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开着一辆偷来的汽车向步行街中的人群冲去,值班民警乙见状用枪将某甲击毙,汽车撞向路边的商铺爆炸烧毁。某乙的行为是:( )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D.避险过当

题目

某甲开着一辆偷来的汽车向步行街中的人群冲去,值班民警乙见状用枪将某甲击毙,汽车撞向路边的商铺爆炸烧毁。某乙的行为是:(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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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甲下班后,约了几个朋友到“鱼香沸腾”餐馆就餐。就餐中,因琐事与邻桌某乙等人发生争执,被餐馆服务人员劝阻。某乙离开后不久,带了一批人,手持木棍,将某甲等人打伤。餐馆领班见状,赶紧拨打110报警。但在110警员到来时,某乙等人已逃之天天。后一直未能找到某乙等人。某甲等与餐馆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某甲等人有权向餐馆主张赔偿损失,理由是违约责任

    B.某甲等人有权向餐馆主张赔偿损失,理由是侵权责任

    C.某甲等人有权向餐馆主张赔偿损失,理由是公平原则

    D.某甲等人无权向餐馆主张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餐馆对某甲等人在合理限度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在双方发生争执的情况下,服务员进行了劝阻,在某乙带人打伤某甲等人的情况下,领班赶紧打110报警,因此餐馆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不构成侵权,因此选项B错误。餐馆虽与某甲之问有合同关系,但并未违反合同,因此亦不构成违约。所以A错误。在损害是由乙等人造成,餐馆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求餐馆承担责任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C错误,所以正确选项为D。

  • 第2题:

    某甲下班后,约了几个朋友到“鱼香沸腾”餐馆就餐。就餐中,因琐事与邻桌某乙等人发生争执,被餐馆服务人员劝阻。某乙离开后不久,带了一批人,手持木棍,将某甲等人打伤。餐馆领班见状,赶紧拨打110报警。但在110警员到来时,某乙等人已逃之夭夭。后一直未能找到某乙等人。某甲等与餐馆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某甲等人有权向餐馆主张赔偿损失,理由是违约责任
    B.某甲等人有权向餐馆主张赔偿损失,理由是侵权责任
    C.某甲等人有权向餐馆主张赔偿损失,理由是公平原则
    D.某甲等人无权向餐馆主张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题中,餐馆对某甲等人在合理限度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双方发生争执的情况下,服务员进行了劝阻,在某乙带人打伤某甲等人的情况下,领班赶紧打110报警,因此旅馆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餐馆无赔偿责任。因此D项正确。

  • 第3题:

    3.以下情形属于防卫不适时的是:()

    A.某甲抢劫某乙,某乙将某甲制服,将包夺回,随后为了解恨某乙又刺了倒地的某甲一刀

    B.某甲抢劫某乙,某乙夺回皮包,某甲又来抢,某乙刺了某甲一刀

    C.某甲强奸了某乙,某乙回家后,和其兄一起来到某甲家将某甲杀死

    D.某甲正在强奸某乙,某丙过来将某甲打昏


    A.某甲抢劫某乙,某乙将某甲制服,将包夺回,随后为了解恨某乙又刺了倒地的某甲一刀;C. 某甲强奸了某乙,某乙回家后,和其兄一起来到某甲家将某甲杀死

  • 第4题:

    某甲向某乙讨债不成,遂将某乙劫持并关押数月。某甲的行为是( )。

    A.连续犯

    B.结合犯

    C.继续犯

    D.吸收犯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 第5题:

    甲开着一辆偷来的汽油罐车向正在驶来的一列客车冲去,乙见状用步枪将甲击毙,油罐车翻下路边沟中爆炸烧毁,此情形下乙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


    A 解析:《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