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秦某起诉张某犯有重婚罪,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于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下列有关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A.简易程序应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B.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C.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D.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

题目

2001年9月,秦某起诉张某犯有重婚罪,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于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下列有关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

A.简易程序应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C.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D.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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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王某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由于被开除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王某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其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问题:
    (1)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
    (3)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4)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
    (5)本案中王某的复议是否恰当?


    答案:
    解析:
    (1)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只有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由于本案的受理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故已无适用独任制的可能性。(2)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离婚案件且王某提出了申请,则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
    (3)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回避的申请是恰当的,因为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因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因为黄某既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4)黄某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王某的复议并不恰当,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是向作出是否准许回避决定的法院提出,而非上一级人民法院。

  • 第2题:

    张某是一个体户,2003年1月其所在县的工商所认为张某所开饭店的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撤销了他的饭店的营业执照。张某不服,于2003年2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一直推辞,直到2月20日也没答复张某,也没作出裁定。张某于是向市法院起诉。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可以向市法院起诉
    B.张某已超过了受理期限,不能再行起诉
    C.市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可以自行审理
    D.市法院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B
    解析:
    。《行诉若干解释》第32条第3款。

  • 第3题:

    被害人王某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强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D: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属于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 第4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向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送移送。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

    答案:A,B,C
    解析:
    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乙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甲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 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 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 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 D?项错误。

  • 第5题:

    被害人王某,1998年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D.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答案:A,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0、174条,《刑诉解释》第219条。《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