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确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因该批准行为涉及张某等人相邻权,故张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B.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C.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10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题目

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确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该批准行为涉及张某等人相邻权,故张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C.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10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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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
[考点]行政诉讼原告、代表人、第三人、证据[解析]A项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制度。《行诉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本案中,张某等人为相邻权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正确,不应入选。根据《行诉解释》第14条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选项B中认为的“2至5名”.所以选项B错误,为应选项。
关于选项C,《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诉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条中的“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本案中,区城乡建设局颁发的许可证影响了张某等120户居民,这些居民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行诉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且其中一部分作为原告,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在本案中。区城乡建设局颁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120户居民(利害关系人),其中20户居民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完全符合《行诉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则法院应当通知剩余的没有起诉的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选项C中的“可以”是错误的,为应选项。
《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故选项D“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正确,不是该题答案。
[陷阱点拨]本题为法条考查题,只要考生精确地记忆法条,则可比较容易地避开各种陷阱。要特别注意对《行政诉讼法》第27条与《行诉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的理解,2007年司法考试针对这两个法条进行了两次考查,可见其重要性。值得说明的是,B选项中2至5人的提法,出自《民诉意见》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行诉解释》规定的是“1至5名代表人”。提醒考生在大量复习法条时,要将这种细微的差别牢记在心。此外.本题为选非题,再次提醒考生要注意审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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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

    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

    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

    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

    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56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因此,张某应当起诉雇主蒋某,A 项正确。

  • 第2题:

    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的间距仅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城乡建设局负责此事的张某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区城乡建设局进行立案调查,发现确有其事,但情节并不严重,拟决定对张某给予记过处分。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受记过处分的期间不得超过12个月
    B:张某在受记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C:对张某给予记过处分,不应由区城乡建设局决定
    D:在立案调查期间,张某提出办理退休手续,不应准许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故B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34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故C项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故D项正确。

  • 第3题:

    动区供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和文化活动,宜设置在居住区边缘地带或住宅楼栋的山墙侧边。静区供居民进行低强度、较安静的社交和休息活动,宜设置在居住区内靠近住宅楼栋的位置,并和动区保持一定距离。


  • 第4题:

    海岭区城建局批复同意当地某商业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银行住宅楼与杨某等9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8.6米。杨某等30户居民认为,海岭区城建局的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起诉要求和诉讼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杨某等30户居民提交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后,法院才能受理
    B.因海岭区城建局的该批准行为涉及杨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故杨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杨某等30户居民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6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法院如果发现该许可行为违法,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答案:A,B,C,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和起诉要求。根据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需要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所以选项A正确。根据规定,如果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则由推选产生的2~5名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所以选项C正确。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6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选项D错误。被诉的银行住宅楼规划目前仅是“拟建”而尚未建设,撤销违法规划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 第5题:

    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该批准行为涉及张某等人相邻权,故张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C: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10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答案:B,C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B说法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10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非“可以”。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