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1~93 题:北京市海淀区的日升公司与宣武区的大洲商城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大洲商城以每台1500元的价格购买日升公司生产的新型抽油烟机200台。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定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中约定验收地为朝阳区,未明确约定履行地或者交货地。日升公司交付200台抽油烟机后,大洲商城未按约定给付全部货款,而是仅给付70%货款。大洲商城售出新型抽油烟机后,不时有顾客要求提供售后服务,大洲商城多次联系日升公司,日升公司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大洲商城将日升

题目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1~93 题:

北京市海淀区的日升公司与宣武区的大洲商城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大洲商城以每台1500元的价格购买日升公司生产的新型抽油烟机200台。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定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中约定验收地为朝阳区,未明确约定履行地或者交货地。日升公司交付200台抽油烟机后,大洲商城未按约定给付全部货款,而是仅给付70%货款。大洲商城售出新型抽油烟机后,不时有顾客要求提供售后服务,大洲商城多次联系日升公司,日升公司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大洲商城将日升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日升公司履行提供售后服务的合同义务,日升公司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准备反诉。

第 91 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清心厨具公司发现日升公司生产、大洲商城销售的新型抽油烟机侵害了自己的专利权,欲提起诉讼,在起诉前,清心公司想向法院申请制止日升公司和大洲商城的侵权行为,律师的分析意见正确的是:( )。

A.不可以,这属于先予执行,应该经开庭审理后才能裁定是否采取该措施

B.不可以,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不能对行为采取诉讼保障措施

C.可以,这是诉前财产保全

D.可以,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可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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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6年)电网公司甲在2016年4月与发电厂乙订了购销电合同1份,与保险合同丙签订了保险合同1份,直接与用户签订了供电合同若干份,另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丁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下列关于甲公司缴纳印花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与丙签订的保险合同按财产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
    B.与乙签订的购销电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C.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D.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答案:A,B,D
    解析:
    选项C,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 第2题:

    案情: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
    (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仲裁条款无效。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2)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题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而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可以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但仲裁协议无效,且仅约定了“海淀区人民法院”这一个法院,该约定属于具体明确,因而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3)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如果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4)法院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本题考查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题中,已如上述,仲裁条款无效且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因而即便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时提交了仲裁协议,法院也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

  • 第3题:

    企业于本年5月15日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计划于6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A公司,合同约定A公司于6月25日支付商品款给企业,则企业可以于5月15日确定资产的增加。()


    ×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计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 第4题: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
    (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仲裁条款无效。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2)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题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而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可以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但仲裁协议无效,且仅约定了“海淀区人民法院”这一个法院,该约定属于具体明确,因而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3)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如果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4)法院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本题考查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题中,已如上述,仲裁条款无效且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因而即便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时提交了仲裁协议,法院也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

  • 第5题:

    蓝天建筑工程公司委托其业务员甲某外出采购水泥,甲某以蓝天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钢材购销合同是()。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的考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