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男)、刘眉(——女-)系夫妻,家住安徽归池县城,生有一子陈小勇。在陈小勇半岁的时候,陈东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3年,故陈小勇被送到刘眉的母亲周静芝处帮助抚养。周静芝原住在安徽竹甾县城,在陈小勇l岁时周静芝携小勇回其老家湖南营榴县桐郴乡的农村居住。现陈东已刑满出狱,想到3年未见儿子,急切地要将儿子接回家自己抚养。周静芝认为陈东曾犯罪服刑,品德不端,可能影响小孩的成长,因此拒绝了陈东的要求。陈东为此起诉要求行使小勇的抚养权,请求法院判令周静芝交回陈小勇。刘眉向审判人员表示,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小孩,想自己抚养孩

题目

陈东(男)、刘眉(——女-)系夫妻,家住安徽归池县城,生有一子陈小勇。在陈小勇半岁的时候,陈东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3年,故陈小勇被送到刘眉的母亲周静芝处帮助抚养。周静芝原住在安徽竹甾县城,在陈小勇l岁时周静芝携小勇回其老家湖南营榴县桐郴乡的农村居住。现陈东已刑满出狱,想到3年未见儿子,急切地要将儿子接回家自己抚养。周静芝认为陈东曾犯罪服刑,品德不端,可能影响小孩的成长,因此拒绝了陈东的要求。陈东为此起诉要求行使小勇的抚养权,请求法院判令周静芝交回陈小勇。刘眉向审判人员表示,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小孩,想自己抚养孩子,但碍予情面,不愿与其母对簿公堂。据此,请回答 93~96 题。

第 93 题 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安徽归池县人民法院

B.安徽竹甾县人民法院

C.湖南营榴县人民法院

D.湖南营榴县桐郴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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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陈东(男)、刘眉(——女-)系夫妻,家住安徽归池县城,生有一子陈小勇。在陈小勇半岁的时候,陈东因犯盗窃 ”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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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玉和韩东共有4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 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 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 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 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 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 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 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
    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 同即告终止


    答案:A,B
    解析:
    。本题涉及先租后抵以及共有人的优先购 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共有物租赁 后,出租人仍对该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因此,出租人对 共有物可设置抵押,但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其 对租赁关系不发生影响。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在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 的情况下,如前所述,应支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故 本题正确选项为AB。

  • 第2题:

    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 )。

    A. 产权为陈友福. 汪月琴. 陈东. 陈南. 陈西. 陈敏仙共有
    B. 产权为陈友福. 汪月琴拥有
    C. 产权为陈友福. 汪月琴. 陈东. 陈南共有
    D. 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答案:C
    解析:
    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房屋产权由四人共有

  • 第3题:

    10、三年前,陈某以其8岁的儿子陈东为被保险人投了一份五年期的人身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去年9月,陈东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使陈东手术后落了个终身残废。依照保险法,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A 保险公司应向陈东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B.B 保险公司在向陈东支付保险金后取得向医院代位追偿的权利

    C.C 投保之际若未经被保险人陈东的出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

    D.D 若陈东不幸死亡,则受益人为陈某及其配偶


    A 保险公司应向陈东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 第4题: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  )。

    A.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陈西、陈敏仙共有
    B.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拥有
    C.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共有
    D.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答案:C
    解析:
    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房屋产权由四人共有。

  • 第5题: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

    A.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陈西、陈敏仙共有
    B.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拥有
    C.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共有
    D.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答案:C
    解析:
    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房屋产权由四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