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初中同学,甲经营一家高档歌舞厅,经常组织一些妇女在此进行卖淫的非法活动,乙是公安局干警。一日公安局在接到群众报案后,准备突击检查该舞厅,乙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发短信告诉甲,导致公安机关的临检一无所获。请问,乙的行为构成:( )A.协助组织卖淫罪B.包庇罪C.徇私枉法罪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题目

甲、乙二人初中同学,甲经营一家高档歌舞厅,经常组织一些妇女在此进行卖淫的非法活动,乙是公安局干警。一日公安局在接到群众报案后,准备突击检查该舞厅,乙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发短信告诉甲,导致公安机关的临检一无所获。请问,乙的行为构成:( )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包庇罪

C.徇私枉法罪

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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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考点】协助组织卖淫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解析】本题要注意包庇罪与渎职罪的区别:第一,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包庇罪的行为方式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住所、财物,以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为,渎职罪是违反自己的职责要求,让犯罪分子逃跑的行为。乙没有协助组织卖淫,因此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徇私枉法罪与帮助犯罪逃避罪的区别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所以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我国《刑法》第417条对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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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 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 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
    甲的行为的性质属于:
    A.组织卖淫罪
    B.非法经营罪
    C.主犯
    D.利用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A,C,D
    解析:
    甲的行为属组织卖淫罪,而非非法经营罪,因此A项当选,B项不当选。甲与乙在作用上不分大小,都是主犯,因此C项当选。《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 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款)。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2款)。”因此,D 项当选。

  • 第2题:

    下列行为中,甲、乙能够构成共同犯罪的有:( )
    A.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而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作为犯罪工具
    B.乙与甲商定,乙在抢劫一家银行分理处后到甲的家中躲避
    C.乙在杀害自己的仇人丙后找到甲,要求在甲的家中躲避,甲同意并收留了乙
    D.乙在一家卡拉OK歌舞厅组织几十名年轻女性卖淫,甲帮助乙招募了几名卖淫女


    答案:A,B
    解析:
    B、C选项,事先有通谋的是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中存在实质的共同犯罪行为,但《刑法》第358条第3款将这一选项中甲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就不能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了。

  • 第3题:

    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 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 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
    乙的行为的性质不属于: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介绍卖淫罪
    C.从犯 D.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答案:A,B,C,D
    解析:
    乙与甲属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乙不属协助组织卖淫罪,其虽与甲存在分工,但其行为不是帮助行为。因此A项当选。乙的行为亦不属介绍卖淫,因此B项当选。乙是主犯,因此C项当选。乙的行为亦不属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因此D项当选。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与其妻子乙合谋骗财。甲将乙多次“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二人便逃之夭夭,下列对于甲、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重婚罪
    B: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卖淫罪
    C: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卖淫罪
    D:甲、乙均构成诈骗罪

    答案:D
    解析:
    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何某以为该卡是捡来的,他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由于二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窃取3张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利用假币支付购买货物的对价、利用假币偿还债务、将假币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以假币作注册资本验资、交换或者赠与假币都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将假币存入ATM机的场合,也是使用假币。甲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C项正确。
    本案中甲与乙合谋以拐卖妇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卖淫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符合本案情况。
    邱应海虽然以秘密窃取为初衷,但是,被郑国荣妻子发现,邱应海转而试图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彩电,但被郑国荣妻子识破,接着,邱应海即采取公开的方式搬走彩电,而且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可见,邱应海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选项中,某甲虽然设计圈套,获取某乙的财物,但是,某甲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同样,D选项中,某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 第5题:

    乙在甲的多次劝诱下进行卖淫活动,甲又积极为其安排场所,拉拢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妇女丙介绍给甲,甲得知丙愿意从事卖淫的消息后,先后三次容留、介绍丙卖淫。此后,丙表示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 )
    A.引诱容留他人卖淫
    B.强迫他人卖淫罪
    C.组织他人卖淫罪
    D.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答案:A,B
    解析:
    参见《刑法》第358、359条。