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皿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

题目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皿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 41~45 题:

第 41 题 除飞亚公司外,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

A.欧陆公司

B.方正律师事务所

C.美澳公司

D.李某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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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合法的是:( )

    A.飞亚公司欠风驰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万元,风驰厂留置了飞亚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风驰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

    B.飞亚公司向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并以厂房作为抵押

    C.王某将自己持有的飞亚公司股份转让给张某

    D.飞亚公司向美澳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 万元


    正确答案:ACD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77条对于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和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限制的规范。

  • 第2题:

    张某出资40%,王某和李某各出资30%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拟将自己持有的15%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其余15%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某律师为王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自由将股份转让给李某,不需其他股东同意

    B.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须征得张某和李某的同意

    C.如张某不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则张某应购买王某的股份,如张某不同意购买,则视为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

    D.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张某和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王某向乙公司转让股份的条件不得优于张某和李某


    正确答案:D
    《公司法》第72条。

  • 第3题: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2013年6月15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并无异议,但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之前,8月10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8月20日,对甲公司的生产设备享有抵押权的B公要求拍卖该生产设备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8月22日,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一栋办公楼设定抵押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8月25日,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经管理人同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万股全部转让给李某。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部分要点如下: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即甲公司向张某(张某不属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份2000万股,发行价格拟订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5%,张某以其持有的丙公司70%的股权作价2亿元作为支付对价。经查:张某于2013年2月10日从高某手中受让了丙公司70%的股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债务人甲公司对债权人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做法是否违反了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做法并不违反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 第4题:

    甲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法院裁定并予以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重整期间,对甲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律暂停行使
    B:重整期间,甲企业的出资人乙公司和丙公司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C:甲企业转移、隐匿其财产,债权人遂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程序,则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甲企业破产
    D:甲企业提交的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答案:C
    解析:
    【考点】重整程序。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除外,因此,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8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C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89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故本题应选C项。

  • 第5题:

    2016年11月,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4人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设立后,张某将作为出资的商业用房交付给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王某的货币出资仅缴付了20%,其余80%出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0年内缴清;李某用于出资的小汽车,实际上为其父老李所有;赵某用于出资的B公司股权则未经评估,经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作价100万元并载入章程、办理了股权转移手续。
    A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喜人,2018年3月,A公司与C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甲公司,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兼任甲公司董事长。王某发现该项投资后进行了调查,查实该投资系张某擅自所为,根本未召开股东会会议,张某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和王某、李某、赵某的签名,但C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2018年4月,王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同时书面向A公司请求查阅会计账簿。
    由于A公司拒绝王某的查阅请求,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准查阅并由D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在查阅账簿过程中,王某发现A公司尚有200万元税后利润未分配,遂又提起诉讼请求分配利润。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分析A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王某向法院提出的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并说明理由。
    (3)王某向法院提出的分红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①张某未将其用于出资的商业用房转移登记至A公司名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本题中,张某以房产出资,既应将房产交付A公司使用,亦应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A公司名下。
    ②王某以货币出资,且按章程规定缴付出资符合规定。因为A公司属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资本制,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
    ③李某以其父所有的小汽车出资不符合规定。因为出资人应当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出资,如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又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取回该财产,出资人应当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④赵某用于出资的股权未经评估不违反规定。根据2014年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非货币出资一律要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就是说,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2)王某向法院提出的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请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属于公司未召开会议作出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3)王某的分红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如果股东在诉讼中未提交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股东(大)会决议,法院应驳回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请求,除非公司不分配利润是因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致,而且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6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除飞亚公司外,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 A、欧陆公司
    • B、方正律师事务所
    • C、美澳公司
    • D、李某

    正确答案:C

  • 第7题:

    飞黄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以下行为中违法的有()。

    • A、甲公司向飞黄公司归还所欠货款6万元
    • B、乙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飞黄公司账上扣缴税款3万元
    • C、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飞黄公司与丙公司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向丙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
    • D、飞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受邀出任腾达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正确答案:A,B,D

  • 第8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飞亚公司拟定
    • B、方正律师事务所拟定
    • C、应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 D、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应分组表决

    正确答案:A,C,D

  • 第9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方为该组通过草案
    • B、应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D、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经协商可以再表决一次,如又未通过,经飞亚公司申请,法院可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正确答案:C,D

  • 第10题:

    多选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飞亚公司拟定

    B

    方正律师事务所拟定

    C

    应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D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应分组表决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不定项题
    (三)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鸿运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20%,远达公司出资6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某任鸿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某。鸿运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银川公司货款,银川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鸿运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文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鸿运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鸿运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鸿运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银川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鸿运公司破产。4.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

    鸿运公司欠嘉德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万元,嘉德汽车修理厂留置了鸿运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嘉德汽车修理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

    B

    鸿运公司为继续营业向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并以厂房作为抵押

    C

    徐某将自己持有的鸿运公司股份转让给甲

    D

    鸿运公司向远达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万元

    E

    机器设备所有权人杜某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租借给鸿运公司的机器设备取回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飞宇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出资人,飞宇公司占昌盛公司注册资本的30%,昌盛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天方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飞宇公司、昌盛公司、天方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

    B

    昌盛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应直接裁定昌盛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C

    重整期间,昌盛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

    重整期间,飞宇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也即飞宇公司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
    B项,《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故不论申请重整人是谁,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裁定债务人重整。
    C项,《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故债务人进行重整,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是原则,只有在债务人自己申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
    D项,《企业破产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第13题:

    重整计划中欧陆公司承诺放弃50%的债权,重整计划批准后飞亚公司向债权人之一极冰公司清偿全部债务,重整计划终止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欧陆公司的承诺失效,

    B.极冰公司所受的清偿有效

    C.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抵押权有效

    D.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ABCD
    《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所以AB选项正确。第4款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所以C选项正确。

  • 第14题: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20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1,李某经调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张某最终决定将股份转让给甲公司和李某,甲公司和李某对受让股份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应如何转让?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陈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正确答案:
    (1)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4名股东有3名同意,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虽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
    张某将自己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甲公司8%,转让给李某2%。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陈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集的,陈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依据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第15题:

    飞黄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以下行为中违法的有( )。

    A.甲公司向飞黄公司归还所欠货款6万元

    B.乙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飞黄公司帐上扣缴税款3万元

    C.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飞黄公司与丙公司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向丙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

    D.飞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受邀出任腾达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正确答案:AB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破产中的违法行为。破产案件受理后,不得为个别清偿,A选项为违法行为;税款不得直接扣缴,而应通过破产程序实现,B选项为违法行为;管理人有权决定未履行合同是否履行,若履行,则应支付对价;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题中并未说到丁某负有责任,故可以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 第16题:

    飞宇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出资人,飞宇公司占昌盛公司注册资本的30%,昌盛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天方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飞宇公司、昌盛公司、天方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
    B:昌盛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应直接裁定昌盛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C:重整期间,昌盛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重整期间,飞宇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答案: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70条的规定,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所以A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不论申请重整人是谁,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裁定债务人重整,所以B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进行重整,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是原则,只有在债务人自己申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7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

  • 第17题:

    B股份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各项到期债务,B公司债权人2016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B公司以债权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提出异议,后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裁定受理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后持有B公司15%股份的A公司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裁定B公司破产重整。在重整期间发生了下列事项:
      (1)重整期间,经B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B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8月30日,B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一套设备设定抵押向银行借贷1000万元。
      (2)B公司债权人C公司的债权由B公司办公楼作为抵押,C公司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B公司拒绝。
      (3)B公司的出资人D公司要求分配投资收益。
      (4)B公司的董事刘某要求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
      2016年11月,B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向普通债权人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B公司请求普通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B公司的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3)在重整期间,B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设备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B公司能否拒绝C公司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5)出资人D公司能否请求分配投资收益?并说明理由。
      (6)董事刘某能否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并说明理由。
      (7)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普通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B公司的异议不成立。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1分)
      (2)A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B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A公司作为债务人B公司股东,持股15%,可以申请重整。(3分)
      (3)重整期间,B公司为借款而以设备提供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1分)
      (4)B公司可以拒绝C公司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B公司可以拒绝C公司的要求。(1分)
      (5)出资人D公司不能请求分配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1分)
      (6)董事刘某不能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除外。根据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2分)
      (7)B公司不能要求普通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1分)

  • 第18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重整计划中欧陆公司承诺放弃50%的债权,重整计划批准后飞亚公司向债权人之一极冰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欧陆公司的承诺失效
    • B、极冰公司所受的清偿有效
    • C、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抵押权有效
    • D、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A,B,C,D

  • 第19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合法的是:()

    • A、飞亚公司欠风驰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万元,风驰厂留置了飞亚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风驰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
    • B、飞亚公司向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并以厂房作为抵押
    • C、王某将自己持有的飞亚公司股份转让给张某
    • D、飞亚公司向美澳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万元

    正确答案:A,C,D

  • 第20题:

    张某出资40%,王某和李某各出资30%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拟将自己持有的15%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其余15%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某律师为王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自由将股份转让给李某,不须其他股东同意
    • B、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须征得张某和李某的同意
    • C、如张某不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则张某应购买王某的股份,如张某不同意购买,则视为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
    • D、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张某和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王某向乙公司转让股份的条件不得优于张某和李某

    正确答案:A,B,C

  • 第21题:

    不定项题
    (三)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鸿运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20%,远达公司出资6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某任鸿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某。鸿运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银川公司货款,银川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鸿运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文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鸿运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鸿运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鸿运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银川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鸿运公司破产。1.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
    A

    银川公司

    B

    文盛律师事务所

    C

    远达公司

    D

    E

    鸿运公司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2题:

    不定项题
    (三)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鸿运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20%,远达公司出资6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某任鸿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某。鸿运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银川公司货款,银川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鸿运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文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鸿运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鸿运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鸿运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银川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鸿运公司破产。2.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鸿运公司拟定

    B

    文盛律师事务所拟定

    C

    应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D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应分组表决

    E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正确答案: A,C,D,E
    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飞黄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以下行为中违法的有(  )。[2008年真题]
    A

    甲公司向飞黄公司归还所欠货款6万元

    B

    乙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飞黄公司账上扣除税款3万元

    C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飞黄公司与丙公司双方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并向丙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

    D

    飞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受邀出任腾达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正确答案: B,A
    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知,税款不能直接扣除,而应通过破产程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