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合法的是:( )A.飞亚公司欠风驰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万元,风驰厂留置了飞亚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风驰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B.飞亚公司向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并以厂房作为抵押C.王某将自己持有的飞亚公司股份转让给张某D.飞亚公司向美澳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 万元

题目

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合法的是:( )

A.飞亚公司欠风驰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万元,风驰厂留置了飞亚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风驰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

B.飞亚公司向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并以厂房作为抵押

C.王某将自己持有的飞亚公司股份转让给张某

D.飞亚公司向美澳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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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飞黄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以下行为中违法的有( )。

    A.甲公司向飞黄公司归还所欠货款6万元

    B.乙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飞黄公司帐上扣缴税款3万元

    C.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飞黄公司与丙公司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向丙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

    D.飞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受邀出任腾达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正确答案:AB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破产中的违法行为。破产案件受理后,不得为个别清偿,A选项为违法行为;税款不得直接扣缴,而应通过破产程序实现,B选项为违法行为;管理人有权决定未履行合同是否履行,若履行,则应支付对价;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题中并未说到丁某负有责任,故可以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 第2题:

    2017年1月,张某入职飞信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至2018年3月,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方便开展业务,公司为张某配置了一辆小轿车,2018年10月,张某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遭到拒绝。张某遂将汽车留置,公司要求其返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留置该汽车

    B.张某应当向公司返还汽车

    C.张某有权主张2017年2月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

    D.张某可直接向法院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 231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与飞信科技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存在实际的用工,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劳动者并没有留置权。故本题中张某无权留置该车辆。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自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7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具体时间为2017 年的 2 月 1 日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期间,飞信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向张某支付两倍的工资,而非至员工离职之日。故C 选项错误。 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的程序,对于飞信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一事,应当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劳动者与单位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可以直接向法院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故 D 选项错误。

  • 第3题:

    人民法院受理腾达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下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A:腾达公司优先清偿欠股东王某的款项50万元
    B:腾达公司的债务人飞黄公司向腾达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共160万元
    C:飞黄公司未向腾达公司清偿债务,而是直接向腾达公司的债权人李某清偿了160万元,造成其他债权人30万元的债权不能实现,但由于飞黄公司已经清偿债务,所以免除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D:腾达公司的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腾达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答案:A,C
    解析:
    【考点】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详解:《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A选项的做法违法。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由此可知,B选项行为合法,C选项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人故意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不免除其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给付义务人在向管理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实际受领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但是,管理人也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法理,请求实际受领人返还其受领的财产,从而使给付义务人的义务归于消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 第4题:

    肖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一辆小汽车抵押给陈某。抵押期间,小汽车因车祸严重受损,肖某将小汽车送到甲修理厂大修。后肖某无力支付2万元修理费,甲修理厂遂将小汽车留置。经催告,肖某在约定的合理期间内仍无力支付修理费用。此时,肖某亦无法偿还欠陈某的到期借款,陈某要求甲修理厂将小汽车交给自己依法进行拍卖,甲修理厂拒绝。下列关于该争议如何处理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修理厂可将小汽车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修理费,陈某就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B.甲修理厂应将小汽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修理费只能向肖某主张
    C.陈某应当先向甲修理厂支付全部修理费,其后甲修理厂应将小汽车交付给陈某依法拍卖
    D.甲修理厂应将小汽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借款,甲修理厂就剩余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A
    解析: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题中,小汽车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留置权,留置权人甲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故甲修理厂可将小汽车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修理费,剩余部分陈某有优先受偿权。

  • 第5题:

    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如债权、股权、著作权等作为债权的担保。下列属于权利质押的一项是()。

    • A、王某欠张某10万元,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张某
    • B、张某由于欠债,将自己的专利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
    • C、老王将自己在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儿子
    • D、李某欠人2万元,将一张2万元的支票当作还款交给债权人

    正确答案:B

  • 第6题:

    飞黄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以下行为中违法的有()。

    • A、甲公司向飞黄公司归还所欠货款6万元
    • B、乙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飞黄公司账上扣缴税款3万元
    • C、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飞黄公司与丙公司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向丙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
    • D、飞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受邀出任腾达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正确答案:A,B,D

  • 第7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飞亚公司拟定
    • B、方正律师事务所拟定
    • C、应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 D、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应分组表决

    正确答案:A,C,D

  • 第8题:

    2004年8月,某市飞鸿公司与邻市樱花公司签订一份电脑键盘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飞鸿公司在2004年12月底,向樱花公司提供电脑键盘5000件,单价20元,总价值10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樱花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违约方按5%支付违约金。2004年10月,樱花公司致电飞鸿公司,称因电脑键盘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标的物5000件变更为2000件。飞鸿公司表示拒绝。樱花公司于10月18日致电飞鸿公司,称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飞鸿公司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遭拒绝。根据此案情分析,飞鸿公司应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

    • A、飞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B、飞鸿公司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C、飞鸿公司可以等到履行期到来对方不履行债务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D、根据合同法,飞鸿公司只能在履行期届满后请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多选题
    飞黄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以下行为中违法的有()。
    A

    甲公司向飞黄公司归还所欠货款6万元

    B

    乙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飞黄公司账上扣缴税款3万元

    C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飞黄公司与丙公司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向丙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

    D

    飞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受邀出任腾达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正确答案: A,D
    解析: (1)根据《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选项A错误,当选。(2)款不得直接扣缴,而应通过破产程序实现。选项B错误,当选。(3)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选项C正确,不选。(4)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项D错误,当选。综上所述,选项ABD当选。

  • 第10题:

    多选题
    2017年1月,张某入职飞信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至2018年3月,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方便开展业务,公司为张某配置了一辆小轿车,2018年10月,张某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遭到拒绝。张某遂将汽车留置,公司要求其返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真题]
    A

    张某可以留置该汽车

    B

    张某应当向公司返还汽车

    C

    张某有权主张2017年2月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

    D

    张某可直接向法院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B两项,《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与飞信科技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存在实际的用工,己经建立起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但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劳动者并没有留置权,张某无权留置该车辆,应当向公司返还汽车
    C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具体时间为2017年的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飞信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向张某支付两倍的工资,而非至员工离职之日。
    D项,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的程序,对于飞信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一事,应当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劳动者与单位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可以直接向法院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 第11题:

    多选题
    重整计划中金河公司承诺放弃50%的债权,重整计划批准后恒泰圣都公司向债权人之一兴康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金河公司的承诺失效

    B

    兴康公司所受的清偿有效

    C

    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抵押权有效

    D

    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B两项,《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C项,《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1款、第4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第12题:

    多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腾达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A

    腾达公司优先清偿欠股东王某的款项50万元

    B

    腾达公司的债务人飞黄公司向腾达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共160万元

    C

    飞黄公司未向腾达公司清偿债务,而是直接向腾达公司的债权人李某清偿了160万元,造成其他债权人30万元的债权不能实现,但由于飞黄公司已经清偿债务,所以免除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D

    腾达公司的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腾达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BC两项,《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据此,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人故意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不免除其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给付义务人在向管理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实际受领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但是,管理人也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法理,请求实际受领人返还其受领的财产,从而使给付义务人的义务归于消灭。
    D项,《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 第13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设备,将自己所有的一部轿车作为抵押担保到期支付设备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甲公司又以轿车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工作人员驾驶轿车发生车祸,甲公司将轿车送丙汽修厂修理,汽修厂修好后,甲公司迟迟不付修理费,汽修厂将轿车留置。乙公司和银行的债权均已到期,甲公司无力履行债务。轿车拍卖后,价款不能清偿乙公司、银行和汽修厂的所有债权。按清偿的先后顺序排序,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银行、汽修厂、乙公司
    B:银行、乙公司、汽修厂
    C:汽修厂、银行、乙公司
    D:汽修厂、乙公司、银行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竞合,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权利,所以汽修厂的债权优先于银行、乙公司受偿。《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所以银行的债权优先于乙公司受偿。

  • 第14题:

    2009年8月,某市飞鸿公司与邻市樱花公司签订一份电脑键盘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飞鸿公司在2009年12月底,向樱花公司提供电脑键盘5000件,单价20元,总价值10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樱花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违约方按5%支付违约金。2009年10月,樱花公司致电飞鸿公司,称因电脑键盘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标的物5000件变更为2000件,否则拒绝支付货款。飞鸿公司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遭拒绝。根据此案情分析,飞鸿公司应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飞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飞鸿公司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飞鸿公司可以等到履行期到来对方不履行债务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根据合同法,飞鸿公司只能在履行期届满后请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答案:A,B,C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2项的规定,A项正确。该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C项正确。该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项正确,而D项错误。

  • 第15题:

    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如债权、股权、著作权等作为债权的担保。下列属于权利质押的—项是:


    A. 王某欠张某10万元,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张某
    B. 张某由于欠债,将自己的专利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
    C. 老王将自己在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儿子
    D. 李某欠人2万元,将一张2 万元的支票当作还款交给债权人

    答案:B
    解析:
    解题指导: 根据定义逐个分析选项。B选项符合题目中的定义。故答案为B。

  • 第16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除飞亚公司外,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 A、欧陆公司
    • B、方正律师事务所
    • C、美澳公司
    • D、李某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重整计划中欧陆公司承诺放弃50%的债权,重整计划批准后飞亚公司向债权人之一极冰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欧陆公司的承诺失效
    • B、极冰公司所受的清偿有效
    • C、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抵押权有效
    • D、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A,B,C,D

  • 第18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合法的是:()

    • A、飞亚公司欠风驰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万元,风驰厂留置了飞亚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风驰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
    • B、飞亚公司向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并以厂房作为抵押
    • C、王某将自己持有的飞亚公司股份转让给张某
    • D、飞亚公司向美澳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万元

    正确答案:A,C,D

  • 第19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方为该组通过草案
    • B、应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D、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经协商可以再表决一次,如又未通过,经飞亚公司申请,法院可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正确答案:C,D

  • 第20题:

    多选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飞亚公司拟定

    B

    方正律师事务所拟定

    C

    应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D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应分组表决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不定项题
    (三)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鸿运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20%,远达公司出资6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某任鸿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某。鸿运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银川公司货款,银川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鸿运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文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鸿运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鸿运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鸿运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银川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鸿运公司破产。4.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

    鸿运公司欠嘉德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万元,嘉德汽车修理厂留置了鸿运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嘉德汽车修理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

    B

    鸿运公司为继续营业向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并以厂房作为抵押

    C

    徐某将自己持有的鸿运公司股份转让给甲

    D

    鸿运公司向远达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万元

    E

    机器设备所有权人杜某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租借给鸿运公司的机器设备取回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飞黄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以下行为中违法的有(  )。[2008年真题]
    A

    甲公司向飞黄公司归还所欠货款6万元

    B

    乙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飞黄公司账上扣除税款3万元

    C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飞黄公司与丙公司双方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并向丙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

    D

    飞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受邀出任腾达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正确答案: B,A
    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知,税款不能直接扣除,而应通过破产程序实现。

  • 第23题:

    多选题
    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合法的是(  )。
    A

    恒泰圣都公司欠途胜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万元,途胜厂留置了恒泰圣都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途胜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

    B

    恒泰圣都公司向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并以厂房作为抵押

    C

    徐铮将自己持有的恒泰圣都公司股份转让给甲

    D

    恒泰圣都公司向远达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万元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B两项,《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CD两项,《企业破产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