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沈某(男,16岁)在山上干活,见一女孩曾某(13岁,1.67米)在挖野菜,便问其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曾某谎称自己17岁。曾问沈的年龄及姓名,沈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沈某说要在本村给曾某介绍对象,曾某同意,并且说也要给沈某介绍对象,说:“像我这样的行不行?”沈说:“行。”几天后,两人再次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当天晚上两个人回沈某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对此,应认定( )A.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B.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幼女罪C.沈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D.沈某

题目

某天,沈某(男,16岁)在山上干活,见一女孩曾某(13岁,1.67米)在挖野菜,便问其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曾某谎称自己17岁。曾问沈的年龄及姓名,沈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沈某说要在本村给曾某介绍对象,曾某同意,并且说也要给沈某介绍对象,说:“像我这样的行不行?”沈说:“行。”几天后,两人再次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当天晚上两个人回沈某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对此,应认定( )

A.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B.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幼女罪

C.沈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D.沈某的行为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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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某天,沈某(男,16岁)在山上干活,见一女孩曾某(13岁,1.67米)在挖野菜,便问其是哪个村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男,39岁,农民。一天,农民叶某挖菜窖,占了张某家的地,张便找叶讲理。叶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第二天,张见叶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叶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女孩而犯法,便找来自13岁的小儿子替他报仇,叫儿子去打叶某的女儿。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叶某女儿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终因流血过多,叶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张某与其儿子构成共同犯罪

    B.张某属于间接正犯

    C.张某属于教唆犯

    D.张某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BD
    解析: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形;(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2)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张某利用其子去实行犯罪属间接正犯,张某与其子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应对其小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B、D正确。

  • 第2题:

    共用题干

    张某,男,39岁,农民。一日,农民马某挖菜窖,占了张某家的地,张某便找马某讲理。马某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某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第二天,张某见马某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马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女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他报仇,叫儿子去打马某的女儿。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马某女儿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终因流血过多,马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与其儿子构成共同犯罪
    B:张某属于间接正犯
    C:张某属于教唆犯
    D:张某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D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第3题:

    李某在山上劳作,遇到邻村的妇女王某路过,便拿着镰刀欲对王某实施抢劫,不料被王某夺下镰刀,向其头上猛砍一刀,当即将李某杀死。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错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题干说法正确。

  • 第4题:

    2005年3月,毛某到其朋友赵某家做客,发现赵某家有一幅名画,便产生歹念,用酒将赵某灌醉后,将画偷走,在要出门的时候被赵某发现,毛某将赵某打伤后逃跑。2005年4月,毛某在银行取钱时,发现李某取了一些现金,便尾随李某上了公交车,当时公交车上只有司机、毛某和李某三人。毛某当场使用暴力将李某身上的1000元抢走。2006年1月,毛某将被害人沈某劫持到一小旅馆,将沈某身上携带的3 000元抢走,同时向沈某的家人索要10万元。毛某得知沈某家人报案后,便将沈某杀死。
    问:(1)毛某抢走名画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2)毛某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李某的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毛某在2006年1月的犯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毛某抢走名画不是入户抢劫。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在进入被害人的住处时应当具有非法的目的,本案中,毛某是应赵某的邀约来到赵某家,进入赵某家时没有犯罪目的,毛某犯罪属于临时起意,故不属于入户抢劫。
    (2)毛某抢走李某1 000元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犯罪地点加重犯,即使行为人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抢劫的,只要犯罪地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也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本案中,毛某抢劫李某发生在公交车上,公交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所以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毛某在2006年1月的犯罪事实分别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但是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勒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构成绑架罪。本案中毛某为了勒索10万元将沈某劫持,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判处死刑,所以本案中毛某杀害被绑架人沈某,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同时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毛某在劫持沈某的过程中当场劫取沈某身上的3 000元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由于本案中毛某的绑架罪要判处死刑,是重罪。所以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 第5题:

    张某,男,39岁,农民。一天,农民叶某挖菜窖,占了张某家的地,张便找叶讲理。叶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第二天,张见叶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叶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女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他报仇,叫儿子去打叶某的女儿。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叶某女儿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终因流血过多,叶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张某与其儿子构成共同犯罪
    B.张某属于间接正犯
    C.张某的儿子应负刑事责任
    D.张某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D
    解析:
    解析: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形:(1)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2)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张某利用其子去实行犯罪属间接正犯,张某与其子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应对其小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B、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