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英国人在中国法院涉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 该英国人可以亲自参与诉讼,不委托他人B.该英国人可以委托英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其诉讼代理人C.该英国人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D.该英国人若委托他人代为进行,其委托书从境外寄交的,必须经过当地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按中英两国相关条约中规定的途径证明

题目

一个英国人在中国法院涉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

A. 该英国人可以亲自参与诉讼,不委托他人

B.该英国人可以委托英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C.该英国人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D.该英国人若委托他人代为进行,其委托书从境外寄交的,必须经过当地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按中英两国相关条约中规定的途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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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适用香港法或英国法,C错,D对。

  • 第2题:

    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在中国的履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案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B、当事人如果达成仲裁协议,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答案:A
    解析:
    【考点】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可见本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故A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专属管辖权的效力。B项由于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虽然排除了中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的效力,但是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不属于其受案范围,故B项不选。C、D项的双方当事人用协议管辖的方式排除中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是无效的,中国法院对该案仍有专属管辖权。因此,A项正确。

  • 第3题:

    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在英国诉讼
    B.必须在中国诉讼
    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 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 第4题:

    英国人麦克和中国人李铭在美国发生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怎样适用民事诉讼法?

    A:应当适用美国的民事诉讼法
    B:应当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英、美、中三国法律均可适用,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决定
    D:应当适用英国的民事诉讼法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所有在中国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皆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 第5题:

    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答案:C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所以,A项错误。B项:《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本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8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在无特殊涉外民事诉讼规定的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委托代理人仍应遵守我国法律对担任诉讼代理人作出的限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B项中“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的说法过于绝对。所以,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因此,本案中,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所以,C项正确。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据此,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判决书。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