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甲公司的大肆操纵,公司的经营状况日下,丙公司欲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哪些是其可以采取的措施?( )A.查阅公司账簿B.如认为甲的行为侵害到了自己的权益,可以起诉甲公司赔偿损失C.如认为甲的行为危害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代表公司对甲公司的行为提起诉讼D.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票

题目

由于甲公司的大肆操纵,公司的经营状况日下,丙公司欲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哪些是其可以采取的措施?( )

A.查阅公司账簿

B.如认为甲的行为侵害到了自己的权益,可以起诉甲公司赔偿损失

C.如认为甲的行为危害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代表公司对甲公司的行为提起诉讼

D.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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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情:普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 年,刚开业的2年来,公司的经营状况十分良好,股票的形势一路走高。甲、乙、丙三人看好公司的经营前景,遂于2006年年底分别购入了该公司2%、3%、5%的股票,一直到2007年上半年,三人获益颇丰。2007 年年底,在持有公司股份60%的大股东凯悦公司的操纵下,公司董事会作出了一项处理公司的现有的制药设备更换进口新制药设备的决议,从而导致了凯悦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严重冲突,导致董事会也陷入了瘫痪。公司股东多方想办法,欲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否定该决议的效力,但是却一直没能有效召集开会。后经查明,由于机器设备的更新花费的巨额资金导致普天公司的资金链条断裂,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低迷,并且由于该机器设备生产的药品难于为市场所接受,公司陷入了巨额亏损的恶性循环,而凯悦公司却从购买设备的外国厂家获得了500万元的酬金。直到2010年上半年,公司依然陷于瘫痪的境地,没有成功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1)对于公司直到2010年上半年仍然陷于瘫痪境地而巨额亏损的情形,甲、乙、丙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2)如果甲、乙、丙三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人商议后,决定以普天公司和凯悦公司为被告,要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并且进行清算,你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置,在审理中应当注意什么?依据是什么?(3)如果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公司股东大会制定了以凯悦公司为首的股东和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但2个月来,在凯悦公司的操纵下,该清算组没有进行相关的清算活动,债权人丁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甲、乙、丙能否向法院要求指定清算组?甲、乙、丙可否成为清算组成员?(4)由于凯悦公司拖延清算行为,致使公司财产严重损失,甲、乙、丙三位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权益?(5)在公司解散时,发行发起人凯悦公司尚有500 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公司债权人丁主张凯悦公司和甲、乙、丙对自己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该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更多“由于甲公司的大肆操纵,公司的经营状况日下,丙公司欲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的董事为乙公司经营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 )


    正确答案:×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或者章程许可,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否则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批发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05年9月1日向甲公司交付1万件毛绒玩具,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05年9月20日向丙公司交付5000件毛绒玩具,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公司交付玩具,甲公司尽全力寻找其他货源,未果,甲公司无法于2005年9月20日向丙公司交付玩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丙公司违约是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甲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证明自己对丙公司违约是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自己没有过错,有权不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虽然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违约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但是按照公平原则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D:虽然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违约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但是甲公司仍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当事人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违约虽然是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甲公司没有过错,但是甲公司仍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应选。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合并协议,按照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各自全部的产权经营项目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丙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原两方公司不复存在,依照公司法规定,这种合并形式是( )。

    A、新设合并
    B、产权合并
    C、吸收合并
    D、现金合并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合并。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本题所描述情形属于新设合并。三是控股合并,是指一家公司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公司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

  • 第4题:

    甲公司的董事为乙公司经营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不违反公 司法 的规定。( )


    正确答案:×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 第5题:

    共用题干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将要作为被告面临大的诉讼,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告诉自己的朋友冯某,冯某立刻将自己持有的乙公司股票抛售,冯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B: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频繁进行丁公司股票的买卖,使丁公司股票的价格暴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丁公司的股票抛售,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C:某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构成欺诈客户行为
    D:甲公司的董事杨某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公款划人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买卖股票的所得归甲公司所有,杨某的做法合法

    答案:A,B,C
    解析:
    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
    《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