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公司与海角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规定天涯公司应于2004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海角公司应于同年6月7 日支付贷款320万元。但是到了4月底,天涯公司发现海角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有许多的货款都已经无法支付,到6月以后肯定也无法支付货款给自己,遂提出中止合同,但海角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天涯公司于5月15 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A.天涯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B.天涯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海角公司提供相应的

题目

天涯公司与海角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规定天涯公司应于2004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海角公司应于同年6月7 日支付贷款320万元。但是到了4月底,天涯公司发现海角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有许多的货款都已经无法支付,到6月以后肯定也无法支付货款给自己,遂提出中止合同,但海角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天涯公司于5月15 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天涯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B.天涯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海角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天涯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海角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天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海角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考点」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原理,上述两个法条所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由上可知,在该案中,天涯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海角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故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更多“天涯公司与海角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规定天涯公司应于2004年5月15日交付101 ”相关问题
  • 第1题:

    天麟公司与海鑫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约定,天麟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海鑫公司应于同年6月7日支付货款302万元。但是到了4月底,天麟公司发现海鑫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有许多的货款都已经无法支付,到6月以后肯定也无法支付货款给自己,遂提出中止合同,但海鑫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天麟公司于5月15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B.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海鑫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天麟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海鑫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天麟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天麟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天麟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海鑫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E

  • 第2题: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2014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
    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反对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戊公司,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是否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并说明理由。
    (6)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无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为“乙公司的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但乙公司的银行借款于6月16日才到账,不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因此机床买卖合同未生效,甲公司无需交付机床。
    (2)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权转让有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向戊公司转让债权无须取得债务人丁公司的同意,甲公司通知丁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即对丁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4)甲公司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本题中,双方约定甲公司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当丁公司拒绝支付货款时,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交付机床。
    (5)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根据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题中,乙公司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属于因丁公司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有权要求丁公司赔偿。
    (6)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本题中,乙公司以房屋设定抵押时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丙银行的抵押权未设立,无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 第3题:

    天麟公司与海鑫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约定,天麟公司应于2018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海鑫公司应于同年6月7日支付货款302万元。但是到了4月底,天麟公司发现海鑫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有许多的货款都已经无法支付,到6月以后肯定也无法支付货款给自己,遂提出中止合同,但海鑫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天麟公司于5月15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B.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海鑫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天麟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海鑫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天麟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天麟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天麟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海鑫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B,E
    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成立的相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价款50000元的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  )。


    A.5000元

    B.7500元

    C.10000元

    D.12500元

    答案:C
    解析:
    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先行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其二,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其三,定金具有担保的效力。这是定金最主要的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故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10000元,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评注】应对定金及其定金的效力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应注意掌握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