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目,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

题目

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目,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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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目,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相关问题
  • 第1题:

    以下选项中,属于变更判决的是()

    A.人民法院判决郑某与邓某离婚

    B.人民法院判决郑甲与郑乙解除收养关系

    C.人民法院判决郑某向邓某支付5万元的货款

    D.人民法院判决美美公司与美丽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参考答案:A, B

  • 第2题:

    如申某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拘留5日。申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A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B.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C.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D.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8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CD
    《行政诉讼法》第17、18条,《行诉法解释》第7、9条。

  • 第3题:

    某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10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人郑某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向郑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B.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C.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D.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

    答案:A
    解析:
    代位申请执行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当然,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人之间无直接法律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异议。综上所述,A选项是对履行通知效力的表述,表述正确。B选项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选项错在“经审查”的表述上。C选项第三人郑某主张其与申请人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不得再代位的规定,即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4题:

    李某、马某因共同对郑某实施殴打行为均受到某县某乡公安派出所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是某县公安局
    B:郑某为第三人
    C:法院应当追加马某为原告
    D: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B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该第3款所称“超出法定授权范围”,是指超出授权幅度或数额,而非超出授权种类。若超出授权种类,则视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即适用该条第2款,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派出所仅获得警告、罚款权,故本题中公安派出所进行拘留属于“超出授权种类”,应由某县公安局这一行政机关为被告。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郑某是本行政处罚案件的受害人,其与被诉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也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为受害人在行政法上享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权利。故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其他利害关系人未起诉的,应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原告。本题中,马某作为共同受处罚人,是利害关系人,但也不应追加为原告,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D项“应由”表述错误。

  • 第5题:


    张某诉徐某、郑某借款纠纷案


    201 1年9月20日,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吴某因其在乙市C区的房屋建设需要资金,向住所地在甲市B区的张某借款1 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由住所地在丙市D区的徐某、郑某在借据上签名担保。借据上注明“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催要吴某无果,遂于201 2年1 2月2 1日将徐某、郑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吸收了经验丰富的司法局工作人员刘某为人民陪审员。后法院发现本案债务人为吴某,遂依职权追加其为共同被告。201 3年1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及其代理人、被告徐某、郑某、吴某到庭。张某以自己是当地政府机关要员为由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以不公开审理须由所有当事人共同申请为由驳回。因张某代理人与审判长为大学同学.徐某认为这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故向法院申请回避,审判长以本案受理于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不适用新法规定为由驳回申请。徐某不服请求法院复议,法院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裁定。审理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并向各当事人送达。送达时,因郑某临时改变主意,不签收该调解书,故送达人员邀请了郑某所在小区居委会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郑某的住所。


    【问题】


    1.本案诉讼标的是什么?属于哪个种类的诉?


    2.假设原告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后,两被告未提异议且如期提交了答辩状,该法院如何处理?


    3.本案审理前的准备存在哪些问题?


    4.本案中,法院驳回许某的不公开审理的事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5.本案法院在回避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


    6.本案适用留置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留置送达还可以采用何种见证方式?




    答案:
    解析:

    1.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某与徐某、郑某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诉的种类是给付之诉。


    2.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丙市D区法院管辖。但徐某、郑某均未提出异议且如期提交了答辩状,基于应诉管辖的规定,甲市A区法院应依法审理。


    3.合议庭不应吸收司法局工作人员刘某为人民陪审员;法院无需追加吴某为共同被告。


    4.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理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法院以不公开审理须由所有当事人共同申请为由驳回张某的不公开申请不正确。


    5.本案共存在两处错误:(1)法院驳回徐某的回避申请错误,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属于法定回避事由;(2)法院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错误,应在复议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


    6.本案适用留置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留置送达的规定,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除题述方式以外,还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本题以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为基础,综合考查了诉的理论、管辖制度、审理前的准备、回避制度等,既涉及担保法相关理论,也包含了民事诉讼法总论的重要考点。在复习过程中,考生不仅要强化对法条的记忆,也要重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知识,本题考查的诉讼标的、诉的种类均属基础理论范畴。此外,考生也要注意把握总论中新法修改的部分,如回避的事由、应诉管辖、留置送达等,可能从不同角度对新法内容出题。



  • 第6题:

    某财经大学在校学生简某以从事税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为由向某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并依法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事项,简某对该局的做法不服,多次找该局有关人员交涉,但是一直没有满意的结果,半年后,简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法院应受理,因为简某有证据证明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违法信
    B.法院应受理,因为简某有理由认为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违法
    C.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与税务行政决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原告资格
    D.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应先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E.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条件

    答案:E
    解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第7题:

    以下选项中,属于变更判决的是()

    • A、人民法院判决郑某与邓某离婚
    • B、人民法院判决郑甲与郑乙解除收养关系
    • C、人民法院判决郑某向邓某支付5万元的货款
    • D、人民法院判决美美公司与美丽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正确答案:A,B

  • 第8题:

    某公务员郑某出国带回违禁物品,被海关查获后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郑某所在行政机关知道此事后给予郑某开除的行政处分。郑某针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和所在机关的行政处分,分别向海关和自己所在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于郑某的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郑某的两项复议申请均不应受理
    • B、郑某的两项复议申请均应受理
    • C、受理郑某不服本机关行政处分的复议申请
    • D、受理郑某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申请

    正确答案:D

  • 第9题:

    郑某在H寿险公司海南分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之后在湖北宜昌出差期间因病住院治疗,并提出理赔申请。H寿险公司认为郑某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向郑某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郑某不服,提起诉讼,郑某起诉的主体应是()

    • A、H寿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宜昌支公司
    • B、H寿险公司
    • C、H寿险公司海南分公司
    • D、H寿险公司湖北分公司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多选题
    郑某向区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区工商局拒绝为其核发,又不说明理由。郑某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答应催办,但事过两个多月,问题仍未得到解决,郑某欲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郑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区工商局

    B

    郑某也可以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起诉市工商局

    C

    郑某只能起诉区工商局,不能起诉市工商局

    D

    市工商局60日内未作答复,可以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如申某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拘留5日。申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A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B

    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C

    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D

    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B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D,C
    解析:
    关于被告的确立,《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因此,复议机关为被告。关于地域管辖,第18条第1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某既可以向原机关B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 第12题:

    判断题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传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郑某已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所以,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郑某向区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区工商局拒绝为其核发,又不说明理由。郑某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答应催办,但事过两个多月,问题仍未得到解决,郑某欲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区工商局

    B.郑某也可以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起诉市工商局

    C.郑某只能起诉区工商局,不能起诉市工商局

    D.市工商局60日内未作答复,可以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A, B, D

  • 第14题:

    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9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10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郑某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行政诉讼的管辖和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郑某向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所以选项A正确。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所以选项B错误。郑某前面是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后面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并不是重复起诉。所以选项C错误。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本案被诉行为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所以选项D错误。

  • 第15题:

    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
    B: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
    C: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
    D:王某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

    答案:C
    解析:
    【考点】提起上诉的方式【详解】《民诉意见》第178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因此,当事人要提起有效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否则不产生上诉效力。本题中,王某在一审判决书送达时,虽然口头表示了上诉意向,但因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因此,其上诉不产生上诉效力。A、B、D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16题:

    共用题干

    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答案:A
    解析: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该案中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的决定,因此被告是县国税局。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案中,是否适用“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关系到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合法。据此,D项正确。至于B项,司法部的参考答案认为B项正确当选,但本书认为B项说法有待商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问题在于,“一个月”是否等于“30日”?我们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均找不到具体规定。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月”都是指“自然月”,并没有规定“一个月按30日计算”。因此,法律规定为“六十日”,而“六十日”并不等于“一个月”,故本书认为,严格来说B选项不当选。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3种情况属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根据该《规定》第4条,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据此,A项中公安局把拘留改为罚款,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A项当选。B项中,土地局虽然更正了处罚决定的文字错误,但是没有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内容,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故B项不当选。C选项中,被诉工商局在诉讼期间做出书面答复,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可以被视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此,C项当选。D项中,县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认可甲乙的和解,属于可以被视为“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据此,D项当选。
    【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至2009年4月19日之后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于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不是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的情况,而是根本没进入复议程序,这种情形下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理权。因此C、D也均属错误,此外,换一个角度解释,C项中,郑某第一次是对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诉讼,第二次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C选项错误。重复处理是指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经审查对申诉人给予维持原决定的答复行为。D项中,该告知书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据此,D项错误。

  • 第17题:

    某财经大学在校学生简某以从事税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为由向某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并依法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事项,简某对该局的做法不服,多次找该局有关人员交涉,但是一直没有满意的结果,半年后,简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应受理,因为简某有证据证明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违法
    B.法院应受理,因为简某有理由认为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违法
    C.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与税务行政决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原告资格
    D.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应先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E.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条件

    答案:E
    解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知识点】 其他章节

  • 第18题:

    欣欣公司长期不为职工曹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曹某向区社保局举报。2008年12月20日,区社保局向欣欣公司送达《决定书》,责令欣欣公司为曹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万元。12月28日,区社保局又向曹某送达《告知书》,称曹某举报属实,并要求他本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4000元。曹某对区社保局《决定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曹某的请求。曹某对《告知书》也不服,于2009年8月24日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曹某对不予受理决定仍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复议申请、,起诉效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曹某的复议申请可以口头形式提出
    B、曹某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C、曹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D、曹某对《决定书》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曹某不具备原告资格
    E、曹某对《告知书》不服,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被诉行为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答案:A,B
    解析:

  • 第19题: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传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郑某已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所以,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0题:

    郑某与刘某是同事,某日因琐事发生口角而动手,郑某将刘某打伤。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以故意伤害罪对郑某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审查起诉。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回答问题。 对于县检察院对郑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刘某、被不起诉人郑某以及县公安局
    • B、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县检察院要求复议
    • C、郑某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书,可以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 D、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郑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该县人民检察院纠正

    正确答案:A,B,D

  • 第21题:

    单选题
    某公务员郑某出国带回违禁物品,被海关查获后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郑某所在行政机关知道此事后给予郑某开除的行政处分。郑某针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和所在机关的行政处分,分别向海关和自己所在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于郑某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否受理?(  )
    A

    郑某的两项复议申请均不应受理

    B

    郑某的两项复议申请均应受理

    C

    受理郑某不服本机关行政处分的复议申请

    D

    受理郑某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申请


    正确答案: A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郑某对于海关的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因此,对于其所在机关给予的开除处分,郑某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申诉。

  • 第22题:

    多选题
    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

    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

    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

    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题中,郑某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社保局送达给郑某的告知书,该告知书由区社保局于2004年9月30日直接送达给郑某,而郑某于2005年4月19日才提出复议申请,超过了申请复议期限。
    B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经过复议的案件,无论维持、改变和不作为,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C项,重复起诉行为,是指法院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生效裁判之后,当事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针对区社保局的《决定书》,郑某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在此案中,被告为区社保局,被诉行为为《决定书》;而后郑某又针对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不作为后向法院起诉,被诉行为应为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被告为市保局。无论是被告还是被诉行为均有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D项,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或者申诉作出的、并未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告知书》要求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而先前作出的《决定书》要求某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二者涉及的是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对同一个行为无改变的重复处理行为,法院之前“处理”的是《决定书》,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说明】司法部原答案为A,因法律变动,现答案为AB。

  • 第23题:

    多选题
    以下选项中,属于变更判决的是()
    A

    人民法院判决郑某与邓某离婚

    B

    人民法院判决郑甲与郑乙解除收养关系

    C

    人民法院判决郑某向邓某支付5万元的货款

    D

    人民法院判决美美公司与美丽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