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强欲装修其房屋,与天河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王大强应于2005年10月10日前负责腾出房屋。但是直到2005年10月10日,王大强因为常年出差在外,根本没有时间寻找暂住的替代房屋,所以一直也未能将需要装修的房屋腾出。那么装修公司:( )A.只能请求王大强腾出房屋B.催告王大强在合理期限内腾屋,逾期不腾,则可以解除合同C.自行腾出房屋,且腾屋费用由王大强承担D.径行解除合同

题目

王大强欲装修其房屋,与天河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王大强应于2005年10月10日前负责腾出房屋。但是直到2005年10月10日,王大强因为常年出差在外,根本没有时间寻找暂住的替代房屋,所以一直也未能将需要装修的房屋腾出。那么装修公司:( )

A.只能请求王大强腾出房屋

B.催告王大强在合理期限内腾屋,逾期不腾,则可以解除合同

C.自行腾出房屋,且腾屋费用由王大强承担

D.径行解除合同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考点」合同解除的条件
「解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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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材料回答5~7题: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下列题。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AC
    [考点]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题中。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因此王某与丁某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知,王某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并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丁某作为买受人,依据该买卖合同,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有权占有人。因此,在王某要求丁某返还原物时。丁某享有抗辩权。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小王也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因为小王是在王某因病去世后,对王某的全部遗产进行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可知,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概括继承,小王在继承王某的全部遗产时,也包括了王某对于丁某的债权债务。既然王某不能对丁某行使返还请求权,那么作为继承人的小王当然也不能享有返还请求权,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 第2题:

    2016年8月赵某装修房屋一套准备结婚,该房由甲装修公司负责提供装修劳务,老赵向甲公司支付装修费共计8万元,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则上述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

    A、赵某

    B、甲装修公司

    C、被装修的房屋

    D、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装修的客体是“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而非被装修的房子。

  • 第3题:

    甲欲装修其房屋,与乙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 同。双方约定,甲应于5月1日前负责腾出房屋。但5 月1日甲未腾出房屋,则乙可以:( )
    A.自行腾出房屋,且腾屋费用由甲承担
    B.自行腾出房屋,但腾屋费用由乙承担
    C.径行解除合同
    D.催告甲在合理期限腾屋,逾期不腾,得解除合同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逾期履行时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逾期履行导致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可以径行解除合同;逾期履行 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应催告对方履 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可行使合同解除 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4题:

    小张为高鑫装修公司的员工,王某与高鑫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由高鑫公司派小张为王某的房屋装修,小张在为王某的装修过程中因为不慎弄破水管’造成王某房屋墙面大面积毁损,在与小张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后,王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是:()

    A.小张
    B.高鑫装修公司
    C.小张和高鑫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D.由王某的起诉确定

    答案:B
    解析:
    。考查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发生诉讼的诉讼地位,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第5题: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

    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如果属于出租人过错的,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答案:D
    解析: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6题:

    王某于2017年12月将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来王某因个人融资需要,将该套房进行抵押。张某居住了房屋3个月后,因个人原因,在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刘某。关于张某转租房屋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与刘某签订的转租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B.张某在租赁期限内转租房屋,应当经王某书面同意
    C.转租期间若王某与张某的租赁合同终止,转租合同仍然有效
    D.转租合同约定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王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期限
    E.张某在租赁期限内转租房屋,无需告知王某

    答案:A,B,D
    解析:
    房屋转租一般是指商品房屋转租。商品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商品房屋再出租的行为。转租要求有:①转租的房屋必须合法,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也适用于转租的房屋。②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③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规定的期限。A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第7题:

    王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其购买一套二手房,并约定佣金为房价款的4%。甲公司委派房地产经纪人张某承办该业务。张某给王某介绍了一套业主李某的房屋,王某在张某带领下查验房屋后同意购买。随后,王某、张某、李某共同商谈成交手续事宜。
    王某、李某达成买卖意向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正确的做法为(  )。

    A、甲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B、甲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C、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D、甲公司委托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答案:D
    解析:
    房地产经纪人员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的执业关系表现为:一方面,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也必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也就是说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经纪活动必须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进行,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另一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是由房地产经纪人组成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指定具体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去承办和完成。

  • 第8题:

    小张为高鑫装修公司的员工,王某与高鑫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由高鑫公司派小张为王某的房屋装修,小张在为王某的装修过程中因为不慎弄破水管,造成王某房屋墙面大面积毁损,在与小张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后,王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是:()

    • A、小张
    • B、高鑫装修公司
    • C、小张和高鑫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 D、由王某的起诉确定

    正确答案:B

  • 第9题:

    王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婚前,王某有继承 所得房屋5间,婚后由双方居住。1999年,王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 了装修。2001年5月,王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 没有资本,遂准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王某到某厂 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王某认为工作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李某认为,经 营小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王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 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王某便起 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王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 用。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此时,张某准备结婚,正在到处寻找住房,经人介绍,张某与 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 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王某结婚已经9 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王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 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张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本案涉讼的房屋是王某婚前继承所得,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是其个人特有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曾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这一规定应该明确两点:第一,即使它在有执行效力的时候,也仅仅限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场合。第二,2003年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解释》第33条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这就是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婚前个人所有财产都不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李某主张争议房屋为共有是没有根据的,法院自然不予支持。
    (2)王某依法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与张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均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认真执行。张某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按时履约,法院理应给予支持。(3)关于李某提出因装修所欠债务问题,应当明确,夫妻婚后对一方婚前所有财产的添附,本应属于双方共有,但是这并不能改变物的本体的所有权关系。在王某出卖房屋的时候,因装修所欠债务,当然应当分割出来作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于李某不具有本体的所有权,房屋本体已经被王某处分,对因添附所产生的债务,李某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第10题:

    单选题
    小张为高鑫装修公司的员工,王某与高鑫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由高鑫公司派小张为王某的房屋装修,小张在为王某的装修过程中因为不慎弄破水管,造成王某房屋墙面大面积毁损,在与小张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后,王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是:()
    A

    小张

    B

    高鑫装修公司

    C

    小张和高鑫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D

    由王某的起诉确定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查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发生诉讼的诉讼地位,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第11题:

    问答题
    丁一、丁二兄弟俩父母早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幢四间。该房屋租赁给王三居住,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租赁证》。因租期届满,王三向留在当地的丁一提出购买该幢房屋,丁一认为,丁二在外地工作,不需要当地房屋,自己是长子有权作主,经协商,丁一与王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数日后,丁二一家调回当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赁给王三的丁家私房居住,请王三在近期搬出此屋,王三辩称,该幢房屋丁一已卖给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他已交清了买房款,房屋产权已属他自己所有。若有异议,由丁一、丁二相互交涉。双方意见分岐,丁二上诉法院,要求中止与王三房屋租赁合同,归还房屋自用。你认为法院应作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法院应判决:丁一与王三所签订的该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丁一应向王三退还全部买房款,房屋产权仍归丁一、丁二所有,房屋租赁期已满,丁二从外地调回,需收回房屋自用要求合理,可让王三在 3 个月内搬出。 若丁一、丁二该幢四间房屋进行分割财产各两间。属丁一两间愿卖给王三,那需另订房屋买卖合同,另当别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08年5月,天水村村民马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一栋楼房,由于天水村临近河阳市区且交通便利,故天水村的房屋得到了在河阳市工作的王某的青睐,在多方考察之后,王某认为马某的房屋风水更优,故而决定购买马某的房屋。双方于2008年9月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于2008年11月份装修入住。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2)王某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甲欲装修其房屋,与乙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5月1日前负责腾出房屋。但5月1日甲未腾出房屋,则乙可以:( )

    A.自行腾出房屋,且腾屋费用由甲承担

    B.自行腾出房屋,但腾屋费用由乙承担

    C.径行解除合同

    D.催告甲在合理期限腾屋,逾期不腾,得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D
    本题涉及逾期履行时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逾期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可以径行合同解除权;逾期履行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应催告对方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14题: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AC

  • 第15题:

    共用题干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A,C
    解析:
    丁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还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其基于和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权占有房屋,王某无权要求返还。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继承了其全部遗产,继承合同债权就应清偿相对应的合同债务,因此同样无权要求返还。AC正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此杜某已经成为所有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选BC。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合同义务,非买卖合同有效要件,A项错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若要处分该物权时,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B项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C项正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权,D项也正确。

  • 第16题:

    王某因装修房屋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约定工程造价为5万元,包括室内装修、墙面粉刷、洁 具、灯具安装等内容。王某交付工程款,甲公司出具了 发票。甲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 装修工程。王某后又与李某、张某达成协议,为其安装 中央空调(未包括在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之 中),工程款为7万元。该款由李某、张某出具收条,款 项未入公司账户。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为造价5万元 的工程部分出具保修单。因王某家中央空调出现质量 问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为此引起纠纷。对该中央空调装修部分,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C.甲公司应与王某分担责任
    D.甲公司应与李某、张某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 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甲 公司虽然派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 但在王某安装中央空调上,甲公司既没有将该内容订 入装修合同,也没有对该部分工程救出具发票和工程 保修单,王某没有理由相信该部分工程已经由李某和 张某代理公司作出决定,从而公司应当对该部分工程 负责,即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并未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 不应对该工程负责。故本题答案为A。

  • 第17题:

    王某承租一房屋,该房屋属于全民所有,现由甲公司经营管理。该房屋账面原值为50 万元,市场价值为100万元,王某支付的月租金为O.25万元。现甲公司将该房屋与乙公司所有的一处房屋互换,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90万元。
    王某承租的房屋在互换前的房产税纳税人应为( )。

    A.王某
    B. 甲公司
    C. 乙公司
    D.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答案:B
    解析:
    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和房产的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房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

  • 第18题:

    王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其购买一套二手房,并约定佣金为房价款的4%。甲公司委派房地产经纪人张某承办该业务。张某给王某介绍了一套业主李某的房屋,王某在张某带领下查验房屋后同意购买。随后,王某、张某、李某共同商谈成交手续事宜。(2007年真题)

    王某、李某达成买卖意向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正确的做法为( )。

    A.甲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B.甲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C.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D.甲公司委托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答案:D
    解析:
    房地产经纪人员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的执业关系表现为:一方面,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也必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也就是说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经纪活动必须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进行,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另一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是由房地产经纪人组成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指定具体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去承办和完成。

  • 第19题:

    张某将自己位于西城区的一套房屋高价出租给蔡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2年,后来蔡某经张某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王某,王某对生活环境十分挑剔,觉得房屋装修太差,于是自己动手对房屋进行装修,严重改变了房屋格局,张某得知后十分生气。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和蔡某的租赁合同属于定期租赁合同
    B.张某和蔡某的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C.由于转租给了王某,张某和蔡某的租赁合同归于无效
    D.即使转租给了王某,张某和蔡某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E.张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D: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3)选项E:承租人转租的,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第20题:

    丁一、丁二兄弟俩父母早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幢四间。该房屋租赁给王三居住,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租赁证》。因租期届满,王三向留在当地的丁一提出购买该幢房屋,丁一认为,丁二在外地工作,不需要当地房屋,自己是长子有权作主,经协商,丁一与王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数日后,丁二一家调回当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赁给王三的丁家私房居住,请王三在近期搬出此屋,王三辩称,该幢房屋丁一已卖给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他已交清了买房款,房屋产权已属他自己所有。若有异议,由丁一、丁二相互交涉。双方意见分岐,丁二上诉法院,要求中止与王三房屋租赁合同,归还房屋自用。丁一与王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合同无效,该幢房屋是丁一、丁二兄弟俩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房屋买卖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丁一、王三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丁一未征得其弟丁二的同意擅自作主卖给王三的, 是违反城市私有房屋买卖的有关管理条例的无 效民事行为。

  • 第21题:

    王某因装修房屋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万元,包括室内装修、墙面粉刷、洁具、灯具安装等内容。王某交付工程款,甲公司出具了发票。甲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王某后又与李某、张某达成协议,为其安装中央空调(未包括在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之中),工程款为7万元。该款由李某、张某出具收条,款项未入公司账户。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为造价5万元的工程部分出具保修单。因王某家中央空调出现质量问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此引起纠纷。对该中央空调装修部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 B、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C、甲公司应与王某分担责任
    • D、甲公司应与李某、张某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问答题
    下面的情况,应如何理解: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依据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房屋面积15000平方米),承租人通过招标,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约定由装修公司垫资施工。在装修中,因承租人违约被房屋产权人解除了租房合同,承租人未支付装修费并人间蒸发。请问:装修公司能否以对装修物享有物权为由向房屋产权人主张权利?能否参照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执行?或者该案有其它的处理思路,请详述。

    正确答案: 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多起类似案件,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相同,《司法解释》对此未作针对性解释。我认为这问题也与《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本人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装修公司在签订装修合同时房屋产权人是否明知,以及产权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对添附的装修物是如何约定的,如果产权人同意装修合同,则装修人可以要求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直接起诉产权人,即产权人是真正的发包人;而如产权人不知道或不同意装修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装修公司不能直接起诉产权人。如果产权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对添附的装修物归属未作约定,装修公司尚可以物权对价的原理向产权人主张权利,由于我国《物权法》尚未生效,能否成功,有待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如果产权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对添附的装修物约定在承租人违约时作为损失赔偿的话(实践中很多此类合同作如此约定),则装修公司则难以向产权人主张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丁一、丁二兄弟俩父母早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幢四间。该房屋租赁给王三居住,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租赁证》。因租期届满,王三向留在当地的丁一提出购买该幢房屋,丁一认为,丁二在外地工作,不需要当地房屋,自己是长子有权作主,经协商,丁一与王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数日后,丁二一家调回当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赁给王三的丁家私房居住,请王三在近期搬出此屋,王三辩称,该幢房屋丁一已卖给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他已交清了买房款,房屋产权已属他自己所有。若有异议,由丁一、丁二相互交涉。双方意见分岐,丁二上诉法院,要求中止与王三房屋租赁合同,归还房屋自用。丁一与王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合同无效,该幢房屋是丁一、丁二兄弟俩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房屋买卖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丁一、王三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丁一未征得其弟丁二的同意擅自作主卖给王三的, 是违反城市私有房屋买卖的有关管理条例的无 效民事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