审判决作出后立即交付执行,而且还应在扣除已经羁押的时间后才决定是否交监狱执行,不能直接决定交监狱执行,故C项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