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美国T公司与上海的R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T公司以外币、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400万元出资,R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和人民币合计100万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合营企业。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时,审批机关的接待人员对合同报批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一系列建议。以下各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是:( )。A.R公司在没有和T公司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即私自向审批机关递交审批材料,申请批准B.合同规定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外方的出资占80%C.T公司和R公司的非现金出资部

题目

2005年7月,美国T公司与上海的R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T公司以外币、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400万元出资,R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和人民币合计100万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合营企业。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时,审批机关的接待人员对合同报批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一系列建议。以下各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是:( )。

A.R公司在没有和T公司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即私自向审批机关递交审批材料,申请批准

B.合同规定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外方的出资占80%

C.T公司和R公司的非现金出资部分的作价金额由两公司自行协商确定,而没有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评估

D.T公司作价200万元出资的机器设备的价格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国际市场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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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各2011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 2013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至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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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正确答案:B

  • 第2题:

    P公司与T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P公司向T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为确保P公司如期还款,M企业作为保证人与T银行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合同订立半年后,P公司分立为P1公司、P2公司,M企业与N企业合并为W企业。
    问题:
    (1) P公司分立时是否需要通知T银行?分立后,其银行借款如何清偿?
    (2) M企业与N企业合并后,其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3)如果P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银行贷款,T银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
    解析: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P公司分立时,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P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M企业与N企业合并后,其保证责任由W企业承担。
    (3)按照《合同法》的规定,P公司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T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第3题:

    广州的甲公司与深圳的乙公司在北京协商订立份书面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成立地点在上海,但实际情况是,甲公司在广州签字盖章后将合同邮寄到深圳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地点是()。

    A.北京
    B.广州
    C.深圳
    D.上海

    答案:D
    解析:
    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地点

  • 第4题:

    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 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 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 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 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 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企业宇宙公司。请回答下 列问题:
    请对有关该该企业的下列相关问题作出正 确选择:( )
    A.蓝天公司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
    B.绿野公司主张该合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主张 该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C.蓝天公司以实际股东的名义请求宇宙公司直 接向其支付在企业投资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D.绿野公司向蓝天公司要求支付必要的报酬的, 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答案: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5条规定:“合同 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 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 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 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 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 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 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7条规定,实际投资者根据 其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 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A选项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错误;B选项符合第 1款的规定,正确;C选项不符合第17条的规定,故错 误;D选项符合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故正确。

  • 第5题:

    P公司与T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P公司向T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为确保P公司如期还款,M企业作为保证人与T银行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合同订立半年后,P公司分立为P1公司、P2公司,M企业与N企业合并为W企业。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 P公司分立时是否需要通知T银行?分立后,其银行借款如何清偿?
    (2) M企业与N企业合并后,其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3)如果P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银行贷款,T银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
    解析:
    本案例答案如下: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P公司分立时,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P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M企业与N企业合并后,其保证责任由W企业承担。
    (3)按照《合同法》的规定,P公司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T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