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婚前系一个体工商户,专营服装生意。李某为扩大生意,遂向同行的吕某借了1O万元钱。并立字据,落款人是李某与吕某。李某在经营过程中结识了卢某,经过半年的相识了解后决定结婚,卢某跟随李某共同经营生意。李某和卢某用共同经营得来的钱扩大经营并购置了一房产。后因为夫妻两人发现对方都不适合自己,并经常发生争执。于是卢某和李某决定离婚。吕某闻讯后,因李某南下经营,就找卢某要求返还10万元的借款。但卢某称这10万元是李某在婚前借的,与我无关。后吕某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吕某只能请求李某还款B.吕某只能请

题目

李某在婚前系一个体工商户,专营服装生意。李某为扩大生意,遂向同行的吕某借了1O万元钱。并立字据,落款人是李某与吕某。李某在经营过程中结识了卢某,经过半年的相识了解后决定结婚,卢某跟随李某共同经营生意。李某和卢某用共同经营得来的钱扩大经营并购置了一房产。后因为夫妻两人发现对方都不适合自己,并经常发生争执。于是卢某和李某决定离婚。吕某闻讯后,因李某南下经营,就找卢某要求返还10万元的借款。但卢某称这10万元是李某在婚前借的,与我无关。后吕某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吕某只能请求李某还款

B.吕某只能请求卢某还款

C.吕某可向李某和卢某要求还款

D.吕某不能向李某或卢某请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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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李某在婚前系一个体工商户,专营服装生意。李某为扩大生意,遂向同行的吕某借了1O万元钱。并 ”相关问题
  • 第1题:

    钱某一直游手好闲,某日偶然得知好友孙某有存款50万元,便心生歹意。次日,钱某约李某一起喝酒,并告知李某,孙某欠自己20万元一直未归还,如若李某同意帮忙一起索要这笔欠款,便给李某2万元作为酬谢。李某欣然同意。
    某日,钱某以一起聚会吃饭为由,伙同李某把孙某邀至家中后便一同把孙某扣押。第二曰,两人对孙某实施暴力,迫使孙某交出20万。孙某无奈便打电话给妻子周某,让周某在附近的某家饭店把钱交给李某。
    李某取钱归来之后,发现孙某已经死亡,钱某也已不知所踪。李某因恐慌打电话到公安局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在李某的协助下将钱某抓获归案。经查明,孙某意图逃跑,钱某将其一棒敲死后便畏罪潜逃。
    下列关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钱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构成自首和一般立功
    B.李某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
    C.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李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B,D
    解析: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故本案中李某构成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 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重大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 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钱某抢劫致人死亡,有可能会判处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李某构成重大立功。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四个选项中B、D两项正确。

  • 第2题:

    钱某由于生意失败.欲跳楼轻生。围观群众李某起哄大喊:“不跳就不是男人。”钱某受到刺激而跳下摔死。此时恰巧六爷路过,极为气愤,抄起板砖砸向李某,致李某轻伤。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A.李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李某不构成犯罪
    C.六爷构成故意伤害罪
    D.六爷见义勇为,构成正当防卫

    答案:B,C
    解析:
    李某对钱某没有救助的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故不选A选项。李某的行为虽然刺激到了钱某,但李某仅是看热闹不怕事大的行为,也并非起到教唆或实际帮助作用,所以不是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行为,故李某不构成犯罪,所以选B选项。李某不是不法侵害人,所以六爷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故不选D选项。六爷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选C选项。

  • 第3题:

    张某向李某借了10万元钱,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对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无须还款
    B.李某有权要求还款
    C.张某随时都可以还款
    D.李某随时都可以主张张某还款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规定,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第4题:

    孙某、张某、李某三人合伙做电脑组装买卖批发生意,孙某出资不负责其他事宜,张某不出资,但是只负责组装电脑,李某出资且负责电脑销售的联系事宜。但是三人约定赚到钱按照3:3:4分配,刚开始挣到不少钱。一年后,张某的表弟王某提出以电脑售后服务技术入伙,张某和李某同意,孙某不同意。但是张某、李某仍与王某达成协议,并约定赚了钱王某提10%后,张某、李某和孙某再平均分配。后来由于竞争激烈,生意越来越难做,李某提出退伙,其他人均同意,李某分得2万元后退出。不久受金融危机影响,合伙亏损,负债达14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孙某不是合伙人,故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B:张某应视为合伙雇佣的人员,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C:王某不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D:李某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债务无需负连带责任

    答案:A,B,D
    解析:
    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6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故A项错误。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故B项错误。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故C项正确。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D。

  • 第5题:

    共用题干

    某税务局干部李某向个体工商户钱某收税,钱某请求减免,李某予以拒绝。钱某让其妻去勾引李某,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几天后,李某仍要求钱某纳税,钱某说:“你不批准我的免税请求,就拿1万元钱来,否则,就告你强奸。”但李某仍要求钱某缴纳税款,钱某就向当地公安机关告发李某强奸其妻,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抗税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A,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
    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
    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
    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