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女)因“吃醋”与赵某(女)多次发生口角。一日两人又发生口角,陈某即取来一把尖刀插于腰间,再次与赵某发生争执、扭打。扭打中,陈某拔出尖刀刺向赵某颈部、大腿内侧两刀,逃离现场。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于当日(1998年10月30日)到派出所投案,第二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县看守所。陈某因计划外怀孕,于1998年11月中旬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工流产。陈某男友江某欲将陈某“救出”,购买了铁管、螺丝刀、手电、假警服、鞭炮等作案工具。于1999年1月17日晚身着假警服,带上作案工具,进入县看守所值班区域,盗得监房钥

题目

陈某(女)因“吃醋”与赵某(女)多次发生口角。一日两人又发生口角,陈某即取来一把尖刀插于腰间,再次与赵某发生争执、扭打。扭打中,陈某拔出尖刀刺向赵某颈部、大腿内侧两刀,逃离现场。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于当日(1998年10月30日)到派出所投案,第二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县看守所。陈某因计划外怀孕,于1998年11月中旬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工流产。陈某男友江某欲将陈某“救出”,购买了铁管、螺丝刀、手电、假警服、鞭炮等作案工具。于1999年1月17日晚身着假警服,带上作案工具,进入县看守所值班区域,盗得监房钥匙。之后,用铁管在围墙上撬开一个大洞进入监舍区,然后用钥匙打开女监房,将陈某带出、逃离看守所。请回答下列 98~100 问题:

第 98 题 陈某构成何罪?( )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罪

C.脱逃罪

D.聚众劫狱罪(共犯)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
【考点】犯罪故意的认定;脱逃罪的概念
【解析】陈某携带凶器有行凶的故意,并且行凶后逃离现场致使赵某不救而亡,从主客观条件来看陈某应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的脱逃最容易判断。聚众劫狱罪是指狱外人员纠集多人,携带、使用器械有组织地劫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江某系一人行为不符合聚众性犯罪的特征。所以D项错误。
更多“陈某(女)因“吃醋”与赵某(女)多次发生口角。一日两人又发生口角,陈某即取来一把尖刀插于腰间,再次 ”相关问题
  • 第1题:

    陈某与刘某因宅基地界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接到报警到此的民警杨某将二人带到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陈某因态度不好,被杨某殴打致死。陈某的父母双在,妻子因病逝世,生有一儿一女。陈某有一个姐姐和弟弟。陈某的弟弟及其妻子因车祸双亡,但遗有一女(10岁),一直由陈某抚养。本案中无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的是()。

    A.陈某的姐姐

    B.陈某的侄女

    C.陈某的父母

    D.陈某的子女


    参考答案:A

  • 第2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需要进行如下区分:后者是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而作为原告,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在本案中,赵某基于共有权而在诉讼中享有请求权,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赵某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刘某本身也是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赵某以刘某和陈某为被告,赵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假如赵某同意卖房,只是与刘某站在一起同陈某进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讼,那么赵某就是必要共同原告,故D选项当选。

  • 第3题:

    某日晚8时许,赵某(男)乘邻居陈某(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赵即把陈从里间门口推到里间床上,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破赵的脖子,赵卡住陈的脖子,使陈无法反抗,然后把陈的裤子扒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赵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问: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答案:
    解析:
    赵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中止形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放弃犯罪的,均属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实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则根据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本案中,赵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怕被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至于被害人谎称有人要来,并不能成为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原因,因而对本案不能以犯罪未遂处理。

  • 第4题:

    陈某是某小学教师,李某是陈某所教学生的家长。李某认为其女应当交纳的杂费已交,而陈某没有开具收据,该校又多次催李某的女儿补交杂费,李某便以这笔钱被陈某贪污为由,到学校找到陈某要求退钱。陈某多次声明自己未收到过这笔杂费,但李某仍不罢休继续与陈某发生争吵,并用一些不堪入耳的话辱骂陈某,且打了陈某一拳,后被围观人员劝开。事后,陈某到当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轻微伤。医药费开支1565元。
    根据以上材料,李某侵犯了陈某的()。

    A.荣誉权
    B.人身自由权
    C.生命健康权
    D.名誉权

    答案:C,D
    解析:
    李某打骂陈某造成轻伤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李某以贪污为由侮辱陈某侵犯了其名誉权。

  • 第5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赵某为商铺的共有人之一,其对刘某与陈某争议的标的物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参加诉讼后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