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反证的是:( )。A.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逾期借款,而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B.被告出示的与原告共同签署的备忘录:原告凭被告写的借条而向法院主张被告返还逾期借款,被告则出示该备忘录,该备忘录说明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真正发生借贷关系,该借条只是被告应原告的要求而写rC.被告提出的由原告书写的内容为被告已返还借款且因借条丢失而无法将被告的借条退还被告的书证:原告凭被告写的借条而向法院主张被告返还逾期借款,被告提出该书证D.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用以否定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证据

题目

下列属于反证的是:( )。

A.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逾期借款,而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

B.被告出示的与原告共同签署的备忘录:原告凭被告写的借条而向法院主张被告返还逾期借款,被告则出示该备忘录,该备忘录说明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真正发生借贷关系,该借条只是被告应原告的要求而写r

C.被告提出的由原告书写的内容为被告已返还借款且因借条丢失而无法将被告的借条退还被告的书证:原告凭被告写的借条而向法院主张被告返还逾期借款,被告提出该书证

D.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用以否定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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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5万元的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做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

    A.直接证据

    B.原始证据

    C.言词证据

    D.间接证据


    参考答案:AB

  • 第2题: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正确答案:BD

  • 第3题: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间接证据,“收据”是直接证据

    答案:B
    解析:
    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本证,因此,“借据”和“收据”都是本证。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因此,“借据”和“收据”都是直接证据。

  • 第4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
    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
    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
    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
    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在代位权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2)选项C:共同诉讼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2人以上。本案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3)选项D:代位权不属于债的担保,而是债的保全;(4)选项E:抵销不需要通过诉讼裁判确定,当事人可以直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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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诉的是()。

    • A、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 B、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 C、原告提出依据借款合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提出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
    • D、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房租,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C

  • 第6题:

    归某以乙某亲笔写的借款6000元的借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所借的6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乙某提出该6000元系甲某赠与自己的钱,不应当付返还责任。对此主张应当由()负举证责任。

    • A、原告甲某
    • B、被告乙某
    • C、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
    • D、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 第7题: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 E、“借据”是书证,“收据”是物证

    正确答案:B,D

  • 第8题:

    单选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胡某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时某欠下了他10000元未还,被告时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胡某署名的收条,称其所借的10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A

    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B

    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C

    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D

    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被告所写的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的借条,在诉讼证据中属于()
    A

    直接证据

    B

    书证

    C

    物证

    D

    本证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诉的是()。
    A

    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B

    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C

    原告提出依据借款合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提出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

    D

    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房租,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反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选项C是对原告提出的请求的反驳,没有提出一个独立的反请求,不属于反诉。

  • 第11题:

    单选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已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2005年真题]
    A

    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

    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享有债权应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告的借条对于证明被告借了原告1万元钱是本证,而被告主张债务已偿还,其对这一事实享有证明责任,因此被告提供的收条对于证明被告已经还了原告的1万元钱也是本证。

  • 第12题:

    问答题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甲以被告乙亲笔书写的借条证明他与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乙偿还借款。问:此借条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原告甲出示的借条是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原告出示的欠条是书证,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即可单独直接证明原告与被告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直接证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C

  • 第14题: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答案:B,D
    解析:
    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A项错误,B项正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题中都是直接证据,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15题:

    甲某以乙某亲笔写的借款6000元的借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借的6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乙某提出该6000元系甲某赠与自己的钱,不应当负返还责任。对此主张应当由(  )负举证责任。

    A.原告甲某
    B.被告乙某
    C.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
    D.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举证责任负担的原则,即谁主张,准举证的问题。在本案中,在甲某证明乙某借其6 000元后,由于乙某主张该6 000元系甲某赠与,对乙某的这一主张应当由被告乙某承担举证责任。故本题答案选B。

  • 第16题:

    甲某以乙某亲笔写的借款5000元的借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所借的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乙某提出该5000元是甲某赠与自己的钱,不应当负返还责任。对此主张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是()

    • A、原告甲某 
    • B、被告乙某
    • C、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
    • D、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 第17题: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10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为据。从证据分类来看,该证据属于什么种类的证据?()

    • A、间接证据
    • B、直接证据
    • C、原始证据
    • D、反证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被告所写的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的借条,在诉讼证据中属于()

    • A、直接证据
    • B、书证
    • C、物证
    • D、本证

    正确答案:A,B,D

  • 第19题:

    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

    • A、直接证据
    • B、间接证据
    • C、原始证据
    • D、传来证据

    正确答案:A,C

  • 第20题:

    多选题
    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
    A

    直接证据

    B

    间接证据

    C

    原始证据

    D

    言词证据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归某以乙某亲笔写的借款6000元的借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所借的6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乙某提出该6000元系甲某赠与自己的钱,不应当付返还责任。对此主张应当由()负举证责任。
    A

    原告甲某

    B

    被告乙某

    C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

    D

    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10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为据。从证据分类来看,该证据属于什么种类的证据?()
    A

    间接证据

    B

    直接证据

    C

    原始证据

    D

    反证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

    “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

    “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

    “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B两项,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的区别在于提出证据的一方是否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举证的一方提出的证据是本证,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是反证。本案中,原告主张借款合同成立,应当就借款合同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其所提出证明借款合同有效的“借据是本证;被告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即主张借款合同已经因履行而消灭,故其应当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其向法院出示的原告交给他的“收据是本证
    CD两项,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该证据是否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是间接证据。本案中,原告出示的“借据”可以单独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存在,是直接证据;被告出示的“收据”也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也是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