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4日,杨某的丈夫张某饮酒后突感上腹部疼痛,被急送当地医院就医。医院先是进行了药物治疗,但张某的病情时好时坏,后决定进行手术。张某在手术后死亡。杨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出现了失误,遂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在举证期间,杨某称手术前的记录均在医院,只有根据该记录才能确定该医疗事故是医院过错,但被告则以医院内部规定记录不能公开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交。对此,法院做法正确的是:( )A.法院可应杨某要求,强制医院提供证据B.法院应要求杨某提交证据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应认定为举证不能C.法院可以

题目

2006年3月24日,杨某的丈夫张某饮酒后突感上腹部疼痛,被急送当地医院就医。医院先是进行了药物治疗,但张某的病情时好时坏,后决定进行手术。张某在手术后死亡。杨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出现了失误,遂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在举证期间,杨某称手术前的记录均在医院,只有根据该记录才能确定该医疗事故是医院过错,但被告则以医院内部规定记录不能公开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交。对此,法院做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可应杨某要求,强制医院提供证据

B.法院应要求杨某提交证据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应认定为举证不能

C.法院可以推断医院存在过错,据此作出判决

D.法院应要求杨某提供有关的证据线索,如果可以证明受诉记录确实含有医疗过错方面的记载,则可据此判医院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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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患儿刘某,因发热3日到县医院就诊,门诊接诊医生张某检查后发现刘某的颊黏膜上有考氏斑,拟诊断为麻疹。张某遂嘱患儿刘某的家长带刘某去市传染病医院就诊。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张某应当

    A.请上级医生会诊,确诊厉再转诊

    B.请上级医生会诊,确诊后隔离治疗

    C.向医院领导报告,确诊后由防疫部门进行转送隔离

    D.向医院领导报告,确诊后对刘某就地进行隔离

    E.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防疫机构报告


    正确答案:E

  • 第2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

    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

    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

    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

    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56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因此,张某应当起诉雇主蒋某,A 项正确。

  • 第3题: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某设法搞来毒药,由杨某伺机下毒。张某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某问张某干什么,张某讲出真情,钱某拒绝。张某便以揭发钱某的隐私相要挟,钱某无奈,给张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某将药交给了杨某。某日,杨某在王某的饮食中下了药,王某吃后呕吐,十分痛苦,杨某观察了一段时间,见王某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某到医院抢救,王某很快恢复了健康。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钱某在本案中处于胁从犯的地位
    B:钱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的地位
    C: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D: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的认定。详解: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钱某故意给张某一包不会致命的硫酸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钱某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胁从犯和主犯问题。因此AB选项错误。由于钱某给张某的是不能致死的硫酸铜,因此杨某、张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硫酸铜可能致人伤害,所以杨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犯,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 第4题:

    张某因发热3日到县医院就诊,接诊医师林某检查后拟诊为流行性出血热。因县医院不具备隔离治疗条件,林某遂嘱患者张某去市传染病医院就诊。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林某应当()
    A.请上级医师会诊,确诊后再转诊
    B.请上级医师会诊,确诊后隔离治疗
    C.向医院领导报告,确诊后对张某就地进行隔离
    D.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并复印病历资料转诊
    E.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由疾病控制机构转诊


    答案:D
    解析: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5题:

    张某在人行道上被违章驾驶的李某撞伤,被送到某医院进行急救手术,因输血染上丙肝病毒。后查明所输血液是由某血站提供的。对因感染丙肝病毒所导致的损害,张某可请求

    A.李某承担赔隆责任
    B.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C.血站承担赔偿责任
    D.医院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该条是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即受害人有权向医疗机构,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要求赔偿,但是最终承担终局的、全部责任的还是血液提供机构。答案选B、C项。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是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李某将张某撞伤送进医院,与后来张某因输血而感染丙肝病毒,并不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及时切断这种无限的因果关系链条,人们的行为才不会受到极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