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结婚后,甲的叔父去世时遗嘱嘱托其房屋归甲一人继承。继承房屋后甲乙二人仍觉得房屋不够宽敞,于2007年8月1日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l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购房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11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B.甲继承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C.借期届满后,丙不可以要求甲或乙偿还10万元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题目

甲与乙结婚后,甲的叔父去世时遗嘱嘱托其房屋归甲一人继承。继承房屋后甲乙二人仍觉得房屋不够宽敞,于2007年8月1日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l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购房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11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甲继承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C.借期届满后,丙不可以要求甲或乙偿还10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考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自然人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
[答案及解析] B。《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未约定。所以AD项均错误。被继承人遗嘱指定遗产归一方所有的,该遗产为一方所有而非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B项正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丙可以要求甲或乙偿还10万元。所以C项错误。
更多“甲与乙结婚后,甲的叔父去世时遗嘱嘱托其房屋归甲一人继承。继承房屋后甲乙二人仍觉得房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2007年甲乙夫妇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问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2008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予2010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问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关于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C
    [考点]遗嘱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C。《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应当按照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 第2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答案:C
    解析: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 第3题:

    甲乙为夫妻,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夫妻财产共有进行分割。下列哪项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A:婚后甲继承的公司股权,遗嘱声明归甲单独所有
    B:甲、乙以甲父名义购买的甲父单位房改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父名下
    C:甲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期房,产权登记在甲名下,婚后甲继续用个人工资还贷
    D:婚后乙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甲名下

    答案:D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8条,A项为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对这类房改房购买的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B项不选。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这类期房在双方没有约定和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甲方,C项不选。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D项当选。

  • 第4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房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后来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乙相继去世后,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接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接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答案:C
    解析:
    考点:遗嘱的撤销。

  • 第5题:

    甲婚后丧偶,独自一人将一双子女乙、丙抚养成人。甲去世前留有遗嘱,表示甲的某处房产将在甲去世后由丙继承,甲去世前该房由乙借用。后甲去世,丙因当时在外地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三年后,丙回来并要求乙搬出该房,乙拒绝,丙遂将该房屋卖与丁。就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去世后,依照遗嘱,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丙所有
    B.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丙无权要求乙搬出
    C.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丙要求乙搬出不受到法律保护
    D.该房屋所有权现归丁所有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丙在甲死亡时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继承享有不动产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