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请作答以下 47~51 题第 47 题 赵六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定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列意见中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是:( )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于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首期出资2万元符合公司法标准B.如公司成立后,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实际只有4.9万元,李四必须补足其差额1000元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D.王一、

题目

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

请作答以下 47~51 题

第 47 题 赵六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定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列意见中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是:( )

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于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首期出资2万元符合公司法标准

B.如公司成立后,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实际只有4.9万元,李四必须补足其差额1000元

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

D.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各认缴1/3的出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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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 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 选择。

    赵六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定的方案时, 提出几条意见。下列意见中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 定是:( )
    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于首次出资额不 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首期出资2万元符合公 司法标准
    B.如公司成立后,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 备实际只有4. 9万元,李四必须补足其差额1000元
    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 的30%
    D.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各认缴1/3的出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例认缴出资的规定


    答案:A,B,D
    解析: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 的出资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額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 规定。
    首次出资額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 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A项错误。
    《公司法》笫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 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額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 足其差頟;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B 选项中差額为1000元,与5万元相比应当不属于“显 著”低于的情形,故不适用上述规定,B选项说法错误。
    《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 出资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故C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 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 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 除外。D项错误。

  • 第2题:

    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 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 选择。
    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形,有关说 法不符合《公司法》 的是:( )
    A.李四欲査阅公司会计账簿,而董事长甲认为, 会计账簿因其保密性,股东査阅时应经董事会准许
    B.该家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5年以上,这5年 公司是有利润的,但一直没有分配红利,同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张二现请求公司分红 可以,但不可以请求公司收购他的股权
    C.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欲与一家国有企业进行 合并,郑七对此坚决反对,则其可以请求公司收购他的 股权
    D.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王五,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答案:A,B,D
    解析: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 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并未提到需经 董事会准许,A项错误。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 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 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 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 司章程规定的,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 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 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B违背第(1)项规定,可以主张回购股权,B 错;C符合第(2)项规定,正确。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D项缺少"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一条件,故 D错误。

  • 第3题: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

    A.张三欲杀死李四,用刀捅了其一刀,后感到后悔,又返回原处,将倒在血泊中的李四送往医院,李四得以脱险,张三成立犯罪中止
    B.王五为抢劫赵六而尾随赵六,结果被发现,王五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
    C.周某欲前往公司盗窃珠宝,但半路上,周某放弃了犯罪,事后得知,当时珠宝刚被公司运走。周某构成犯罪未遂
    D.吴某欲杀郑某,在郑某的食物中下毒,郑某中毒倒地,吴某后悔,将郑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郑某死亡。吴某构成犯罪既遂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A项中,张三通过自己的努力,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构成行为实施终了的犯罪中止;B项中王五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故成立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C项中甲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虽然在客观上不能完成,但仍成立犯罪中止;D项中是行为实施终了的补救行为,由于吴某没有制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以,成立犯罪既遂。

  • 第4题:

    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人公司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
    赵六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订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列意见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全体股东在章程中分别认缴了各自的出资额
    B.如公司成立时,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因实行了认缴资本制度,而无须评估
    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
    D.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不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来认缴增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

    答案:B,C,D
    解析: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以及认缴期限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应当评估作价。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故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亦作废。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项错误。

  • 第5题:

    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股东的出资义务。详解:《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