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丙系父子三人,甲去世时,留下房屋一间,乙、丙二人继承后约定暂不进行分割,由乙假时住。由于年久失修,该房屋墙壁出现裂缝,乙请施工队进行了维修。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遗产分割前,乙、丙二人对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关系 B.施工队只能请求乙支付维修费用 C.施工队应请求乙、丙各自清偿一半维修费用 D.施工队有权请求乙或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

题目

甲与乙、丙系父子三人,甲去世时,留下房屋一间,乙、丙二人继承后约定暂不进行分割,由乙假时住。由于年久失修,该房屋墙壁出现裂缝,乙请施工队进行了维修。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遗产分割前,乙、丙二人对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关系 B.施工队只能请求乙支付维修费用 C.施工队应请求乙、丙各自清偿一半维修费用 D.施工队有权请求乙或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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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同学三人各出资100 万购买了一栋三层别墅,约定三人对该别墅共有。别墅过户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居住期间,别墅屋顶的装饰脱落砸伤行人丁,甲对丁的损伤进行了赔偿。5 年后,丙请求分割别墅。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对别墅形成按份共有
    B.甲、乙、丙对丁承担连带责任
    C.甲对丁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就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向乙、丙追偿
    D.丙请求分割别墅后可以与甲、乙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答案:A,B,C,D
    解析:
    ①《物权法》第103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是按份共有,A 选项正确,当选;②《物权法》第102 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此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甲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乙、丙追偿。所以B、C 选项正确,当选;③共有人未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所以丙请求分割别墅不受时间限制。《物权法》第100 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所以D 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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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为夫妻,父母均已去世,切无之女。甲只有一姐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自生活,多年不与甲、乙来往。后甲、乙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甲当场死亡。乙一天后去世。经查甲、乙二人遗产共价值一百万元,二人均未留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应如何处理?( )

    A. 由丙独自继承
    B. 由丁继承
    C. 丙、丁分别继承五十万元
    D. 收归国家所有

    答案:B
    解析:
    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顺序分配遗产。第一顺序: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题目中甲死亡后由乙继承甲遗产,乙死亡后由乙的妹妹丁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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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与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做表示。下面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与丙视为接受遗产

    C.乙视为接受遗产,丙视为放弃遗产

    D.乙视为放弃遗产,丙视为接受遗产


    B

  • 第4题:

    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 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 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答案:B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25条,乙为继承人,丙为受遗赠人。继承开始后,乙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丙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第5题:

    甲、乙、丙是同胞兄弟姐妹,三人共有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屋一处,该房在其父母生前以甲、乙、丙为共有人出租给丁,租期20年。后来父母去世,三人约定,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等租期届满后收回房屋,然后再协商分割办法。租期即将届满时,丁找到甲并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找熟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租期届满,乙、丙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
    请问
    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 丁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丁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此案中,甲、乙、丙共有从父母处继承的房屋,由于房屋上有租赁关系,所以未分割。这时三者对该房屋的共有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共有财产时,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此案中,甲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是对其余二人共同所有权的侵害,侵犯了二人的权益。此案中的丁为房屋的承租人,出租人是甲、乙、丙三人,故丁应对三人的共有关系知晓。在买卖过程中,丁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合同,可见丁并不是善意的。所以,丁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丁与甲签订的合同无效,即使办理了过户手续,丁也不能获得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乙、丙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